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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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2]903号
2002年7月12日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下达部分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77号)收悉。根据现行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表中所列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复合肥除外),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其中复合肥、磷酸二铵、尿素,你公司可以表中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3%的幅度内与需求方协商确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
附表:中农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附表:
中农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单位:元/吨
序号 品名 合同号 港口交货价格
1 氯化钾 02RU11XP237ZHK911 1080
2 复合肥 02CH11XP237ZHM608 1448
3 复合肥 01GB11XP337HNS306 2156
4 磷酸二铵 02HKllXP237ZHP017 1781
5 磷酸二铵 02HKllXP237ZHP012 1781
6 磷酸二铵 02HKllXP237ZHP006 1781
7 尿素 02CHllXP237ZHN202 1333
8 尿素 02CHllXP237ZHN203 1333
9 尿素 02CHllXP237ZHN207 1333
10 尿素 02CHllXP237ZHN208 1333
11 尿素 02CHllXP237ZHN217 133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1号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场地租金给予减免优惠或者提供了相关增值服务的,可根据相关财务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孵化器自身费用支出以及平台建设等固定资产支出不在资助之列。
第五条 对增值服务的资助不得少于资助额的50%,且不超过增值服务支出总额的50%。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期无偿拨付。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可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一年度增值服务的成本和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场地租金减免及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三)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书面报告并签名。
第九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育成率、成长性等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对其进行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