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44:58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卫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惠环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惠城区办事处或镇内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卫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惠城区八个办事处主干道、大街两旁的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
2.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生活垃圾运输和焚烧处置。
已由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愿负责垃圾收集工作的,由市环卫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
(二)惠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街小巷两旁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六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由市环卫局负责,并做好以下协调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类别,做好环卫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二)监管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清洁公司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四)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第七条 环卫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八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按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环卫服务费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类 别



系 数




(公斤/吨)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居民生活用水



3.00



0.49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



0.33




电子工业



1.80



0.29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0.36



0.06




普通工业



月用水量<1600吨



4.20



0.69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3.50



0.57




月用水量>5800吨



2.80



0.46




经营服务用水



4.11



0.67




农贸市场



8.66



1.42




星级酒店



2.07



0.34




特种用水



5.14



0.84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民用水全面实行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抄表到户后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环卫服务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环卫服务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计收环卫服务费,由市环卫局上门征收。
第九条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采用自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环卫服务费。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外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市环卫局和惠城区政府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的,可由委托方与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协商同意后,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各环节的处理,并由市环卫局收取相应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环卫服务费类别的认定原则。
(一)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市自来水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环卫服务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市自来水总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市自来水总公司。
第十二条 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公办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取和市环卫局直接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市自来水总公司按代收取环卫服务费总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一)根据环卫服务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核定市直与惠城区环卫服务费使用比例为:扣除税收、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手续费后,按市81.04%、惠城区18.96%的比例分成。
(二)市直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局编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惠城区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爱卫办编制送惠城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物业管理企业或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清洁公司必须先将年度预算方案报市环卫局核定。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集成本核实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市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环卫服务费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抄表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环卫服务有关的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停止征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仪器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仪器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地区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应予教育并责令纠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者违法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的处分。限期改进的期限,分别为: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改进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管理不当的,改进期限不超过七天;属于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不合理,改进工作量较小的,改进期限不超过三十天,改进工作量较大的,应在三十天内提出方案,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期限付诸实施。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改进期限不超过十天。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下列产品应予封存,已经售出的责令其追回;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的所有违禁食品;
已经造成或者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能够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引起或按食品卫生标准能够引起食源性疾患的严重污染食品;
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涂料等。
依照本条规定封存和追回的产品,予以没收或销毁(销毁费用由直接责任者承担),但经过加工处理达到无毒无害的产品除外。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可处以罚款。
(一)罚款的范围及数额: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按其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总额的5%至12%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其生产经营的违禁食品所获收入,并按这类违禁食品销售总额的8%至25%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按其加入药物的食品销售总额的10%至15%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按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总额的5%至7%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每个无健康证者每月二十元计算罚款,直到改正为止;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将不适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辞退或调换,并按每个患病者每月五十元计算罚款,直到更换时为止,上述款项均由单位支付。属私营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承担;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尚无致人死亡或残疾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致人死亡或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处以罚款五千至二万元;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一次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对同时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若于条款规定的,按本条(一)款适用规定合并计罚,但单项或累计罚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罚款五千元以上的须经作出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受罚的销售单位如果认为违法责任在提供货源的单位,销售单位应先交纳罚款,并提供证据,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后,可向货源单位索赔,货源单位不得拒绝。否则,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提供货源单位给予加倍处罚。
第七条 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停业改进:
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
生产经营的产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生产经营的产品经两次检验不合格,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
受到警告并限期改进、罚款等处罚后,仍无改进的。
责令停业改进的时间不超过十天,生产经营者自愿延长的时间不在此限。
第八条 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受停业改进的行政处分达两次后,继续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情节较重的;
环境水源污染严重,无法改进,使食品卫生安全毫无保障的。
吊销个体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条 罚款只能从企业留利基金及专用基金中列支,不准摊入成本。
按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含罚没物变价款)一律上交财政,具体办法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但对流动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商贩,可由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处理,事后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补办规定的手续。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要时,可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停止出售或封存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被处罚人没有异议时,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现场处罚的情况应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超过以上范围的行政处罚,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尊重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证件。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7日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科工办[2006]1034号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新闻发布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服务,制定了《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宣部、国防科工委、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意见》和《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为国防科技工业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留有余地、把握好度”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坚持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确保新闻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力求及时、准确,提高新闻发布质量。

  二、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国防科工委的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国防科工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以上形式不定期发布新闻。

  (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对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的国防科技工业重大事项,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三)国防科工委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国防科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及有关重要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四)新闻媒体报道。其他不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对外发布的事项,可采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活动)、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国防科工委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委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国防科工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召集军工集团公司和委管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四、新闻发布组织管理

  (一)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新闻发言人负责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相关司局协助,新闻宣传中心(新闻宣传办公室)具体承办。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综合处处长担任新闻宣传联络员。建立委机关新闻宣传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

  (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行业新闻发布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委领导可发布重要新闻。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或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委机关有关司局领导可发布有关新闻。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委领导批准,国防科工委有关新闻发布活动可以以国家航天局或国家原子能机构名义举办。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或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委机关有关司局领导可以以国家航天局或国家原子能机构新闻发言人身份发布有关新闻。

  (五)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事项的确定。

  1.委领导提出新闻发布选题。

  2.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宣传中心提出举办新闻发布活动的选题建议,新闻宣传中心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宣传中心提出选题建议,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六)委机关各司局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提出本部门年度新闻发布计划。配合新闻宣传中心拟订新闻发布方案,审核新闻发布稿,配合新闻宣传中心组织发布工作。

  五、新闻发布组织实施

  (一)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年举办2至3次;国防科工委新闻通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1.新闻宣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新闻发言人并报分管委领导和委主任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复后,委新闻宣传办公室制定新闻发布会的实施方案,提请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组织实施。

  3.有关发布材料由相关司局提供,由新闻宣传办公室报新闻发言人、主管委领导和委主任审定。

  4.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协调联络,相关司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的组织实施。

  1.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由新闻宣传中心提出新闻发布建议书,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2.委领导批准新闻发布建议书后,新闻宣传中心商有关司局制定实施方案,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3.相关司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草拟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4.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联络新闻媒体记者。原则上邀请国内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记者出席,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

  5.发布会场由新闻宣传中心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

  6.根据需要,可邀请委领导、相关司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出席。

  7.新闻宣传中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记者开展采访报道活动。

  (四)新闻报道情况反馈。

  1.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新闻报道情况的收集、总结,报新闻发言人、委领导及相关司局。

  2.新闻报道情况由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归档。

  六、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表讲话、提供相关信息。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