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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7:38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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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审批部门

1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市经委

2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市民宗委

3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4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5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6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9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10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1
年度财务报告书和年度会计报表(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13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市人事局

14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5
探矿权抵押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6
探矿权出租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7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

1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市建委

19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20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1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3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市建委

24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市市政委

25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26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市交委

27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28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水利局

30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3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市文化广电局

3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

33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消毒管理办法》


34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35
卫生用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


36
陶瓷食具容器(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37
食品用橡胶制品(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初审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3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卫生许可的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9
调味品(采用新工艺生产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审批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40
企业改制审批
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市外经贸委

41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42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商合发〔2003〕44号


43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44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市地税局

45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6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47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8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9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231号

市地税局

50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市新闻

出版局

51
出版物准提准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52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3
采伐更新验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54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55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6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市侨办

57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市气象局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实施部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

消防局

2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3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5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6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7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市外经贸委

10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新闻

出版局

11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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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以上税率除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企业按统一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掌握开支并按实支用的业务宣传费、代办储蓄及保险业务手续费、防灾费等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实扣除,但企业超出国家规定多提、多列或违反规定多核销的损失,应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剔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其中:集中交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国税函
发(1994)第124号文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所得税外,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律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财政部单独予以核
定(税后利润上交办法另行通知);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分别予以核定。
四、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一律上交中央金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的收入,平时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度终了后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返还。
六、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



1994年7月1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跨世纪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现印? ⒛忝牵虢岷鲜导使岢故凳凳┲械挠泄匚侍馇爰笆焙嫖也俊?

(1998-2002年)


1998年至2002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为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这五年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
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
一、基本形势和指导方针
(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对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项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突出表现为“三大挑战”: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带来了劳动力结构的大调整,对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人口日益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承
受能力提出了挑战;三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原有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三大挑战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仍不合理,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透明度低、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法律法
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尚无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等。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未来几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有许多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中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确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这些有利条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正确运用改革开放20年来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抓住历史机遇,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 镎庖恢行娜挝瘢险婀岢埂耙婪ㄖ喂钡姆秸耄鸩浇投蜕缁岜U瞎ぷ髂扇敕ㄖ乒斓溃嫱平投蜕缁岜U鲜乱档姆⒄埂? (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竞争就业机制,
以竞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保持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五)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六)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统一”。即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实现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七)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至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其一,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至2002年初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基本实现就业市场化。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初步形成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的新机制,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并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城
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障所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其中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使90%左右的技术职业(工种)新从业者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基本
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在各类企业中普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
、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90%以上的劳动争议得到处理。三是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峙涞挠谢岷稀;窘⒗投κ谐≈傅技畚恢贫龋⒅鸩绞怪晌肮び胗萌说ノ恍倘范üぷ仕降闹匾慰家谰荨=徊铰涫灯笠倒ぷ史峙渥灾魅ǎ醪浇⒅肮っ裰鞑斡胛〉墓ぷ拭裰餍讨贫取3醪浇⒁跃檬侄魏头墒侄挝鳌⒁员匾男姓侄挝ǖ墓ぷ适杖牒旯鄣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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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实现广覆盖。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并适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使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最终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逐步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实施范围。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比较规范
完善的省级统筹,并为向全国统筹过渡打好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地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本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过渡。三是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机构,实现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和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实现社会化。
其三,基本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执法监督制度。
要在四个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
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在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使行政执法成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三是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健
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广大劳动者自觉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就业与再就业
(八)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建立规范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三三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下岗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通过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其再就业。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鼓
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在今后的几年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安排是:
在1998年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1999-2000年,重点做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下岗职工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00-2002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市场就业的试点,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新格局。
(九)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落实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鼓励劳动者从事社区服务业,支持他们更多地通过自谋职业来实
现就业。
(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以及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减少失业为目标,改革职业培训制度,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
(十二)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规模,引导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乡镇劳动工作机构做好开发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转移。加强流动就业服务,在就业压力不
大的中小城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劳动关系调整
(十三)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理顺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提出相应的政策意见,逐步加以规范。
(十四)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推动非国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1999年底,使城镇80%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00年,力争使适用《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⒑偷髡投叵档幕痉苫 M保傅计笠导忧坷投贤芾恚婪ü娣独投贤┝ⅰ⒙男小⒈涓⒅罩埂⒔獬男形氐憬饩龊孟赂谥肮さ睦投叵滴侍狻? (十五)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同时,在全国大多
数地区建立起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十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劳动标准体系。在继续制订、完善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督促、指导行业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化咨询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依法规范
企业劳动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的作用,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
质量和结案率。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处理程序、方法。到2000年,在80%以上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1/3的地区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使80%以上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各级? 投橹俨梦被岬慕岚嘎时3衷?0%以上。
工资收入分配
(十八)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争取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行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推动全国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
。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同时、积极推行职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
(十九)探索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制的小型国有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实行在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抓紧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工
资集体协商准则、程序和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分配机制。继续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工资化、货币化。
(二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工资挂钩等总量调控办法,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产权明晰程度和国有资本所占份额,分别探索根据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对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控的办法。继续调控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工资收
入增长,理顺工资收入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提高分配透明度,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二十一)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指导企业以经营者的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基础,建立和实施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经营者经营能力和实际业绩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养老保险
(二十二)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在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配套政策,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和中人过渡办法,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999年6月,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0年,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 牖狙媳O胀吵锓段В⒖计舳一丶捌涔ぷ魅嗽钡难媳O罩贫雀母铩? (二十四)控制企业缴费比例。力争在2002年前将全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1999年不低于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通过新老制度衔接、待遇水平平衡
过渡和费率适度调整,逐步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过渡。
(二十五)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金调剂,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200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
(二十六)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需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点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尽快全额补缴;对于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要在1999年内全部清理、追回。增强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七)研究设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案,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和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医疗保险
(二十八)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十九)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机制。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逐步作相应的调整。
(三十)建立对医疗机构、个人和社会保险机构即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计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发展社区医疗服
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十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基金收缴与支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失业保险
(三十三)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方面的资金需要,保证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到位。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互相补充。
(三十四)建立、完善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机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需要,通过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三十五)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向设区的市统筹的过渡,各省、自治区普通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基金调剂能力。
(三十六)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适当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途径,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工伤保险
(三十七)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按照差别费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同时,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地市级社会统筹。建立行业差别费
率,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统一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和补贴办法。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
(三十八)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合理控制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城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十九)按照“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乡有别”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有稳定收入人员、城乡结合部及比较富裕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修订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基金管理与运行机制,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四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给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按照五个险种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比例,合理确定各个险种的使用比例,统一收缴,分别入帐,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十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
理运营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建立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并对补充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
(四十三)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支撑保障
法制建设
(四十四)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贯彻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配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立法原则,规范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在继续加强劳动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争取在2000年出台《社会保险法
》,并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养老保险条例》、《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
(四十五)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依法处理
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在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执法目标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
(四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执法监督。
(四十七)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三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2002年前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普法教育。同时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意识。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经常性检查,进一步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统计工作
(四十八)改革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减少为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计划经济型统计指标,增加为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的统计指标,以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改变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全面调查模式,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
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科学推算等调查方法的新型统计方法体系,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强化综合
分析预测,掌握趋势和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注意保持统计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网络建设
(四十九)抓紧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步骤和实施计划,加快构架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
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前覆盖全部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实现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在整体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实现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部省际远程数据通信,建立起部省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互联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逐步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数据资源基础的整个网络系统的管理模式。
科学研究
(五十)按照“科技兴国”的方针,加强科学研究,初步建立起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科研新体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
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课题的研究;培养跨世纪的科研人才队伍,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
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十一)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它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合作
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
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十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
旗帜的自觉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讲实干、讲人才、讲奉献的良好风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业务
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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