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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2:17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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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修改为“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第八条中“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修改为“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四、第十三条中的“卫生监督监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增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此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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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等


安监总管二[2006]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隧道施工重、特大伤亡事故频发,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5年1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针对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施工企业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有效遏制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级铁道、交通等政府主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隧道施工安全大检查。在春季期间,各有关参建单位要对在建隧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合资建设项目由出资者代表负责落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自查重点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执行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坠落设施,施工用电设备及拉线、接线、开关等配置和防护,长大隧道斜井、竖井、有轨运输安全设施,隧道内不良地质地段的防瓦斯、防突水、防突泥、防塌方冒顶等方案、设施、措施,工地防洪、防火及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4、隧道施工是否严格按图施工,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排水措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对围岩和初期支护的变形收敛进行量测与及时支护。

  5、施工车辆交通运输安全情况。

  6月底以前,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交通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报送交通部,同时抄送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道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铁道部,同时抄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认真开展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隧道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特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以预防隧道坍塌等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隧道施工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隧道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克服各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制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五、严格事故查处,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肃查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保证渠道畅通,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反应迅速,报告及时。

二OO六年三月十一日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 “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实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贝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 “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夕阳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期以相抢暗访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汗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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