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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7:11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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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或委托的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内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及动物疫情普查和动态报告等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聘用,可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依照行政村设置,每村至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在村防疫员总数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肃认真、尊重科学、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因特殊需要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四)从事兽医工作未出现过较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七条 村防疫员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理区域内,经公开考试并考核通过后,从具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在确定聘用者时,要优先考虑原兽医站分流兽医人员。

第八条 村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不适应此项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经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解聘。

第九条 建立村防疫员考核制度,每半年对村防疫员的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普查、动态报告等项工作进行考核;被聘为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还要对协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条 建立村防疫员专项补贴制度

(一)专项补贴的设立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能,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

设立专项补贴,并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专项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1.建立村防疫员档案。市、县(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将聘用的村防疫员数量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2.专项补贴每年发放2次。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专项补贴计划,分别将村防疫员补贴拨付到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没完成动物防疫任务或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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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1982年9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信贷工作,现将《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三年起试行。总行(81)建总综字第394号、(82)建总综字第352号文下达的有关信贷计划的编报、检查等规定,从明年起停止执行。 各行一九八三年信贷收支计划,请即按新的试行《办法》规定,抓紧编制,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前报送总行。编制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性存款,在编制明年计划时,要在预测今年底各项存款余额的基础上既要打的积极又要充分考虑1983年的新情况。既要考虑可能新增存款的各种因素,又要考虑到国家筹集能源交通建设等措施,可能影响存款增加的因素。把确定企业性存款的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2.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以及特种基建贷款项目,按照现有的贷款项目,根据贷款合同及1983年建设进度的需要,匡算1983年贷款的发放数和收回数。
3.各项措施性贷款,应当在现有基金和指标范围内周转发放。各行可按总行(82)建总综字第754号文提出的几点要求,在原先测算1983年各项数字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编制(该项测算资料,请各行抓紧上报)。
4.经过整顿和批准,各地党政领导决定仍由建行继续办理的信托投资公司,对其资金来源和发放贷款,应单独编制信贷收支计划,随各行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
5.对基本建设贷款和各项措施贷款的回收,各行要按合同规定和贷款项目投产后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测算。对逾期贷款,各行要通过编制信贷计划,再进行一次摸底计算,提出1983年回收措施,力争降低逾期率。

附件: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
为了统一计划要求,加强信贷工作,保证国家信贷收支平衡,现将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信贷收支计划的任务、目的和原则
(一)信贷收支计划是统筹安排信贷资金,指导开展信贷业务和检查信贷工作的重要依据。正确编制信贷收支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事,是加强信贷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编制信贷收支计划,必需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吸收存款要按照规定办事;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办事。
(2)坚持以国家计划为指导。要在国家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指标范围内,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更改措施贷款计划。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选定项目发放贷款。防止扩大建设规模,分散人力物力财力。
(3)坚持国家信贷收支平衡。对各项信贷收入要注意积极稳妥可靠,安排贷款支出要留有余地,确保国家信贷收支平衡。
(4)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对基本建设贷款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要在作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条件,择优发放,安排资金。要促进贷款项目竣工投产,以实现的经济效益收回贷款,加速贷款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
二、信贷计划指标的管理
(一)建设银行信贷计划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款按计划完成,贷款按指标控制”的方法。全国信贷收支计划由总行统一编制,纳入国家的信贷计划。总行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下达各项信贷指标,由分行根据本地区情况,分配下达所属行,分级进行管理。各行对各项收入指标应努力组织实现,力争超额完成;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指标。属于一次性的贷款指标,收回的贷款不能周转使用;属于周转性的贷款指标(上级行允许捆起来统筹使用的各类贷款指标按其总额控制),收回的贷款可以周转使用。
(二)为了正确测算各项信贷资金,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各行对上级行下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当年发放数不得任意突破。
(三)各地方、各部门拨给(或委托)当地行的各项贷款资金,都要纳入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并按规定纳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建行经办的独立核算的投资信托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单独编报信贷收支计划。
三、信贷计划的内容和编报程序
(一)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包括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计划由总共提出具体要求,由总、分行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由总行提出具体要求,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自上而下逐级核定。
(二)信贷计划的内容包括:
1.信贷收入计划。分为财政存款、企业存款、贷款基金三大项。
2.信贷支出计划。分为中央级各类贷款和地方级各类贷款两大项。
3.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
信贷收支计划表格各级通用,具体表格见附表。
(三)各行对编报信贷计划的主要依据、计算方法和存在问题,要作文字说明附同计划表格一并上报。
(四)信贷计划的基础资料,由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信贷计划由综合部门负责汇总,经行领导审定后上报。
四、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进行检查和预测。1983年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在二、三季度与年末各检查一次,按照附表要求,于期末后二十五天内报送总行。
(二)总、分行根据不同时期的信贷工作情况,可以不定期布置有关行报送专题性的调查分析材料。
(三)各行报送信贷收支执行情况表,应附详细文字分析说明。其内容包括信贷收支计划执行好坏的情况,主要存款与贷款增减变化的特点与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二、三季度的执行情况报告还应包括对全年信贷收支情况的预测。
(四)上级行对所属行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信贷计划的准确性(吸收存款数、当年发放数、当年收回数的实际数与计划数的比较)、信贷资金的利用率(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基金和指标的百分比),并结合信贷工作中贯彻各项政策、贷款的实际效益和回收情况等,进行考核以交流经验,促进全行信贷计划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搞好信贷计划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摆上位置。随着银行职能的发展,加强信贷计划管理是各级建行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信贷计划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不断提高计划编制质量和计划管理水平。
(二)配备必要的信贷计划人员,加强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总、分行综合业务部门应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干部,地(市)县支行(办事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信贷计划员,负责信贷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并经常对信贷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各项专题开展调查研究。各级行都应注意对信贷计划人员的培训,拟定信贷计划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逐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建立起全行信贷计划管理工作体系,有效的发挥银行职能作用。
(三)搞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行应注意加强对有关信贷收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掌握各项存款、贷款的资金活动规律。建立健全各类投资性贷款项目的原始记录和经济档案,为信贷计划的编制和检查提供基础资料。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三年信贷收支计划时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贷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信贷收支计划附表六张,其中表式一、二、三为计划表;表式四、五、六为执行情况表。收入与支出两表总计不要求平衡相等(因为对资金调拨、联行往来、人民银行往来及其它等因素没有在收入与支出表内反映)。
(一)表式一,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表,本表计划各种存款、贷款基金的来源。
第1栏,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及内容:
一、财政存款---包括地方财政拨款资金结余与集中上交财政资金和集中清理资金存款。
二、企业存款---包括中央、地方的各种企业存款在内。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2.挖革改资金存款---包括挖潜改造存款和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3.建设单位存款---包括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存款与建设单位清理资金存款。
4.施工企业存款---包括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存款。
5.专用基金存款。
6.其他各种存款---包括:物资供销企业、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生产自立存款、单位借入资金存款、地质勘探单位存款、外地汇入采购存款、其他资金存款等。
三、贷款基金---包括地方财政、上级行、有关部门等拨存编报行的各种贷款基金和编报行自有的贷款基金。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包括拨款改贷款、特种基建贷款、动员库存物资贷款等各种贷款基金。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包括国内配套设备贷款、出口工业品贷款、小型技措贷款、地方轻纺专项贷款、地方建材贷款、挖潜改造贷款、引进技术贷款、生产自立贷款等各项贷款基金。
3.基建储备贷款基金---包括设备储备、转帐收购等贷款基金。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金。
5.信托贷款基金---指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的基金。
6.建设银行自有贷款基金---指总行调用存款利差转入的贷款基金。
7.其他贷款基金---包括上述各项之外的贷款基金。
第2栏,“上年度余额”根据各行资金平衡表有关数字填报。如果计划在年前编制,可按编计划时的实际余额为基础,预计到年底的余额。
第3栏,“当年计划增减额”应在“上年底余额”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存款、贷款基金等在计划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数字测算填列。在测算时,必须实事求是,应增的增,应减的减。
①企业存款中应重点测算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挖革改资金存款、施工企业存款等项。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用款进度等情况,测算应通过建设银行结算的资金总量和年末存款余额增减数。
②贷款基金中重点测算:“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变化情况,当地财政可能增拨的措施贷款基金数;“信托贷款基金”动态,部门和企业可能新拨的委托贷款基金数。
第4栏,“当年计划年底余额”,即“上年底余额”±“当年计划增减额”。
(二)表式二,建设银行信贷支出计划表,本表计划各种贷款发放数、收回数和余额增减数。
一、各项贷款的内容与表式─贷款基金的口径说明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本表包含“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利用存款发放措施贷款”和“利用存款发放临时措施贷款”。
二、“贷款种类”栏,划分为中央级与地方级两大类。凡属总行下达(戴帽或切块)贷款指标的,都作为中央级贷款(包括利用存款的切块贷款指标和建行自有贷款基金核定的指标);其余均作为地方级贷款。
三、“上年底实际”栏,填列计划年度上年底的实际数,如在年前编制,可根据各行编制计划时的贷款会计月报有关数字,加上预计到年底的余额填报。“基金数”,系指各编报行会计帐上的实有贷款基金数;“指标数”,系指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贷款指标(包括利用存款发放贷款指标)。
四、“当年计划”栏中的:“发放数”系指当年实际支出的贷款资金数(包括上年结转指标而在当年支用的资金数);“收回数”系指当年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回的到期贷款。“发放数”和“收回数”均不包括利息。
对总行戴帽下达的续建贷款项目,可根据贷款合同或建设进度等测算当年实需贷款数,不考虑新贷款项目(新项目由总行下达);对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与地方级贷款,在保证续建贷款项目的资金后,各行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计划新贷款项目(本计划表内“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的4、5、6、7、8栏数字,与表三内“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的4、5、6、7、8栏小计数一致)。
(三)表式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表,本表计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项目。
一、属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的拨款改贷款、利用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特种基建贷款,凡当年计划有发放数或收回数的在建项目,均应全部列报;更改措施贷款、信托及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项列报;地方级基本建设贷款及100万元以下的更改措施贷款,经办行如何填报,由省、市、自治区分行规定。
二、“贷款总数”指一个项目签订总合同的贷款总数。未签订总合同的项目可不填列此栏。
三、“上年底止累计发放数”,系指该项目历年累计支用的贷款数(即包括已收回贷款部分)。
四、“上年底货款余额”指帐面实际(或预计到年底的)货款余额数。
五、其余指标口径与表二的说明相同。
(四)表式四,建设银行信贷收入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信贷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一、本表存款和贷款基金的口径与表式一说明相同。
二、“上年底余额”,根据各行上年底资金平衡表有关数字填报。
三、“当年计划增减额”,根据上级行核定的信贷收入计划填报。
四、“报告期止余额”,根据报告期止各行帐面余额数字填报。
五、“预计年末余额”栏,二、三季度填报时各行预测到年底的余额。“比上年底余额增减”栏,检查二、三季度时,以2栏与5栏比,全年以2栏与4栏比。
(五)表式五,建设银行信贷支出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信贷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表列贷款种类各项内容与表式二说明相同。2至14栏的填列方法,参照表式四说明。
(六)表式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指标口径与表三说明相同。2至11栏的填列方法,参照表式五说明。
表式一: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表式)
( 年度) 单位:万元
──────────────────┬───────┬───────────────
│ │ 当 年 计 划
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 │ 上年底余额 ├────────┬──────
│ │ 增减额(±) │ 年底余额
──────────────────┼───────┼────────┼──────
1 │ 2 │ 3 │ 4=2±3
──────────────────┼───────┼────────┼──────
总 计 │ │ │
一、财政存款 │ │ │
二、企业存款 │ │ │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
2.挖革改资金存款 │ │ │
3.建设单位存款 │ │ │
4.施工企业存款 │ │ │
5.专用基金存款 │ │ │
6.其他各种存款 │ │ │
│ │ │
三、贷款基金 │ │ │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 │ │ │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 │ │ │
3.基建储备贷款 │ │ │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金 │ │ │
5.信托贷款基金 │ │ │
6.建行自有贷款基金 │ │ │
7.其它贷款基金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制表日期
表式二:建 设 银 行 信 贷 支 出 计 划 (表式)(略)
表式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表式)
( 年度) 单位:万元
──────────────┬───┬───────┬─────┬──────────────────
│ │ │ │ 当 年 计 划
│贷 款│上 年 底 止 │上 年 底├─────────┬───┬────
贷 款 项 目 │ │ │ │ 发 放 数 │ │
│ │ │ ├───┬─────┤收回数│年底余额
│总 额│累 计 发 放 数│ 贷款余额 │ 小 │其中:上年│ │
│ │ │ │ 计 │结转指标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一、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①拨款改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②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③特种基建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二、100万以上更改措施贷款│ │ │ │ │ │ │
×××项目 │ │ │ │ │ │ │
100万以上信托及其它贷│ │ │ │ │ │ │
款×××项目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制日期
表式四: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表式)
年 月止 单位:万元
──────────────────┬───┬───┬───┬────┬────
│上年底│当年核│报告期│预计年末│比上年底
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 │ │定计划│ │ │
│ 余额 │增减额│止余额│ 余额 │余额增减
──────────────────┼───┼───┼───┼────┼────
1 │ 2 │ 3 │ 4 │ 5 │ 6
──────────────────┼───┼───┼───┼────┼────
总 计 │ │ │ │ │
一、财政存款 │ │ │ │ │
二、企业存款 │ │ │ │ │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 │ │
2.挖革改资金存款 │ │ │ │ │
3.建设单位 │ │ │ │ │
4.施工企业存款 │ │ │ │ │
5.专用基金存款 │ │ │ │ │
6.其它各种存款 │ │ │ │ │
│ │ │ │ │
三、贷款基金 │ │ │ │ │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 │ │ │ │ │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 │ │ │ │ │
3.基建储备贷款基金 │ │ │ │ │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 │ │ │
基金 │ │ │ │ │
5.信托贷款基金 │ │ │ │ │
6.建行自有贷款基金 │ │ │ │ │
7.其它贷款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日期
表式五:建设银行信贷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表式)(略)
表式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式)
年 月止 单位:万元
───────────────┬────┬───────┬─────────┬─────────────
│ │ 当年计划 │ 报告期止实际 │ 预 测 全 年
│ 上年底 ├───┬───┼───┬──┬──┼──┬──┬──┬────
贷 款 项 目 │贷款余额│发放数│收回数│发放数│收回│余额│发放│收回│余额│比上年底
│ │ │ │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增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11
───────────────┼────┼───┼───┼───┼──┼──┼──┼──┼──┼────
一、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①拨款改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②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③特种基建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二、100万以上更改措施贷款│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三、100万以上信托及其它 │ │ │ │ │ │ │ │ │ │
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日期


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8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08年1月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租赁补贴△ 通知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专户,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监督、指导各县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2.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二)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和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它不应该定为住房面积的。
  (三)受理程序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并予以登记,复审结果经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最后审核后予以公布。
  1.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家庭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须出具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2)申请书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和现住房状况证明;
  (3)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明。
  2.登记建档
  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结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转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情况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给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
  3.调查复核
  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复审。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申述。
  4.审批
  经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填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证》。
  二、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
  对无房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进行补贴。对有私房的家庭,核实原私房面积后,按差额补贴至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
  2.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申请家庭登记情况确定当年的具体补贴标准。
  3.计算公式
  应补贴面积=补贴面积×家庭享受补贴人口-现住房面积
  月补贴额=补贴标准×应补贴面积
  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补贴,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补贴,3人户(含3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按规定进行核减)。每户申请家庭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150元。
  三、发放方式
  取得《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的家庭,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并报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凭《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和《房屋租赁合同》,待承租人入住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月为:1月、4月、7月、10月。《房屋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以前签订的,发放一个月补贴;16日以后签订的,发放半个月租金。
  四、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如数退还;
  2.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规定标准的;
  3.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
  4.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居住的;
  6.将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领取《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后,在30日内未与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的保障资格;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享受补贴期间将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补贴标准进行保障;
  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将私房出售后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
  (三)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
  (四)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季审制度。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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