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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南省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7:00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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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南省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海南省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民政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成立后,为了确定海南省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我部按国务院指示,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标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为了不打乱现行行政区划代码,使中南区各省(区)
排列顺序和代码不变,同时保持“两湖、两广”的习惯提法,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海南省排列在中南区之末,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之后。
特此通知。



198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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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1987年6月8日,卫生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进口药品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促进国际医药贸易事业的发展,决定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制定“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二、凡进口药品必须按本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发给《进口药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四、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以及出口证件的复制本,并附中文译本。
2.专利品证明文件。
3.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4.技术资料:
(1)药品处方,活性成份、赋形剂及稳定剂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化学名)等。
(2)简述药品生产方法。
(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
(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及文献资料。
(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方法及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5.药品实样。
6.包装材料和标签样本。
五、首次进口药品需进行临床验证,免除临床验证的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核定。
六、国外厂商或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由申请单位填定“进口药品许可证申请表”(格式附后,略)一式两份,连同要求报送的资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根据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即通知外商或国内代理商办理许可证,每核发一个许可证收费500-1000美元。
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到期时,国外厂商或国内代理商可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换证,可不附资料。但必须在许可证失效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九、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适应症、注意事项等有补充和修改的,厂商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补报有关资料。
十、进口药品在临床上如发现有问题时,厂商或临床单位应及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1993年京经综字第378号文件,规定了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原则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完成市下达有关经济工作目标,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针对今年考
核指标的调整,现将1994年奖励办法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1994年实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为市下达的市属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的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及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共五项指标。
二、综合考核办法:
1.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目标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的计30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计33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计35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计28分。
2.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目标基本分为25分。完成目标的计25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计28分。
3.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目标基本分各为15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5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25分;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年末均为零的各计25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2分。
4.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基本分为25分。完成目标的计25分。
5.按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总分超过125分的按125分计。每分奖励金额为4元,相乘后为市下达目标人均奖励金额。
三、其它相关问题按(93)京经综字第3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印刷集团总公司、同仁堂集团公司(国有工业企业)的考核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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