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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36:53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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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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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
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
,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并于10日内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额及有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期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原则上应与缴纳税款期限一致,具
体由各州(地、市)地税局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与税款申报方式相一致。
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地税机关可暂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额的,由地税机关先行确定其缴费额,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缴费单位和个人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款凭证);限期缴款。各征收单位应按期将征收情况传递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征收单位应在征收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负责征缴缴费单位和个人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征集对象缴费确有困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缓交社保费。
(一)征集对象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
(二)征集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停业期间的;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有权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费款,并从滞纳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有误差的,应在次月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的,将其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转由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征集对象应提供缴费登记、变更登记、申报缴费、用人等情况,以及与缴费有关的档案资料、工资表、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帐簿等。征集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地税机关可以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要为征集对象保密。
税务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税机关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据实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封并拍卖欠费单位其价值相当于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并及时将拍卖所得抵缴欠费。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可建议监察等行政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征集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文明工作、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经发现有违反纪律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征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集档案,并逐级上报会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所使用的专用票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后,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征收单位所需征收经费,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3%由各级财政解决,不得从所征社会保险费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

张生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必须购买。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即有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有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2.2万元;无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元、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合计1.22万元。商业险,有很多种类,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等,与交强险 有密切关联的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选择购买的,限额一般分为5万、10万、15 万、30万和50万。
  赔偿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按照有责或无责限额对 对方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有各方当事人根据过
  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如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依法赔偿后,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此赔偿是不分项目的,只要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得赔偿。也即,交强险赔偿在先,只要车辆一方有责,责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全部赔偿,剩余部分才进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简单地说就是交强险先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而且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只区分有责和无责。 关于相关赔偿计算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有:抢救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 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扶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处理事故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车辆损失、其他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操作规程,相关鉴定费交强险内一般不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计算公式:强险个项下剩余损失 x 事故责任比例 x (1-免赔率)说明: 1、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会按20-30%扣除非医保用药,有时候可能更多;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率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不同而不同,一般为:全责20%,主
责15%,同责10%,次责5%,所以,是责任越小免赔越少;其次,如果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那么对应事故责任比例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不再扣除。但是,因为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增加的免赔率一般不予免除,这些免赔一般情况是有一个增加免赔10%。3、如果存在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形,则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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