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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56:11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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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2 号


《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3月4日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我市旅游产业,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旅游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黑河市旅游局为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市场实行行业管理。
工商、公安、联检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市场。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可分为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二章 旅游区
第五条 旅游区(景区、景点、渡假区)建设应纳入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计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旅游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六条 旅行社的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旅行社数量要实行宏观控制。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过境旅游业务,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旅行社申请代理出境旅游业务,须经市旅游局批准。
第八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旅行社应为出境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条 旅行社要通过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销。
第十一条 旅行社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外地在黑河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应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旅游局报批。办事机构应冠以其所属旅行社的名称,并缀以“办事处、代办处”字样。但该机构不得在黑河从事边境旅游组团、办照业务。

第四章 导游员
第十三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制度。凡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应向省旅游局登记注册,并领取导游证。
导游员按国家规定实行等级评定,按评定的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上岗导游员在境内外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和佣金,不得将旅游者带往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等。
第十五条 导游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旅游饭店
第十六条 经市旅游局批准的饭店方可成为旅游涉外饭店。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要按国家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
星级饭店要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评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攀附性广告字眼进行自我宣传。

第六章 定点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制度。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队)等申请旅游涉外定点,须经市旅游局审批。
涉外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第七章 边境旅游
第十八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开办过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
经市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可以受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委托以代理形式组团,未经市旅游局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开展边境旅游业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准搞分部承包,旅游办理点也只准设一处。
第十九条 边境旅游实行统一价格制度。旅游价格由市旅游局统一制定,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组团社必须依照旅行社组团、旅游局审批、公安局办照、联检部门验收的程序开展工作。
组团社要作好出境人员出国前的外事纪律、文明礼貌等方面教育,对不参加出国前教育的游客,组团单位有权取消其参游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个旅行社的出境团队必须配有正式领队和经过培训合格的导游员,否则,查验部门不予放行。
第二十二条 认真解决滞留不归问题。要严格出境旅游者的审查,严格执行办照规定,严格履行组团和审批程序。
各旅行社每年年初向市旅游局交纳1万元滞留抵押金,如无滞留,年底如数退还给旅行社;如发生滞留,抵押金扣留做为反滞留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其内容包括。
(一)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旅游秩序;
(三)服务质量;
(四)经营行为;
(五)设施设备状况;
(六)安全卫生状况;
(七)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吊销其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者,3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规定理赔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消其旅游经营权,吊销其经营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扣留抵押金外,还将追究经办单位及担保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旅游经营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旅行社: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安排食宿及提供其他有关服务的企业。
旅游饭店: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及相应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游别墅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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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郭霞普


摘要:律师文化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背景不同,则文化背景不同;社会职业不同,则职业文化不同;时代、国别不同,则律师文化也不同。中国律师文化建设应当在上述不同中寻找适应律师及律师团体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营养并避免受到文化糟粕的侵蚀,中国律师才会迎来光明的前程。

关键字:律师 文化 建设 问题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承载着全社会成员的期待。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时值我国加入WTO ,经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律师,将以怎样的理念、品位、素质与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的机遇与挑战,去实践律师的社会功能,这是当前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命题。其中,“律师文化”的构建无疑对这一命题挑战有着实际的意义。本文拟从律师产生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职业背景的区别以及中西方律师制度的区别和影响出发,谈一谈律师文化建设中应当关心和注意的一些问题,为律师文化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供从事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 律师的经济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职业是一个商业性较强的职业,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的劳动成果,具有商品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交换,律师主要凭借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智慧,进行作各种有形无形的竞争,取得收入报酬,来养家糊口,求得生存和发展。律师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产品”才需要律师事务所,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竞争才会集成律师团队,也正是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规律,调节着整个律师行业的供需,才使整个律师产业基本保持着动态平衡,有时还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的局部震荡。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律师行业最重大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背景,是我们研究律师和律师文化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建设律师文化必须要充分尊重这一社会背景,才能保证所建设的律师文化适应律师行业的需要,适应律师制度的需要并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国律师处在比较欠缺的状态,从业律师执业地位高,执业环境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处在比较优越的认识水平上,律师的精神状态和精神文化也普遍处于积极向上的一面。此时全国出现了考律师的热潮,使得执业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近年来,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很多地方的律师处于基本饱和的状态,律师业务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从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律师的口碑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律师文化中负面的东西增多。此外,由于我国加入了WTO,由于国际律师市场的竞争,我国的律师市场即将开放,国外律师文化的进入对我国律师文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国外律师的进入,对我国律师市场的供需关系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任务、进程、手段、方式均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我们研究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首先要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和眼光来进行,必须要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研究律师市场规律和现阶段律师市场状况。可见,律师文化首先体现出来的是市场的文化和竞争的文化。
二、 律师的时代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在不同的时代,其身份、作用、地位也不同,因此所产生的律师文化中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各方面均不同。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形成律师制度,但是个别能言善辩的人为他人提供了一些辩解,逐步成为讼师。但这些人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少见的,没有形成人群和团体,也没有固定的办事场所,所以不但没有形成讼师制度也没有形成讼师文化。封建王朝推翻以后,中华民国法律确立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律师正式以代理人的身份成为社会的一员,但是由于中华民国一直处在战乱纷飞的状态,法制被极少部分人把持和操纵,加之生活所逼迫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除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之外,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此时根本谈不上律师文化,即使存在,也都是一些依附权贵、左右逢缘的负面文化。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军管或者打击国民党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也没有律师文化的建设。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此时的律师文化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职文化,有案件不想做,不愿做,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竞争文化,也没有诚信文化,官僚主义却成为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并逐步形成了当代律师文化的主流形态。但是由于律师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加之部分地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一些不道德、不诚信的风气也夹在其中,律师文化正遭受着不良风气的侵袭。从西方律师发展历史来看,律师文化也在从无到有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并形成了西方现代律师文化的主流。但是由于西方律师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受到西方民主与法制制度的熏陶,律师文化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有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多达3000多人,年业务收入达到上百亿美元,全体律师均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氛围中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每一名律师自身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凝聚、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且这些文化正在影响着中国律师文化的走向。因此,中国律师文化建设不仅要研究当前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状,还要研究将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制度的走向,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向和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律师文化充分体现时代的需求和呼声。
三、 律师的职业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律师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因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通常情况下有四种:其一是法官职业,其二是检察官职业,其三是警官职业,其四是律师职业。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的公共职业,均由国家的财政作为这些职业的物质保障,唯有律师被推向市场,由律师自已通过劳动取得报酬,养活自已,直接面对残酷竞争。同时,前三种职业均是“官”,法官、警官、检察官,唯有律师不是“官”,称为律师而不叫“律官”。从四种职业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国家意志为已任,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唯有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已任。由于律师职业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职业具有上述明显的区别,因此,律师文化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必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而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的价值应以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统治为中心。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律师文化是否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却是值得商量的。国家的法律就象一张网,律师究竟是直接参与织网的人,还是帮助网内的鱼外逃,使参与织网的人发现网上的漏洞继续织网?美国前总统卡特在1978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人中就有1名律师,比英国多3倍,比西德多4倍,比日本多21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可见,即使在美国,律师多并不代表正义多,律师也不代表正义,律师更没有以正义作为宗旨。但是我们能说美国的律师文化很差吗?美国的律师没有文化吗?相反,美国的律师制度却是全球比较完善的,也是社会制度中最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律师文化建设也在很多方面有其优秀的一面。因此,法官、警官、检察官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裁判员和监督员,律师文化建设不能简单地按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要求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事,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价值取向。而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为核心价值。否则,律师文化的建设就会出现“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而且会使律师文化建立在虚无主义的基础之上,最终使律师文化建设成为虚无主义、形式主义。
四、 教师、医师、会计师等社会职业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教师、医师、会计师,甚至是牧师与律师一样均是具有专项文化知识,并以该专项知识为谋生手段的社会职业,其职业中均有一个“师”字。以上每一个职业均有各自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并以桃李满天下为自豪,他们以诲人不倦、任劳任怨的精神文化在社会上建立了尊师重教的文化氛围。每一名律师均在教师的教育下成人成才,教师的文化每时每刻影响律师的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但是律师在执业后,与教师又形成了明显的区别。教师以学校为执业场所,学校以公办为主,从业人员多,需要全体教师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不需为自已的报酬担心,不直接面对竞争,除向学生传授知识外,最主要的是传输道德和仁爱文化;但律师则不同,律师以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以私立为主,从业人员有限,律师主要靠个体完成法律服务,要每天面对竞争。因此,律师文化与教师文化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律师文化是一种竞争文化,而教师文化则是一种仁爱文化。律师文化从教师文化中汲取最多的是做人的文化。医师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已任。即使最没有人性、最没有道德的人生病,医师均有义务为其救治。一般情况下医师也会救治这样的病人。但是律师则不同,律师如果发现其服务的当事人为这样的人,律师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然这样的人如可能被判处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人民法院指定下,律师则无权拒绝。比较医师与律师文化,医师文化与教师文化具有相似性,医师与律师文化差别则较大,医师文化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律师文化则不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其他的如会计师等社会职业与教师、医师的职业相近,文化也相近,与律师文化差别明显。律师文化与上述各职业的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区别,均因律师文化的本质是竞争文化,且律师文化中缺少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建设要根据律师文化特点和缺点有目的的开展。一方面要继续以市场经济为指针,发扬律师文化中竞争文化的优势,同时不断丰富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内涵;另一方面,要抑制因市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文化的负面影响。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参考文献:
《律师发展与律师文化》 古建明
《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陈业宏,唐鸣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高[2005]3号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我部从2001年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了年报年检制度。2002年、2003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年报年检工作反映,绝大部分试点高校都能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少数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校外学习中心监管不严,转移办学权,违规设点、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违背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和处理情况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2002年、2003年年报年检工作查实,有11所试点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2002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对其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造成出现严重的违规设点和招生,转移部分办学权,部分考点考试作弊,办学规模失控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规范,出现点外设点和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出现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等违规办学行为。2003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在2002年违规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并在部分校外学习中心中转移办学权;有2所试点高校在多个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有3所试点高校在个别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针对上述违规办学情节的轻重,我部先后于去年初和今年初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这些违规办学的试点高校进行分别为期三年、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去年受到我部处理的5所试点高校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意见,规范了招生工作管理,加强了校外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严格教学过程特别是考试工作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初受到我部处理的6所试点高校亦在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

  二、汲取教训,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有关试点高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巩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将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不断建立健全发展网络教育的政策、法规,并更加严格地加强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规范管理,对违规办学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属地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各试点高校要站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要汲取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的教训,切实从严治教、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不断健全网络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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