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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199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1:35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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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医疗队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将按附件一派出由16名医生组成的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其中包括13名新派医生和3名已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医生,这3名医生也作为医疗队成员。
  为帮助医疗队,将另增派一名翻译和一名厨师。

  第二条 医生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为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工作地点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
  马普托中心医院 十二名医生
  马瓦拉内总医院 四名医生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旅费。回国时允许超重行李30公斤。
  4)支付翻译和厨师的返回中国旅费及30公斤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800,000梅蒂卡尔和外币300美元。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6)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任何税款。
  7)提供合适的住房并配有家具、卧具和炊具。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驻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
  9)工作22个月后予以60天带生活费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生活费。
  10)以前个人受聘的胸外科、心血管外科和整形外科三名医生的住房和月工资1,300美元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1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二、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第四条中第5和第10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和工资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帐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帐户,另一个为美元帐户。

  第六条 工作登记表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要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 异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四个月,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2)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工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3)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邵关福          阿布杜尔·诺奥尔马浩梅德

 附件一      1998年度中国医疗队名单

           马普托中心医院(十二人)
    骨科医生                2名
    针灸医生                1名
    手外科医生               1名
    普外科医生               2名
    五官科医生               1名
    额面外科医生              1名
    麻醉师兼体外循环灌注师         1名
    胸外科医生               1名
    胸外、心血管外科医生          1名
    整形外科医生              1名
            马瓦拉内总医院(四人)
    普外科医生               1名
    妇产科医生               1名
    麻醉医生                1名
    骨科医生                1名
            共计    (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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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需求,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协商。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的销售簿册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买受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后交与买受人收执。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在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证。

  商品房现售的买受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后,可以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证。

  第十三条 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房竣工验收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和撤回登记备案申请的手续。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即时在商品房的销售簿册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条款。

  商品房认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第十五条 认购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认购合同网上备案。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在商品房的销售簿册内注明该单位(套)商品房已预订。

  第十六条 认购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需解除认购合同的,应持书面认购合同、解除认购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注销认购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即时在商品房的销售簿册内注明该单元(套)认购合同已解除。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附件:
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7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单位及令号
发布时间

1
土地信访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
1997年3月10日

2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1989年3月22日

3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4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5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
1990年9月28日

6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
1991年8月26日

7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
19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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