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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4:11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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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组建襄樊市商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对外挂市招商局牌子,主管全市商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所有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其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转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各种新的贸易方式;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招商经贸洽谈活动;指导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管理市商贸行业协会、饮食服务行业协会、物资行业协会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科

(三)规划财务科

(四)人事教育科

(五)对外贸易科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七)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科

(八)市场体系建设科(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商贸管理科

(十)投资促进科

(十一)外国投资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十二)外经管理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纪检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正科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8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重新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一)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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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唐青林


  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该特定人必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一.以竞业禁止法律效力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和约定竞业禁止。
 
  (一)法定竞业禁止。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约定竞业禁止。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在此我们主要讨论约定竞业禁止(后简称为竞业禁止)。

  二.签署《敬业禁止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事前防范手段之一,它是从约束与该经营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自谋福祉或为他人谋福祉的行为来保护商业秘密,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也是签署该类协议最原始的目的。竞业禁止协议是随着企业保密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保密手段,它主要是通过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历年实践来看,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领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
  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这是由保护商业秘密衍生出来的价值,而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非法公开。
  再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力的抨击违法行为,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受害方可以向法庭提交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文本,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就好像一个天平,天平的左边放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右边放着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当天平往左边倾斜时,将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反之,当天平往右边倾斜时,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又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尽量避免《竞业禁止协议》产生消极影响,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1)竞业禁止的企业范围不应太广,必须是确实与原单位属同类企业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将影响劳动者的择业只有。(2)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应太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都有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超过三年;(3)竞业禁止限制的对象是企业中掌握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单位可以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能限制范围任意拉宽至企业全体员工;(4)企业必须支付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竞业禁止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主要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者无法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谋取生活,这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收入。因此,为了平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员工离职后可以到任何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些地方法律类文件也明文规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57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我国法律仅仅强制规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57号)中有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该文件法律效力太低,仅仅对该地方产生效力。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相信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出台,这些细节将会更加完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对新时期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

潘曾(panzeng111@tom.com)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社会也加速着往前发展,处在急剧转型期,矛盾大量突出,整个社会结构、阶层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新的犯罪形式,罪犯的成分、犯罪内容、罪犯的定位都有了新的趋势。这给了我们监狱工作者,特别是基层从事直接管理的的干警(一线分队长),带来一个新的挑战,如何在新时期搞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做好直接管理?是摆在每一个分队长面前的所需面对的课题。
疱丁解牛之所以厉害,其根本是由于了解了牛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闭着眼睛都能清楚的知道牛的整个身体结构。分队长要想搞好直接管理,同样也要清楚的知道当前押犯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屏除以前的那套旧的方法,不能满足于表面,满足于“严防死守”,满足于不死人、不打架、完成成生产定额(如果是那样管理,就等同于监工头而已)。就现状来讲,当前罪犯的出现了以下几个新的变化:1.罪犯成分多元化,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类犯罪等不同成分的多类型罪犯,使监狱成了一个与外界直接相似的特殊社会群,过去社会上有的,监狱不一定有,现在社会上有的,监狱几乎都有了,各种类型的罪犯五花八门,监狱成了一个小社会群;2.罪犯的价值观念由单一型转向多元化发展,自我意识增强。过去的罪犯要求比较简单,能吃上饭,早回家,能见家人就行,现在的要求多了,价值观念也变了;3.罪犯普遍具有改造投机性、维权敏感性、行为的恶劣性、思想的难改性。在现时期,罪犯对于改造存在的投机取巧的思想,不是想很好的踏踏实实的改造,而是大部分想通过关系照顾、拉帮结派、讨好干警等来使自己的改造能“少出力,多成绩”,同时,罪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十分敏感,动不动就搬出法律、监规、纪检、检察院等来限制和威胁干警执法,但对于法律中义务条款却经常记不住,思想上十分固执,对社会的仇视、敌视,畸形心理强烈;4.罪犯文化程度有所提高,部分罪犯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过去那种“法盲加文盲”的笼统提法已经不太确切;5.罪犯与干警的对立感增强,对干警,特别是一线分队长有极大的信任感,认为分队长就是要不管死活,逼其干活。
罪犯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与我们当下的社会和监狱工作现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明晓了问题、变化出现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的办法,做好直接管理工作。原因主要有:1.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基尼指数已达国际警戒线,造成了贫富分化严重,同时部分人通过不道德的方式致富,贪污腐化现象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部分人群仇视、不平衡心理加剧,导致犯罪。2. 在传统监狱体制下,受监狱职能多元化的制约,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三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等情况,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被曲解,教育改造往往被沦为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而且在很多还流于形式,罪犯改造方式落后,监狱对于罪犯的改造方法,还停留在老的一套,“三课”教育形式老套,思想教育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停留在表面服从监管、不出事情,平安就万事大吉,对于罪犯内心世界的改造很少提及,教育的开展总是千篇一律,“程咬金的三板斧,耍完了就拉倒”,缺乏针对性,没有将罪犯真正的改造成守法公民,有人曾总结说:监狱把罪犯关傻了、关呆了、关的什么不懂了。3.监狱干警既搞改造又抓生产,但是改造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生产却是直接同奖金和政绩挂钩,只要监管不出事,生产搞好了,就可以提拔,出成绩,多拿钱。所以往往造成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罪犯和干警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相对突出起来。4.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干警观念陈旧,思想习惯化、凝固化,缺乏变化和进取,很多问题存在着认识茫然,抓不住自己的位置,不懂得自己的职能到底是什么?在新时期需要面对新的情况,但是在我们对干警的教育上和干警自身素质上,还存在大量不足,行为管理是沿用了传统的习惯,“三纲五常”在我们脑子里凝固的比较厉害,所以查查法律条文,查查有关规范已经不行了,但是很多干警还是凭着想当然做事。
新时期监狱事业发展的新情况,要求我们分队长做直接管理工作的时候,要根据新情况做出新的变化,直接管理承担着大部分的监狱刑罚执行功能,如何方针政策和改造方法,都要通过基层一线分队长来落实,而且分队长直接于罪犯打交道,最懂得押犯的新形势,最能感觉到罪犯的需要,也是最能体现监狱改造人的职能载体。那么分队长应该从什么方面下手,做好自己的工作,体现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呢?我认为要抓住以下几点:
一、干警要克服执法陋习。有些干警习惯于君临于罪犯之上,居高临下,颐使气指;习惯于做罪犯的家长、父母官,而不习惯与罪犯平等对话,更不理解对罪犯的执法改造意识。这些执法陋习必须克服,否则会导致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克服执法陋习,比如在与罪犯进行教育和个别谈话之中,要求罪犯蹲下,甚至有些干警不让罪犯蹲下,就找不到谈话的“灵感”,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蹲下讲话的,罪犯要接受惩罚,但不是要用蹲下讲话这个方式,蹲下本身就使罪犯自觉低人一等,一个人一旦失去自尊,会好管理吗?我认为取消谈话中罪犯蹲下,是非常有必要,也是有利于改造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努力降低对暴力手段的崇拜和依赖,要把它作为最后手段和不得已而为之。暴力崇拜(即认为还是暴力解决问题快,有万能威慑力等)和暴力依赖(遇到问题首选暴力)是监狱管理无能的表现,具体到管理人员个人,多半是其素质低下或者是工作方法贫乏的证明。
二、尽快探讨监狱改革新路,要使监狱脱离生产、抓效益的职能,实现监狱与企业分开。监企不分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的最大因素早已被大家所同识,但是如何改革,是摆在全体监狱工作者面前的难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改制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运行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个目标,监狱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要适合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有利于增强罪犯刑满释放以后适应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国家已把促进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重点,这将使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放出来,轻松上阵,全力以赴完成好“改造人”这一根本任务。但是监狱改革也不能搞简单分了就好,监企不是一“分”就灵,不能将一切解决之道归于监企分开,基层一线分队长在其中受的冲击是最大的,到底是企业干部还是改造干警,这影响着分队长工作的进行,应尽快出台措施,明确细节,配套工作要做好,处理好相关的人员安排,不宜快、赶、急,稳定警心。
三、探索直接管理新路子,加强执法指导。在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的时候,要注重针对罪犯个别情况进行教育,切不能“一刀切”,对罪犯整体和个体管教要由刻意追求罪犯规矩听话向注重调整罪犯心理转变。过去讲,罪犯只许你老老实实,不许你乱说乱动,只许你规规矩矩,不许你乱说乱动,这些都是过去的常用词。这个方法不对,没注重人的心理,应该去改变。对于基层一线分队长的执法,要加大指导力度,不能说将分队长放到岗位上,只是一味压任务,更要对他们进行关心,实际解决他们在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因为作为分队长,他们的职权有限,需要上级配合和支持,方能搞好直接管理。
四、利用好“三亲工程”,即亲情会见、亲情会餐、亲情住宿。这“三亲”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因为一个人可以什么都失去,但是对于亲情他是最看重的,如果一个罪犯在改造中,没有亲情激励存在,他感觉到连亲人都抛弃他了,他就没有改造的动力了,没有亲情和希望的自由又有多少人会想去追求呢?利用好它,能够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一次亲情会见,可能比十次干警谈心管用,通过于罪犯亲人的通过帮教,罪犯的改造工作才能成功,当前,我监还仅开展了亲情会见,而且次数相对较固定,会见的时间相对较少,罪犯普遍反应,一次接见才不到一个小时,有时只有半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内,没办法有个很好的沟通,起不到好的作用。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间,全面开通亲情会餐和住宿,利用这个为杠杆,促使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五、营造互助环境。当前监狱的外省籍犯、三无犯、病残犯、顽危犯比例较大,这些是罪犯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在心理、生活、改造上对他们实施帮助与扶持。因而有必要开展互助工程,帮助其解决困难,比如外省籍少有亲人接见,在节假日,特别是接见日情绪就会异常,同时外省籍一般家境较差,罚金交不起、家庭无寄钱接济,这些都是改造的拦路石,所以通过互助工程,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帮助他们认识到人性的美好,相信还有真情,这无疑是改造有力的促进剂,对于营造良好的监区文化也是大有裨益。
六、教育要由强制灌输式向启发引导式转变。创造积极向上的监区文化,教育若不能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达到心理相溶,是很难产生强大的教育效果的,更难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学识、意志和品质。同样对罪犯实施的一切教育,如果没有罪犯自身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强制灌输只能使教育流于形式。正如精神分析学家A·阿德勒所说的:“罪犯并不是特别的人类,他和其他人一模一样,他的行为也是人类行为合理的变衍。”监狱教育作为特殊的“教育系统”,在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应有创新观念,重视和发挥“罪犯自我塑造”教育的独特作用,使监内教育从“强制性”转变为“需要性”,把“要求我这样做”变成“我要这样做”,使教育的外因转化为罪犯的内动力。为此,我们必须:1.帮助罪犯树立可能达到的人生追求目标和生活目标(注:这个目标是因人而异的,而不是统一设计的);2.帮助罪犯发现和认准自己的优势、特长和潜在的真、善、美的部分;3.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人格,培养以“爱”为核心的健全人格;4.全体监狱民警要成为罪犯自我塑造教育的典范和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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