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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5:31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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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26号




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附件:

  1.《环保生产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3.txt
(附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4.doc

  2.《环保生产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5.doc
3.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6.doc
  4.现场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7.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8.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9.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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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1990-07-2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煤行管字〔1999〕第205号)的要求,今年7月至10月,将对各地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为圆满完成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旗、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区、市)自检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由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二、验收时间
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验收,在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进行。省(区、市)自检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
三、验收标准
1、成立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2、对辖区内煤炭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情况清楚,制订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法,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完备,基础资料齐全,人员责任落实。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会议、报刊、电视、电话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广泛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意义、方法、步骤,宣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条件、要求,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4、对所有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公告。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没有新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通过含有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5、建立了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6、基本杜绝了无证经营煤炭,基本杜绝了非法煤炭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7、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数量趋于合理,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基本规范。
8、有切实可行的巩固整顿成果的措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方案四落实,建立健全了举报制度,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没有空挡。
四、验收方法
各省(区、市)要围绕上述验收标准及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检查验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工作汇报,重点是工作开展情况、整顿前后煤炭经营秩序对比情况、今后巩固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等。
2、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方案以及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基础资料、煤炭经营企业台帐、对违法与违规企业的处理案卷、自查验收资料等。
3、现场勘查。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验收人员深入部分已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各省(区、市)经营企业的抽检率为1—3%。要求省(区、市)对地(市)的抽检率不低于3—5%;地(市)对县的抽检率不低于5—10%;县要
对所有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逐个检查验收。
4、组织座谈。与部分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座谈,了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和效果方面的情况。
通过上述方式,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评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确定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国家对省(区、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附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评分办法

省(区、市)
---------------------------------------------------------
|序 号|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标准 | 实得分 |
|---|------------------|-------|------------------|-----|
| 1 |组织机构完善,宣传教育深 | 10 |未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及资格审批 | |
| |入,相关部门配合密切。 | |办公室扣5分;省(区、市)未召 | |
| | | |开宣传动员大会扣3分;有关部 | |
| | | |门未建立协调制度扣2分。 | |
|---|------------------|-------|------------------|-----|
| 2 |掌握本地区煤炭经营状况, | 10 |没有煤炭经营企业台帐扣10分。 | |
| |煤炭经营企业数量、经营规 | | | |
| |模等。 | | | |
|---|------------------|-------|------------------|-----|
| 3 |制订了整顿工作方案和审批 | 10 |未制订工作方案和审批办法,扣10 | |
| |办法,并开展了工作,规章 | |分;未开展整顿工作和审批工作, | |
| |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 | |为不合格。 | |
| |工作程序完备。 | | | |
|---|------------------|-------|------------------|-----|
| 4 |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 | 10 |未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颁 | |
| |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 | |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 | |
| |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 | |格证书》,扣10分;未进行公告, | |
| |公告。 | |扣5分。 | |
|---|------------------|-------|------------------|-----|
| 5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10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
| |企业,工商部门未通过含有 | |企业,仍有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 |
| |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 |扣5分;整顿期间未按规定审批 | |
| |在整顿期间没有审批新设立 | |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扣5分。 | |
| |的煤炭经营企业。 | | | |
|---|------------------|-------|------------------|-----|

| 6 |建立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 | 10 |未建立执法队伍、未开展日常执 | |
| |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开 | |法检查,扣10分; | |
| |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 | |未建立执法案卷扣5分; | |
| |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案 | |每有一起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扣2 | |
| |卷完备,没有行政复议败诉 | |分,扣完为止。 | |
| |案件。 | | | |
|---|------------------|-------|------------------|-----|
| 7 |基本杜绝了非法经营煤炭及 | 10 |整顿后非法经营煤炭或非法煤矿 | |
| |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 | |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未得到根本 | |
| |场。 | |遏制、经营企业及用户反映较强 | |
| | | |烈,扣10分。 | |
|---|------------------|-------|------------------|-----|
| 8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 | 10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和布局 | |
| |数量趋于合理。 | |结构明显不合理,扣10分。 | |
|---|------------------|-------|------------------|-----|
| 9 |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 | 10 |对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每降 | |
| |100%。 | |低10%扣2分,合格率低于70% | |
| | | |扣10分。 | |
|---|------------------|-------|------------------|-----|

| 10|有今后巩固整顿煤炭经营秩 | 10 |今后整顿工作领导、机构、人员 | |
| |序成果的方案措施。 | |不落实,无今后整顿工作的具体 | |
| | | |方案、监督检查制度,扣10分; | |
| | | |方案、制度不完善,扣5分。 | |
|---|------------------|-------|------------------------|
| 11| 总 分 | 结 论 |验收单位 |验收组长: |
| | | |(盖章) | |
| | | | |验收组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注:总分累计8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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