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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8:54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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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193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申报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2、申报项目需是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竣工验收的属于水运工程专业范畴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某些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项目,并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申报项目数量不限,但同一个项目,不能既向部申报,又向地方申报。
  境内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境外工程,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标准和条件
  优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不仅在总体上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在勘察、设计中采用或开发了新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本行业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一)优秀工程勘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4、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有创新,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问题,满足设计需要:
  5、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合理,提交成果及时。
  (二)优秀水运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各建设、设计阶段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2、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合理。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概预算编制合理,内容完整;
  4、设计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标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采用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申报其他事项
  1、我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承担本次评选的初评工作;
  2、申报时间:申报材料须在6月30日前寄(送)到协会(申报项目名称应于6月15日前传真到协会);
  3、申报材料:(列出清单)
  (1)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书15份
  (2)代表性勘察、设计成果图表自定
  (3)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建设、使用以及主要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工程效益等证明)1份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交通部水运司:王世超(010)65292770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孙巍、张瑞蓉(010)64401683、64401691
  传真:(010)64400454
  四、每申报一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1000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邮编:100011)
  开户行:北京建行地坛支行
  户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帐号:6510002032070000476

  附件:1.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2.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








设计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任务来源 工程编号
工作起止时间 建成投产时间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电话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








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起止年月 建成投产时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单位 协作单位
申 报 单 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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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一、【“执行难”形成的实质原因】
  自《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的又一具体司法解释,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执行,彻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以及依法进行执行工作的决心。执行问题始终就是一个非常头痛之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与处理,还制作了宣传视听材料,但至今仍然是当事人头痛、代理律师头痛、认真执法的法官头痛之事,司法环境不好更加剧了这种状况。自最高人民法院抓了“司法为民”后,当事人不太怕打官司,但对于执行是否有保障没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出台后,更这种仅存的侥幸心理的幻想彻底破灭。但愿,我们期待这两个《规定》正式出台能有所改善。对于“法院执行难”的成因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地方行政的严重干预:
  我国法院不是国家法院,至少在实质上不是,而是地方法院,甚至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法院,而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这是不可否认的。对于这点不能归责于法院,因为它是一个体制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说,1)、对某些案件划区域由某一法院管辖;2)、一审涉外民商案件均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个别案件跨区域指定法院管辖等等,但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的体制问题这些措施仍是十分苍白无力的。
  2、法院内部的干预:
  在这方面有人的干预、有带“长”字的法官的干预、有上级法院的干预。如何解决只能是法院自身来解决。
  3、执行庭法官对具体执行案件的作为与不作为:
  对于审理判决有问题案件,执行庭非常作为,执行非常积极,态度强硬,出动人员极多,效率十分高。而对于案件没有问题的执行,执行庭却基于诸多原因而不执行,不作为,不少执行案件,可执行财产是明摆着的,而却不执行。
  4、执行工作无法抵抗社会或某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基于此上述原因,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再好的《规定》也不会得到较好的效果,往往是有令不行,有禁令而不止。鉴于此,对《规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谈“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司法的关键在基层,树立形象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人民群众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最关注,对基层问题的反映也最具体。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效果如何,会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二、【透过执行案例的看实质】
  〖案例1〗律师承办一拖欠货款民诉案判决支付所欠货款9000元的执行代理,该基层法院执行庭CW法官独任执行,当天上午律师陪同该法官前往三个银行调查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最后在第三家银行,经法官出具相关文书后,查到该被执行人帐户上有足够执行款额12000余元,但该法官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执行,而是说下午再来... 下午律师前往银行时,该法官称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只能执行5000元,余下4000元以后再执行。律师不敢因违法官意见而造成法院今后执行的不作为,只好作罢。
  透析:本案例存在:1、执行法官一人前往办案;2、本应立即执行的而不执行,却要下午再来;3、本来帐户上有可执行的款额,但法官却不一次执行完,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其中必有猫腻。

  〖案例2〗一中级法院审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结后,银行申请该法院执行。该案在借款之时,借款人与银行将借款人一经银行特设的审计评估机构评估为420万元的建筑物作抵押,借款200万元。而法院在执行时,理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拍卖该建筑物,但法院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个正在经营中的酒店的第某层全层,并限期支付款项,否则执行查封建筑楼层。
  透析:本案例存在:1、法院的查封诉讼案件以外的财产,按规定应当查封与该案相关的财产,即原抵押物,而不能选择财产。本执行案表现出明显的不公与违法。

  〖案例3〗一基层法院执行庭执行一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时,将被执行人(公民)父亲的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正好在其父亲工厂打工,对此执行感到非常意外及茫然。意外的是:被执行人却向执行申请人(原告)进过货,但并不欠其货款。其次,该法院的开庭、审判他不知晓任何情况,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茫然的是,自己所进货用于他处并非用于其父工厂,即使自己欠款,也不能查封父亲工厂的设备。立即向该法院审监庭反映,但未被理睬;后又向同级同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也未被理睬。
  透析:1、本案着实存在一个执行中的普遍问题,即未执行与案件相关财产的违法执行。2、该执行人员的意图很清楚,即迫使被执行人就范。3、对于违法执行,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至少说没有百姓可依据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救济措施。

  〖案例4〗2004年4月20日,江西省赣县法院执行局因陈某与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的需要,到江西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分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移动赣县分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

  〖案例5〗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四十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透析:在案例4、案例5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即如何依法执行,而不是任意利用手中权利来做执行”的问题。寻找被执行人必竟不是直接执行内容,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已将执行风险完全归于执行申请人,因此使用人民法院的职权进行的寻人调查,不能对抗《电信条例》。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1、对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调查取证以及进行执行时,对象应当被执行人,而不其他人或单位。当法院执行机构人员为寻找被执行人的调查,他人或单位可以协助,也可拒绝。2、对于司法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寻找嫌疑人的调查,其他人与单位不得拒绝。3、法院在民商案件执行中,以刑事案件为名义进行执行调查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注:案例4、案例5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法院调取当事人通话记录是否违宪》

三、【对《规定》部分条款的具体意见】
  1、第二条1款 对于权属未确定,而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利用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未能确认权属的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2、第二条1款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待权属确认无其他所有人共有的,可以执行。
  3、第二条2款 《意见稿》极不可取。
  4、第二条3款 《意见稿》的规定,非常勉强。

  5、第五条 《意见稿》使法律尤其在执行时有了人性,但第(二)项规定的低保三个月太短太少,应当为六个月比较适度,与全条的人性保持一致。

  6、第七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建议修改为“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但法院不得使用与挪用。”。

  7、第八条1款 “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建议修改为“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法院应当出具证照保管文书”。

  8、第十五条1款 增加:(五) 被执行人、相关人的意见。

  9、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的轮侯查封、冻结制度不可取。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

深价管字〔2006〕47号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工商企业办公楼宇(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2.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
   3.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3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深价〔20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1
  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一类地区
  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

  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表1

  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标准

类型
临时停放
按月停放

小车
大车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摩托车

室内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5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0元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30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20元
2元/天
250
500
50

露天
110
220
25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表2

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5元,第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5元/天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1元/小时
0.5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第一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

大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30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10元/天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2元/小时
1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第一小时8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超大型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45元,第一小时后4.5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15元/天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3元/小时
2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第一小时12元,第二小时起1.5元/小时

摩托车


2元/天
1元/天
1元/天


   说明:
   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5.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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