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行[2006]189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外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补助资金。其补助范围是:为实施列入省级引智计划项目所需的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由省外国专家局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引进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列入国家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省直单位;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专家经费。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省级引智项目计划而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国际旅费、专家来华后的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1、 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定点购买国际机票及核销机票等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4]906号)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海南省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经聘请单位同意,省外国专家局核准,专家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凭售票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飞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报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 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150元-200元人民币(币值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的标准、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食宿交通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食宿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 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翻译费是指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指专家评审费、证书、奖杯制作及颁奖大会所需的费用。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列支,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6、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7、 每位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专家组织的专家指由外国专家组织介绍来华进行短期专业技术服务、管理、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非专家组织专家指由聘请单位自行聘请来华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华常驻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 引进人才事业费。指省外国专家局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因引进国外智力而发生的前期项目调研、后期项目跟踪管理与服务等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资料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补助经费。指推广引智成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四) 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配套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上述开支项目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费用支出。
1、 引进外国人才专家、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每位人才专家国家资助经费已达到或超出资助标准的,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2、 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下(不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国(境)外培训费、公杂费。单个培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最高为50000元且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出国培训团组自行解决。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本系统人员出国培训的,其费用不得在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 省外国专家局是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市县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并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引智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状况,对专项补助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报账审核拨款的财务管理办法。列入专项补助经费资助预算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销报告等,经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情况并附有关支出凭证于每月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将资金拨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将项目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引智计划项目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当年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引智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经费。各项目单位专项补助经费要实行单独列账,专项核算,如实反映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引智工作部门或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引智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省外国专家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引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OO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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