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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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3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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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
清府[2006]11号
颁发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女孩的社会地位,有效地解决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女孩。
二、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农村夫妻及其女孩给予“奖、优、扶、免、济”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奖: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节育奖”,夫妻每月共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当月发放,直到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年龄为止,之后再按省的规定奖励。
优: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报考市、县级中学的,降低10分投档录取;参加市、县职业中学举办的“3十1”免费就业培训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读小学或初中的,可在当地城镇中、小学校安排学位就读。
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二女结扎困难户,住房符合农村安居工程补助条件的、并在本办法实施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建房扶助资金。
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在推荐劳动就业和调配劳动力资源工作时给予优先照顾;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优先安排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免收培训费;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尚未有1人输出务工的,由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给予免费培训一个劳动力。
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夫妻和他们的女孩患重、特大疾病的,由当地财政给予3万元以下的医疗救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其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节育奖”的资金实行市、县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住房困难补贴资金在市农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要将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到位。
四、升学加分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的兑现,分别由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房改造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和低保兑现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凡享受了奖励优惠后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取消奖励优惠资格,退回已领取的节育奖励金或建房扶助资金,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优、扶、免、济”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方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本奖励金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金标准。财政、教育、劳动保障、扶贫、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优惠工作。
七、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的执行情况要纳入镇、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七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0年9月)
财库[2000]7号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亡)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入、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
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
中标入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入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步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