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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5:18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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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  证监发字[1997] 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1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7]169号和423 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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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
┃类│   项 目   │计税│每年│       备 注       ┃
┃别│        │标准│税额│                 ┃
┠─┼────────┼──┼──┼─────────────────┨
┃ │乘人大客车   │每辆│320 │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  │或定员60人以上          ┃
┃ ├────────┼──┼──┼─────────────────┨
┃ │乘人小客车   │每辆│300 │11个座席以上(不含11)至30个座席 ┃
┃ ├────────┼──┼──┼─────────────────┨
┃ │乘人小汽车   │每辆│280 │11个座席以下(含11)包括轿车、吉普┃
┃ │        │  │  │车、旅行车            ┃
┃ ├────────┼──┼──┼─────────────────┨
┃ │微型小汽车   │每辆│  │因属乘人小汽车范围,故与乘人小汽车┃
┃ │        │  │  │合并               ┃
┃ ├────────┼──┼──┼─────────────────┨
┃机│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80 │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
┃ ├────────┼──┼──┼─────────────────┨
┃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62 │                 ┃
┃动├────────┼──┼──┼─────────────────┨
┃ │二轮摩托车   │每辆│54 │每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
┃ ├────────┼──┼──┼─────────────────┨
┃车│二轮摩托车   │每辆│35 │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
┃ ├────────┼──┼──┼─────────────────┨
┃ │载货汽车    │按净│60 │                 ┃
┃ │        │吨位│  │                 ┃
┃ │        │每吨│  │                 ┃
┠─┼────────┼──┼──┼─────────────────┨
┃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24 │轮胎32×6型以上(含32×6型)   ┃
┃ ├────────┼──┼──┼─────────────────┨
┃非│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12 │轮胎32×6型以下(不含32×6型)  ┃
┃机├────────┼──┼──┼─────────────────┨
┃动│人力三轮车   │每辆│7.2 │                 ┃
┃车├────────┼──┼──┼─────────────────┨
┃ │手推车     │每辆│7.2 │                 ┃
┃ ├────────┼──┼──┼─────────────────┨
┃ │自行车     │每辆│4  │暂不征收             ┃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2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现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逐一检查,将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生产企业名单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拟于2004年3月底前首次向社会公布,以后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各地要加强对以上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电解铝和水泥项目认真清理,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20日前报我局。

三、列入我局公布的环保不达标名单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按国办通知”的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责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达标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或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

五、列入我局公布的环保不达标名单的企业,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鼓励达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

六、2004年底前,要求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线监控装置,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企业在线监控装置的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应当认可并作为环境监察依据。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的规定,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意见及建议报我局核定。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上公示10天,我局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终审意见后函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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