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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0:27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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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 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力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水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

  4.政府向社会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

  5.科研应用项目。

  以上项目评标办法也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总承包。

  第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并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招标控制价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按规定自主选择。招标人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诚信方面的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登记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证,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省管水利工程项目(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及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补助占工程核准总投资概算50%以上,且工程批准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其余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条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交易市场的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各地应加快推进远程评标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及拟用于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业绩等。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其经济类评标专家应不少于2人。

  有省级财政投资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或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应行业子库中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条件的设定和抽取,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执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实施要求等对投标人提出信用等级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与本省水利工程施工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服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为10分,以下按百分制计)。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是对所有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项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各评委独立进行定量评分。

  综合评估法总分为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与商务评审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10%(10分),技术评审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40%~50%,商务评审占总分值的权重50%~40%。

  1.技术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2.商务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

  (2)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

  (3)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4)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经历;

  (5)财务状况和资信。

  3.评标结果: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和商务评审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信用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4.合同价的确定: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或中标价)即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需编制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商务文件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委员会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对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商务文件评审。招标项目的合理低价由评委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编制情况确定。

  合理低价法评标总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得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计,为10分),投标报价得分占评标总分值权重的90%(按百分制计,为90分)。

  1.技术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人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3)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7)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8)资源配备计划。

  评标委员会以“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

  2.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按以下2种方法之一确定,具体采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方法1: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方法2: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在20%~80%中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再与评委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3.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C(C取值范围为100~400,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报价得分为9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4.评标结果: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业绩、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5合同价及单价的确定: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各项目合同单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的招标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力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招投标市场,健全我省水利行业诚信和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文印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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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破产企业债权清收案件之管见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刍议之三

     作 者:袁 青 锋

  破产企业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宣告前,企业依法取得的债权。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也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加大清收力度收回债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发现犯罪线索追究犯罪的重要手段。只有审理好破产企业债权清收案件,才能更好地终结破产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破产企业的债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仅靠破产管理人的努力是不可能做到,必须要依靠法律手段去实现。而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居主导地位,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清收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债权。笔者认为,审理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
破产案件受理时,应要求破产企业说明对外债权的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清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对外债权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此能促使破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组织相关人员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量,又能让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对外债权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清收。
  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清收案件的审理力度。
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对债务人提出明确的债务履行限期;当债务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时,可依清算组申请大胆采用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变卖等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变现后的款项作为清收回的债权数额入帐;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证明,待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由债权证明持有人申请恢复执行。
  三、人民法院应完善债权清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回,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破产债权清收案件中,应完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清算组发出的《清偿债务通知书》一般不予理睬或不签收。由于破产程序中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包括对外债权清收中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上诉,因而法官对于这种裁定是非常小心谨慎的,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时难以直接依据《清偿债务通知书》进行裁定,往往要长时间认真查证甚至亲自调查清楚后才制作裁定,时间和环节多,给债权的清收增加了难度。我们认为,在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规定,及时召集清算组和债务人对异议进行开庭审理,以减少债权核查的环节和时间,保证裁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性。
  四、人民法院应多想办法、调裁结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办法寻找;债务人无存款时,我们可以查询债务人的房产、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的财产来执行;主张债权的证据不足时,我们可以在对方认可的范围内部分解决问题;债务人认可债务,但提出应落实企业有关返利政策,解决破损、差件、广告宣传、仓储等费用时,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酌情考虑,争取调解结案;企业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超期时,我们可以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破产债权清收,裁定强制执行是一种解决办法,但在破产债权存在较多瑕疵时,我们还是要多想办法,善用法律,调解和裁判结合才能取得好的清收效果。
  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聘请有经验的破产管理人或改变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来提高清收效率。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具体可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派,让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清算组成员,以此解决清算组的工作能力和经验问题,同时提高清算的效率。在清收中,可将聘请费用与对外债权的数量、数额、清收难度以及清收回来的债权金额挂钩,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以提高中介机构清收债权的积极性。
新公司法理论及律师实务概述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第一章 公司法理论及律师实务概述
律师在公司法律实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公司成立到公司终止,几乎每个环节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无论是实体条件的满足,还是程序规范的实现,都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法律要求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达致法律认可的有效结果。根据公司设立、运行的先后阶段,可以把律师的公司法律实务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公司设立阶段的律师实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起人拟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代为申请设立登记、代为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等程序性事项。在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协助准备召开创立大会所需要的法律文件,还可以围绕股份发行所涉及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如:准备申请股份发行的法律文件、协助股份发行价格的确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等。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为处理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纠纷、股款及利息返还纠纷、对公司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的实现等问题。
2、公司治理方面的律师实务。律师在这个方面的法律服务主要表现在:帮助各公司机构的依法组建;帮助各公司机构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和决策;代为审核或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出现侵犯股东权益的情况下,代理进行诉讼等。另外,新公司法设专节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做出了专门规定,律师在这方面可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证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特别组织机构的依法构建和决策。
3、股权(份)转让方面的律师实务。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代为拟定或审核股权(份)转让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为参与谈判,保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保证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的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律师可以代为与公司进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股权的继承代为谈判,保证股东继承权的依法实现。在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律师的参与可以保证不同种类的股票各依其法定程序进行转让。在记名股票遗失时,律师可以代理进行股票公示催告程序,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股东利益。
4、公司上市方面的律师实务。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公司上市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受托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结构的改造和调整,为上市创造条件。在上市以后,律师的参与既可以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依法持续披露相关的法律文件,又可以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外泄,从而为平衡公众利益和上市公司权益提供专业服务。
5、公司债券方面的律师实务。律师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围绕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进行前期的股权改造工作,准备发行方案,提出发行申请等。
6、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并购以及增加或减少资本方面的律师实务。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公司并购都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当事人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等。在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面,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协助履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协助债务的清偿或提供担保等法律问题的处理。
7、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的律师实务。除因合并、分立原因解散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都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律师可以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拟定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等。
除上述主要方面外,在其他一些类型的公司法律实务中也必须借助律师的参与。可以说,公司设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充分说明了本书的选题价值和实践意义。
为了论述的方便和逻辑体系的严密,本书稿拟按公司法体系来分别论述相关的法律理论及律师实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整。在考察法律实务的同时,还力图把相关的法律理论介绍给读者,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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