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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5:13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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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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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南、贵州、湖北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
销社,西藏自治区贸易厅,四川、云南省外经贸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边销茶工作十分重视。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稳定生产和供应,适当减少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负担,国家决定在原有的7500吨(15万担)的边销茶成品储备的基础上,自2000年至20
02年,对国家定点企业所需原料中的15000吨(30万担)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储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贴息储存数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存计划和代储单位。2000年贴息储存计划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边销茶原料储存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边销茶原料储存由国家指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负责在边销茶原料储存期满1年后陆续轮换,每一年度储存的边销茶原料的轮换工作必须在入储之日起2年内完毕,已轮出的储存原料,代储单位要按规定数量及时补充。并将轮换情况及时报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财政部和开户银行。具体业务管理由代储单位的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或茶叶公司)负责。
三、边销茶原料储存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要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按国家计划内的实际储存数量和实际入库价格计算。银行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原料储存贷款要专款专用,代储单位要单独设置商品账和银
行借款账户。
四、边销茶原料储存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根据当年边销茶储备计划和贷款规模每半年拨付一次贴息款,年度终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储单位分别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和全年实际储存量、品种、贷款金额和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按附件二
格式填制,经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核汇总并编制清算报告及时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对贴息款进行清算。
五、代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储存原料的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严格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入库,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工作。由于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质量损失、数量损耗等,由代储单位负责弥补。
附件:
一、2000年国家贴息储存30万担边销茶原料计划表(略)
二、国家边销茶原料储存上报情况表(略)



2000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保障公共场所良好的卫生状况,加强卫生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礼堂、俱乐部、录像厅(室)、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理发馆、美容厅、浴池、体育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加强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督
促所属公共场所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标准。
二、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在市、区、县卫生局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三、公共场所须持有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湿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各项卫生设备,要保持完好。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五、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病知识,发生中毒事故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站,妥善处理。
六、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健康合格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传染性疾病者,须调整工作岗位。
七、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卫生防疫站参加。
八、违反本规定的,卫生防疫站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给予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在三千元以上的,经市卫生防疫站处理的,要报市卫生局批准,经区县卫生防疫站处理的,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制定。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公共场所,要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申领卫生许可证。



198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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