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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3:04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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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你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二、(略)
三、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的工龄会籍问题,由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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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推进广告经营体制的改革,巩固广告业清理整顿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不断提高广告经营服务水平,决定在温州市进行广告代理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及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
1、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2、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附件(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等媒介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有“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或代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印刷品广告按《浙江省广告印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二条 在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和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广告,必须查验温州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委托书,方可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条 广告代理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我国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客户的资格及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代理。
(二)代理广告后,必须负责监督广告的发布情况。发现广告发布稿与审定稿不一致,造成虚假或其它违法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因审查不严,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代理单位,取消其广告代理权。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如发现广告代理单位代理的广告有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内容的,必须拒绝发布,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附件(二)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1、温州市广告装潢美术公司
2、温州市华瓯广告公司
3、瓯海县广告社装潢美术公司
4、永嘉县广告社
5、温州日报社
6、温州电视台
7、温州人民广播电台
其中报社、电视台、电台只允许代理同类媒介广告业务。



1990年5月30日

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过渡是我国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对五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已试行登记制,效果良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大中型生产企业实行自营出口”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均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格式详见附件)。
二、千家企业中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登记。
三、千家企业中的地方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千家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包括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如申请企业为生产性集团公司,需提供集团批准文件、成员企业名单。
五、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予以登记,并颁发《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外经贸部或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六、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非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2、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2、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3、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千家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略)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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