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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50:21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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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工作,切实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明电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美化国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少数地方领导为非法征占林地者充当“保护伞”,助长了非法征占林地的歪风;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蔓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专项整治内容
1、 1998年8月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乱征滥占林地违法案件,特别是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2、非法审批、越权审批征占林地案件。
3、对2001年全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伏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智富、市林业局局长王龙章任副组长,市林业、土管、监察、公安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起到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5月):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宣传发动。
1、本次专项整治是我市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整治方案于6月15日前交市林业局。
2、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刑法修正案(二)等林地保护的法规、政策。
(二)第二阶段(6一7月):精心组织,依法清查。
1、各县(区)要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未批先用、不批乱占、不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滥占林地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今后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凡基本建设征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该收回林地的收回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4、各县(区)将附表1和附表2在6月中旬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5、市政府拟在7月上旬召开全市专项整治会议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8一9月):督促、落实、检查、验收。
1、市林业局会同市土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邀请新闻单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公开曝 光,教育群众。
3、各县(区)在9月底将检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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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检查稽审对象对稽审结论及建议的落实情况,不断增强稽审力度,巩固稽审效果,提高内部稽审质量,有效地发挥稽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续稽审是在前次稽审工作结束之后,为检查稽审结论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对稽审对象的跟踪稽审或检查。凡经各级内审部门稽审,并作出稽审结论者,均属后续稽审的对象,但在组织实施时,可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
第三条 后续稽核审计工作,应纳入本行年度稽审工作计划,由原稽审单位据此组织进行,但在必要时,也可同时实行授权制,即根据上级行或本行行长、总稽核的授权开展后续稽审工作。
第四条 后续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落实稽审结论、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已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执行稽审结论、建议前后,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益发生的变化。
三、稽审结论、建议中未能落实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原稽审结论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与后续稽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后续稽核审计程序:
一、拟定后续稽审方案,报经本行行长或总稽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稽审部门向稽审对象发送后续稽审通知书(样式见附式一)。稽审对象接到稽审部门后续稽审通知后,应按通知内容进行准备,在后续稽审工作开始时,负责向后续稽审人员介绍汇报,接受稽审。
三、对照原稽审结论、建议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尚未落实的问题,要了解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进一步落实的要求。
四、后续稽审结束时,应先写出后续稽审结论征求意见稿,与稽审对象交换意见,最后提出后续稽审报告。
第六条 后续稽审可由原稽审部门直接进场稽审,也可由原稽审部门委托下一级行稽审部门进行稽审,或责成稽审对象报送稽审结论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也可采取“下审一级”的方式。
第七条 各级稽审部门完成的后续稽审项目,应随时填制后续稽审情况表(样式见附式二),年度终了据此汇总填制全年后续稽审情况表上报上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下年度1月底。
第八条 在后续稽审工作中,稽审部门对执行稽审结论认真,采纳稽审建议措施得力,整改效果明显的稽审对象,应予以通报表彰;对执行稽审结论、建议不认真或屡审屡犯,甚至拒不执行稽审处理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稽审对象,有权建议有关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稽审对
象执行稽审结论、建议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纠正的,要帮助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九条 后续稽核审计的有关资料,按总行建总发字〔1992〕第228号文下达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立卷保管。
第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式略。

附件: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稽核审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稽审结论中所提建议的改正上。其改正工作的好或差,除稽审对象的努力外,也需要稽审部门通过后续稽审手段进行督促。近两三年,我行各级稽审部门陆续开展了后续稽审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但由于各行后续稽审工作开展不平
衡,稽审建议难以落实的问题,在不少行还较为突出地存在着,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把后续稽审工作引向经常化和规范化,进而督促稽审建议的落实,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制定本《暂行规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随着后续稽审工作的不断扩展和深入,后续稽审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定加以明确和认定。(2)早在1992年初的一次行务会议上,周道炯行长听取稽审部1991年工作汇报时指出:你
们做了那么多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但整改的情况如何,要想法抓一抓。周道炯行长讲的就是要我们有个办法,抓抓稽审结论的落实,抓抓问题的整改;(3)1992年9月,总行建总发字〔1992〕第118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第九条规
定了“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的原则,需要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出具体办法,以推动指导和组织实施后续稽审工作。
三、后续稽审重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组织实施后续稽审时,可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各行在确定后续稽审项目时,总行确定的必审项目、稽审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年度后续稽审计划,其他稽审项目,可视需要而定,不需项目都要实施后续稽审。
四、后续稽审的实施。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开展后续稽审工作,以列入本行年度稽审工作计划的后续稽审项目为依据,但在必要时,也可实行授权制,实行授权制的后续稽审也适用于一些特殊安排的稽审项目。同时,对开展后续稽审有一定难度的稽审对象,在对其开展后续稽
审时,除列入年度计划外,还要有上级行和本行行长、总稽核的授权证明,以增加其力度和权威,保证后续稽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12月31日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陕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陕人报〔1997〕18号)收悉。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9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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