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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05:33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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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中青联发[2002]49号


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二○○二年九月三日

 

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依法严惩危害青少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在调查、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3.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认真整顿、维护中小学周边秩序;

  5.深入中小学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

  二、 考核标准

  (一)维权工作制度

  1.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到民警日常工作内容之中,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2.制定完整、规范的维权警务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告,方便辖区群众、青少年办事;

  3.在中小学校、公园、书店、电影院等青少年经常活动的地区、路段公布维权咨询电话,设立警示牌,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认真受理有关未成年人的各种求助、救助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枪支、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

  (三)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保障辖区内社区、中小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2.交警、巡警经常护送上学、放学的小学生通过繁华路段,在举办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

  3.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娱乐性经营场所;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5.做好辖区内外来务工青年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切实维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

  1.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学生受教育面达80%以上;

  2.协助中小学校成立护校队,加强值班、巡逻,组织中小学校治安(交通)巡逻、执勤和法制、防范宣传;

  3.参加辖区中小学校联谊会、家长会、运动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4.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与街道(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违法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同共青团、教育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4.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辖区群众对创建单位和责任民警“维权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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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青原城区)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内其它设区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

  第十七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南昌和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发给4元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内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到县(市、区)及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吉安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吉安地区地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6〕5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79〕1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铁路沿线各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部队,要把贯彻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整顿铁路治安秩序,搞好路社(厂、矿)联防,做好爱路、护路工作,防止和减少铁路
路外伤亡事故。
铁路部门要经常派出工作队,采用广播、电影、幻灯、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和铁路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在行车中必须认真▲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认真▲望,按时放下栏杆,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坚决制止无票乘车、扒车、钻车和爬乘客、贷列车等不法行为,不准在铁路上逗留游逛、拣拾煤杂物和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打晒农作物。
各类机动车(包括拖拉机)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望困难时,要停车确认后再通过,不准冒险抢越。
二、铁路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造和完善铁路平交道口。对无人看守的道口,应在距外股钢轨不小于二十公尺外健全设备,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全,清晰醒目。要严格限制平交道口的增加。未经铁路部门批准而私自修建的各种平交道口,应由当地政府和铁路部门令其限期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对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责。
三、凡在铁路两侧五十公尺以内放牧牲畜,或使牲畜走上铁路招致伤亡事故的,铁路概不负责,不按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若因此造成火车脱线,机车、车辆、线路设施损坏,或中断行车时,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儿童遵守铁路规定,维护行车安全,保护铁路财产。严禁在铁路钢轨上放置障碍物或用石块袭击列车;如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事故或损失者,是家长怂恿的,要追究家长的责任。
四、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同铁路部门一起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医疗卫生部门对路外伤亡人员都有抢救、治疗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影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即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对一般的路外伤亡事故,应在人民公社以上革委会(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铁路车站和铁路公安主持,铁路有关业务部门和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
加组成;五人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县、特区(区)以上革委会(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或公安交通大队,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五、对路外伤亡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违反国家〔1979〕178号文件有关条款和本办法造成伤亡的,又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或埋葬费,由伤亡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
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伤员所在医院(包括铁路医院)向当地粮食部门请领。
住院治疗的伤残人员,经医院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即出院,不得拖延、拒绝。逾期不出院的,伤者所属单位应按医院和铁路公安部门通知,负责领回。
伤残人员出院后,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接收安置。
因伤致残,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残废程度,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因事故造成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决定,由铁路部门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的火葬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凡享受劳保待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除按本条规定由铁路部门给予救济费或火葬(埋葬)费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国家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或铁路部门违章是造成路外伤亡的主要责任方面,伤亡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和火葬(埋葬)费,由铁路部门负担外,还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费。
(三)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因个别情况特殊的路外伤亡事故,经当地公社以上革委会(人民政府)证明,事故处理委员会议定,铁路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由铁路部门另增加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元。
六、国发〔1979〕178号文件和本办法下达后,原省革委会黔发〔1973〕22号文件及所颁发试行的《四川省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处理的仍然有效,未处理结案的,今后一律按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和本办法执行。
此件各有关县、特区(区)革委会(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翻印,发至铁路沿线各人民公社。



197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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