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1:20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并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下半年工作,促进今年本地区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据初步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80起、死亡456人,分别比去年降低14.4%和下降8.4%。

  其中,全国有17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江西(-66.7%)、西藏(-66.7%)、四川(-62.5%)、湖北(-59.1%)、甘肃(-53.3%)、海南(-50%)、黑龙江(-46.7%)、广东(-30.2%)、重庆(-25%)、河南(-23.1%)、上海(-21.1%)、河北(-18.8%)、青海(-16.7%)、云南(-15.4%)、广西(-12.5%)、安徽(-10.5%)、福建(-5.9%)。

  全国有10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吉林(366.7%)、山西(166.7%)、湖南(80%)、山东(54.6%)、北京(53.6%)、江苏(40%)、陕西(25%)、浙江(12.5%)、贵州(10%)、辽宁(4.4%)。

  全国有5个地区死亡人数持平,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区、宁夏区、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

  2006年上半年各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所占总数比例分别是:高处坠落占39.5%,施工坍塌占22.6%,物体打击占14.3%,起重伤害占8.1%,触电事故占5.9%,机具伤害占5 %,其余类型占4.6%。

  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三级重大事故19起、死亡73人,分别比去年上升72.7%和58.7%。全国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全国共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江苏省(3起、12人)、北京市(3起、9人)、云南省(2起、9人)、山西省(1起、6人)、辽宁省(1起、6人)、山东省(1起、5人)、湖北省(1起、4人)、重庆市(1起、4人)、黑龙江省(1起、3人)、四川省(1起、3人)、浙江省(1起、3人)、河南省(1起、3人)、河北省(1起、3人)、陕西省(1起、3人)。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附后。

  二、2006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

  一是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下发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和《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并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4月26日组织召开了建设部2006年第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于2月中、下旬召开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第四次联络员会议,对去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5月24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汪光焘同志和黄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安全重点工作。6月8日,召开了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黄卫同志在讲话中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加强了形势分析和事故预警工作。发布了《200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并针对各地发生事故情况,发出了《关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连续发生四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对北京市吉广饭店装修人员“1.2”中毒事故的通报》、《关于对近期四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通报》等事故通报,并针对北京“2.21”重大事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另向北京市、江苏省和云南省发出了《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函》,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三是推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台了《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 22号),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和5月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二十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分别于2月21日和4 月14日在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上公示了各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并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大事故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将取证企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方案,就明确房屋与市政工程范围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了请示意见并得到国务院安委办的批复,还向全国转发了上海、北京、湖南、南京等地区和城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经验。

  五是部署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部第87次部常务会议部署,确定今年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开展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严格坚持边查边改,及时加强工作指导。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六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国发〔2006〕5号文精神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积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组织编写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知识读本》,开展了向农民工送书活动。还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举办了四期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咬住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并在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上半年事故较多、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重点环节(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和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单位)的督促检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

  各地要贯彻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四个阶段”完成各项环节,加强领导,务求实效,确保今年整治目标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大幅下降。为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对重点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在今年8月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五次会议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在今年10月份的层级督查中,将各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作为督查重点之一。

  (三)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无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坚决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市场。二是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强化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依法暂扣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认真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有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业主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规范重大事故处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化、规范化,杜绝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二是各地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梳理,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结案。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我部将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各项经济投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强化对此项费用的监管。尚未出台本地区配套政策的,要加紧完成。二是强化企业提取专项费用的调研、测算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六)突出抓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我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七)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是要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二是要细化监理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三是要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

  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工艺,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我部将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各地要加大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步伐,同时要及时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修订不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反映在强制性标准中。施工企业要及时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0年10月12日威政发[2000]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加快经济国际化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实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对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 目标责任单位),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年终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第四条 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两个开发区)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为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完成额 。
  第六条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
(一)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二)下属企业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三)引荐来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第七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比上年度增加额给予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辖区内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第九条 对引荐人按其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奖励。每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给予责任目标单位、引荐人奖励外,待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建成投产后,再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该项目目标责任单位和引荐人奖励:
(一)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资额的2.5‰ 予以奖励;
(二)实际利用外资额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外资额的 3‰予以奖励;
(三)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外资额4‰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在各市、区 和两个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奖励的资金全部用于奖 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主要领导不低于30%;对市直单位奖励的资金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15%,其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奖励资金兑现前,应将奖励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撤销奖励,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7〕14号

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其他有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可以对前款评审内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也可以对某阶段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及时将概算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抄送的概算后10日内,将评审报告抄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评审报告作为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财政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及时作出评审意见,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四)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