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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4:47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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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以日本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志贺义雄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应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邀请,于1961年6月13日至22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参观。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分别接见了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刘少奇,在谈话中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日本共产党一直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日本人民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决代表者和捍卫者。
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在接见时,对于日本人民英勇的反美爱国斗争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认为,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斗争,终将冲破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垄断资本的重重障碍,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访问期间,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以志贺义雄团长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就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及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的问题进行了亲密的交谈。参加这次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员程潜、张奚若、廖承志、刘宁一、张苏,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员川上贯一、岩间正男、谷口善太郎、须藤五郎。会谈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以下各点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双方一致确认,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是很有利的。1960年11月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建设,不断地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民族和民主运动的风暴继续高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斗争显示了巨大力量;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日益陷入孤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和平外交政策正在全世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近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谈,再一次证明了苏联为维护世界和平所作的真诚努力。
双方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1959年3月和1959年10月两次共同声明所指出的,也是日本社会党访华代表团故浅沼稻次郎团长在1959年3月访华时所说的:美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双方认为,美帝国主义的实力政策、新殖民主义是威胁世界和平和造成国际紧张局势的主要根源。美帝国主义是世界反动的支柱,是国际宪兵,是全世界人民的敌人。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日本和中国的侵略。美帝国主义同作为美帝国主义在日本的忠实代理人的岸信介政府缔结了反共的军事同盟,并且正在加速日本的扩军备战和核武装,阴谋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北亚反共军事联盟。美帝国主义还在冲绳和小笠原群岛建立了巨大的侵略基地,在整个日本国土上建立了目的在于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军事基地网。美帝国主义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主要据点,企图把日本再一次拖上战争的道路。
美帝国主义至今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而且不断地进行挑衅活动。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老挝、南越、南朝鲜进行的侵略和干涉。双方认为老挝的严重局势是美帝国主义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对老挝进行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美帝国主义对南越日益加强的军事干涉,破坏了越南人民和平统一越南的要求。东南亚防务集团主要是美国侵略亚洲东南部的工具,是造成老挝、越南南方和整个东南亚地区紧张局势的根源。只有废除“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才能维护亚洲东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美帝国主义一直对南朝鲜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最近又策划了南朝鲜的反动军事政变,严重地阻挠了朝鲜人民实现和平统一的要求。
双方还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古巴、刚果的野蛮侵略。双方坚决支持古巴、刚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英雄斗争。
双方强调: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美帝国主义的全面扩军备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全世界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必须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结成广泛的反帝统一战线,继续进行艰巨的斗争。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详细地介绍了日本人民反美爱国正义斗争的情况。指出日本人民为了从日本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了反对卖国的日本垄断资本,特别是为了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进行了持续两年以上的轰轰烈烈的反美爱国正义斗争。日本人民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反对日本核武装、要求禁止原子弹氢弹和全面裁军的斗争,都有了巨大的高涨。日本人民在斗争中阻止了艾森豪威尔访日,打倒了岸信介政府,而且在目前把“阻止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国民会议”发展成为“废除新日美‘安全条约’、保卫和平与民主国民会议”,并且依靠这个力量还阻止了“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案”的通过。日本人民的爱国反美统一战线,也正在形成。日本人民这几年来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和日本共产党执行正确的政策,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左倾冒险主义、右翼社会民主主义的斗争分不开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团在日本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日本国会内和国会外,一贯地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的反动政策、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保卫日本的民族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反对保存低工资制、抬高物价、在所谓使“收入增加一倍”的计划的名义下破坏工人、农民的生活和破坏中小企业和农业的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中国人大代表团热烈地称赞日本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表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日本,取消美国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收复冲绳和小笠原群岛,以及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日本而进行的斗争;并且认为这些斗争,已经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对日侵略政策和日本垄断资本扼杀民主的无耻阴谋;这些斗争大大有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而且也是对于中国人民的一种巨大支持。中国人大代表团对于英勇的、光荣的、正确的日本共产党在这些斗争中所起到的伟大作用,表示极大的钦佩。中国人大代表团请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向日本人民和日本共产党人转达中国人民的崇高的敬意。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热烈赞扬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三面红旗,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给予日本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反对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所进行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还坚决表示,反对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支持中国人民收复自己的神圣领土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还一致认为中日两国关系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状态,完全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追随美帝国主义的日本垄断资本所一手造成的。双方坚决谴责日本池田政府所采取的敌视中国,追随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反动政策。中国人大代表团强调,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任何借口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往来,以及早日恢复两国的邦交,是符合于两国人民的要求的,而且也是有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为冲破美日反动派所设置的人为障碍,争取恢复两国的正常关系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共产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 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长
彭真 志贺义雄
(签字) (签字)
1961年6月2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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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齐哈尔—讷河地区;

  (五)牡丹江—鸡西地区;

  (六)北安—五大连池—黑河地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地震会商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地震监测台网运转和维护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科研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纳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及改造与优化方案,负责台网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业余宏观测报网与宏观异常上报制度。对群众测报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误工补助费、前兆观测手段的运转费。

  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灾害预测,建立地震预测评估系统,编制地震灾害损失区划图。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采取各种震害防御措施,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完善应急指挥系统,修正本地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并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

  第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普及教育,并组织必要的防震演习,提高中小学生的应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当建立抢险救灾队伍,适时进行抢险救灾技术培训和演习。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应当对其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

  (一)主要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

  (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及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

  (三)主要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和重要设施;

  (四)位于重要城市或者工矿区上游的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邮政、电信、广播、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

  (七)地震时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

  (八)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共设施以及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发生地震时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已建设的应当安排迁建,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限期迁出;必须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抗震加固、次生灾害防范、地震抢险、抢修制度。

  第十六条石油、石化、化工、冶金、建设、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化学污染、放射性物质泄漏、水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建设、水务(利)、电力、邮政、电信、交通、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被破坏的公用设施做好加固和恢复的应急准备,避免和减小因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等中断引起的次生灾害。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本办法,因地震造成所辖区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黑龙江防震减灾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基督教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独身和结婚的态度上,基督教认为应该结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对独身;基督教早期将婚姻视为圣事;基督教曾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淫乱;基督教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同时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接触、生育制度、性观念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影响

一、导言
基督教是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已经随着传教士的传教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以中国为例,虽然中国人的宗教性不是很强,但是基督教的教堂还是随处可见,信众甚多。基督教对世界的影响一言难尽,广泛地影响到了政治、伦理、婚姻等诸多领域。基督教对人们的婚姻生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蕴含的宗教精神,对婚姻的缔结、婚姻仪式、婚姻生活、性观念、生育制度等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就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展开一些论述,从中发现基督教与西方婚姻制度的密切联系。

二、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
基督教首先影响到的是人的观念,即从思想的角度进一步影响到人的行为。基督教是一神教,强调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神,其他所谓的神都是虚假的,不足为信。这就要求人们对上帝保持虔诚,并且通过教会这一组织以及圣经这一经典、唱经这一形式,来维持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主要包括婚姻的态度、婚姻的目的以及一夫一妻制观念,本文在此针对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展开阐述,从观念的角度,对基督教婚姻思想展开深入的剖析。
(一)对“保持独身”和“结婚”的态度
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神圣的、是庄严的、是婚姻当事人永远的约定。伊甸园是礼堂,上帝是主礼人,亚当与夏娃结为一夫一妻,这正是基督教婚姻的根据。因此婚姻的含义不仅是指男女双方结合成为合法的夫妻,更是一件崇高和神圣的事情。” 因此,基督教认为婚姻是必须要缔结的,缔结婚姻本身也是对上帝的虔诚,《创世纪》2:24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保罗在新约中也说:“你们与其受身体欲望的煎熬,还不如结婚为妙。”所以,在基督教观念看来,上帝造出了人,就是需要人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这样的观念是必要的,虽然与婚姻相伴随着会产生很多义务,例如,抚养子女的义务、扶养对方的义务等等,但是这些义务对于维系社会的发展,传承社会的文明是必要的,这样的观念可以避免人们大量地单身,造成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因此,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观念与我们中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似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基督教的传播过程中,一些热衷于宗教事业的人们,为了一心为主传播福音,拯救世人,一直痛苦于到底是结婚还是不结婚。这是因为,一方面,基督教是希望人们结婚的,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没有反对独身,这些传教士为了传教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事实上也无法照顾到家庭和伴侣,因此很多人都选择了独身。直至今日,我们还会看到很多教士是独身的。圣保罗宗徒见了这种情况,知道了这些传教士的苦闷,于是劝慰他们,传播福音和缔结家庭其实并不矛盾。这一劝诫也就成了传教士结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过,圣保罗宗徒同时也指出:“如果你有足够的神恩,不结婚更好。”因此,也有一些传教士保持独身,认为自己为了上帝的事业奉献了一切,认为守独身并不是一个牺牲,乃是神的恩赐。
可见,基督教的经典教义是要求人们结婚的,这一点显然与佛教存在区别。佛教的修行者和尚是不结婚的,认为结婚就是淫乱,和尚不应该近女色,否则会破坏修行。显然,佛教修行者的这一理念只能在小范围内存在,因为这在根本上是反人性的。基督教的教义相对就比较宽容,原则上人们应该结婚,这是上帝的旨意,但是如果选择独身,问题似乎也不大。
(二)对“结婚圣事论”的态度
基督教的圣事一共有七件,分别是:圣洗、坚振、圣体、忏悔、婚配、圣秩、傅油,婚姻也名列其中。基督教将婚配列为圣事之一,赋予其宗教内涵,使其成为宗教礼仪的一部分,这体现了基督教对婚姻的控制。“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整个婚姻生活都要受控于教会。” 结婚圣事论就是说,婚姻是神圣的,一切与婚姻有关的生活内容,都必须与基督教的教义相吻合,使其具备圣事的外表和内在,例如婚姻的缔结、婚姻的目的等,都必须符合基督教的教义,所以,结婚圣事论在早期是受到推广和承认的,即使在今天,这样的观念依然存在。
不过,世界上任何宗教的教义都处在不断地被诠释的过程中,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概莫能外。在人们诠释教义的过程中,都会形成新老教派,一般一者比较激进,一者比较保守,如新教之于天主教,什叶派之于逊尼派,等等。基督教在历史发展中也处在不断的变革和运动中,中世纪晚期还出现了宗教改革,婚姻的世俗化和现代化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在1525年的时候,结婚甚至成了人们献身宗教改革的标志,在《教会的巴比伦之囚6∶1》(1520年)中,马丁•路德强烈驳斥教会视婚姻为圣事的观点,他说:“将婚姻作为圣事不仅毫无《圣经》上的依据,而且正是这种赞扬婚姻的教义把婚姻变成了一场闹剧。” 那时候的新教观念反对教会的婚姻圣事论、反对教会为婚姻缔结所规定的形式和所设置的重重障碍,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婚姻的世俗化进程,使婚姻的控制权从教会转移到人们自己手中,其结果是婚姻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夫妻感情得到认可,婚姻不再只是帮助人类繁衍的简单工具,不再是对上帝效忠的形式,也不再只是人类解决性欲的解药,婚姻还成了人们幸福的精神乐园。
由此可见,结婚圣事论从一个不可撼动的理论,最后在宗教改革的冲击下为人们所抛弃,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本身发生了变化,人们赋予了宗教新的含义。
(三)对结婚目的的探讨
婚姻的目的在基督教婚姻观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督教认为,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使人得伴侣;2、养育下一代;3、培育敬虔的后裔;4、防止淫乱;5、使身心得满足。其中,教会认为婚姻主要有两大目的:防恶和生育。根据《旧约全书》,婚姻是由神创立的,在原罪以前就存在,原因是神觉得“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基督教认为,神创立婚姻的目的是要女人帮助男人,但没有清楚地说明到底是什么样的帮助。保罗认为“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由此基督教强烈地表现出了将婚姻当作防止淫乱的工具。这是因为,基督教认为如果人在两性方面淫乱的话,就难以确保其对上帝的忠诚。
前文指出过,基督教观念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虽然《圣经》千百年来没有变,但是圣经的教义在历史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就犹如法律条文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被法官不断解释一样。在宗教改革时期,婚姻用来防恶的观念依旧存在,婚姻仍然被认为是防止淫乱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已经明显体现出了对夫妻情感的重视。宗教改革的先行者马丁路德在论述婚姻的益处时,谈到婚姻生活给人带来的喜悦、爱和乐趣,同时马丁路德也承认婚姻生育和防恶的目的。可见,那时候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处在了一个变革时期,传统的基督教婚姻目的观已经逐渐受到了挑战和动摇,婚姻中的情感、幸福、愉快等因素受到了重视,以至于人们逐渐发现婚姻真正的核心是爱,婚姻是一种情感关系,而不是性关系。这一理念的出现,反映了人的意识在觉醒。
(四)基督教对西方 “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社会中的重要的婚姻形式,是指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婚配,反对一个丈夫和多个女子婚配,当然也反对一个女子和多个男子婚配。 基督教婚姻观的核心是:,基督教的婚姻观主要是:(1)以一夫一妻为正当;(2)根据上帝意旨的配合;(3)无故离婚,等于犯淫;(4)夫妻是二人合一的爱情;(5)丈夫是妻子的保护者和指导者。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只承认一夫一妻的婚姻,除此之外会被认为是淫乱,这在中世纪的时候会受到严酷的惩罚。基督教的这些精神可以说是对古罗马时期淫乱社会风气的纠正。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及其观念与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有关,在圣经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生活在伊甸园中,他们之间的婚配就是一夫一妻制。这一点可以和中国比较,我国古代实行的在名义上也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基督教世界中则不允许有妾的存在,一些不甚笃信基督教的人们只能通过寻找情人的方式,来解决婚姻中的苦闷与不满足。
因此,基督教对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夫一妻制是在基督教的推动下,才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建立的。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结婚和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是一种内在的观念,但是基督教的婚姻观极大地影响了婚姻的形式,对婚姻的缔结的形式、婚礼的规定、离婚制度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进一步阐述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有必要继续从这些方面展开探讨。
(一)基督教对婚姻缔结形式的规定
对婚姻的缔结《旧约全书》明确规定了禁婚范围。男子不能与以下女子结婚:父亲、伯叔、弟兄、儿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孙女、继女、继(外)孙女。 这只禁止两代以内的血亲婚配和姻亲婚配,并没有禁止表亲婚配和堂亲婚配。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条件或者说是消极条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谟那里就已经产生了。在对话录《求爱者和少女》少女拒绝当场答应求婚,因为一答应婚姻就会确定下来,但她认为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会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经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爱者去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 这一对话录就是当时婚姻缔结形式的反应。
不过基督教婚姻也随着宗教改革思想的冲击而在婚姻缔结形式上有一定的变化。加尔文宗教改革派的结婚缔结条件在1561年《日内瓦结婚、离婚法令》中有所体现,该法令说:“初婚且父亲健在的年青人,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男子24岁、女子20岁)之前,不能自行订立婚约。如果他们过了法定年龄,要求父亲同意他们的婚事而被拒绝,那么他们可以不经同意就结婚。……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就结婚但已达到允许的年龄,其婚姻应被承认;父亲必须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样提供嫁妆或财礼,或者同意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样地,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缔结形式方面,也随着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动,其结果是结婚显得更加自由,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
(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婚礼制度的规定
结婚的礼仪问题《圣经》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说耶稣非常重视这个礼节,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时,因为婚姻筵席酒用尽了,耶稣在那里还行了第一个“水变酒”的神迹,可见婚姻的尊贵。使徒圣保罗也曾说婚姻是为人人所尊贵的,断不可苟且轻忽,必须诚敬端庄,节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礼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婚姻被认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会的掌控。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不受基督教教会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婚礼上,一般还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礼程序进行的。在中国,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也热衷于在办西式婚礼,这种西式婚礼,其实就是基督教婚姻的仪式,只不过稍有变化,例如,主持婚礼的不一定是牧师了,而是一般的司仪。
从当今基督教婚礼的程序中,我们可以一窥基督教婚礼的宗教性质。基督教婚礼的详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婚礼行列,新郎新娘进入礼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导新娘的母亲进入会场,并由招待通知牧师婚礼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当新郎新娘及男女傧相进入会场后,可以面向会众也可以面向圣坛。另外,在比较小的教会,有时候会安排双方家属坐在诗班的位子,这时候,新郎新娘最好选择面对圣坛。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新郎娘选择面对圣坛。
其次,婚礼的宣召及祷告。由牧师宣告婚礼开始,宣告完毕,祷告祈求上帝赐福今日的婚礼。在这个婚礼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们愿意共结连理的心愿。婚礼的祷词如下:“让我们低头祷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们的行动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赐下清洁的心、正直的灵,不让私欲拦阻我们认识你的旨意,也不让软弱拦阻我们顺从你的旨意,如此,我们才能借着耶稣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见光明,在你里面得着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时此刻与我们同在,按照你信实赐福我们今日的聚集,从今时直到永永远远。阿门。”
再次,点燃蜡烛。蜡烛与蜡烛台是由新人准备的。三根蜡烛,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选择别的颜色。三根蜡烛摆在这一对新人面前。中间那根蜡烛称为“婚姻之烛”或“合一之烛”,这根蜡烛比旁边两根“家庭之烛”大些。如果,蜡烛是在婚礼开始时才带进来的,那么要先摆好中间的蜡烛,只有带旁边的两根家庭之烛进来。
最后,诵读经文和婚约问答。诵读经文是指读几段圣经的篇章,婚约问答是婚礼中几个关键程序之一,通常这样的问答也被视为是婚姻誓约或承诺的一部份。这一幕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礼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一般稍作改动,以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从基督教的婚礼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礼的宗教色彩、宗教气息较为浓厚。而我国的传统婚礼则几乎没有宗教色彩,那是因为我国传统婚礼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经初步成型,那是我国人民还没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从来没有说夫妻不准离婚,相反地,一些先知还表达过可以离婚后再次结婚的观点。在“摩西十戒”中,摩西从来没有提及不许离婚的戒条,相反摩西还明确允许离婚和寡妇再嫁。摩西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倒和我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类似,同样反映了男人的主导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说过与摩西所言相反的话,例如先知玛拉基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厌恶的。” 《新约•马可福音》也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说明古代希伯来人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这两位先知的影响,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离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会随便离婚,离婚还是会受到观念上的限制。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了更深的认识,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固定性关系,也不是为了生育,而是为了心情的愉悦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观念的变化,必然导致离婚条件的变化,马丁•路德在教会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 一方拒绝履行婚姻义务(指夫妻性生活);双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处,但这种情况的离婚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只能两人和好复婚。不过相比而言,马丁路德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的,在离婚观念上,更为激进的马丁•巴克认为,当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消失,夫妻之间也不再有交流时,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约翰•弥尔顿主张一时不幸福的夫妻不仅应该离婚,而且离婚对于他们还是一项道德义务。因为继续不幸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还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别处寻找安慰而导致通奸;还可能使人丧失对上帝的信仰。
当今的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不过也深受基督教离婚观念的影响。例如,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该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通奸且无法忍受、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对方无法与其生活)、遗弃、分居两年且同意、分居达五年之久。 可见,当今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态度还是比较宽容的,首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而不问理由;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离婚。

四、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继续对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以进一步发掘基督教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基督教对性观念的影响
性在基督教中被认为是生育的途径,并且性关系因该被局限在婚姻范围内,超越婚姻范围的性关系就是一种淫乱,是可耻的。不过事实上,这一理念对那些王公贵族的影响有限,因为欧洲中世纪的人们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前后,人们以拥有情人为荣。
基督教中的性观念还表现在强烈地反对婚前性行为,基督教的经文如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都反对婚前性行为,认为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均属污秽、不洁、不该的罪;罗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约壹二还特别指出,已婚、单身的男女在性关系方面都要小心谨慎,应保持纯真圣洁。这些经文都体现了基督教在性方面的保守。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使人们的性观念也极为开放,“性解放”运动就是从西方世界中产生的。不过,基督教保守的性观念在今天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二)基督教对生育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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