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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清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它音像制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9:04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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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清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它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清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它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指示精神,现就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他音像制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文化部门须对本地区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他音像制品进行清理。凡不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停止使用。
二、所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卡拉OK激光视(唱)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三、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清理情况于1995年5月底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文化部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检查。



199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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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 〔2007〕 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国土、建设、园林、房管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政府书面申请,区政府向市政府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政府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批准前,要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房管、园林、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过程中,涉及各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应统一纳入全市社区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集中审批。

第九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市政府批准调整时的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土地差价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评估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出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前两项条件情况的,使得地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正本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单位出具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作为市房管部门进行竣工建筑实测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予以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管部门抄告市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等相关部门,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限期整改,恢复原规划许可内容,对整改不彻底的建设项目,市房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超出规划许可容积率,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对市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的、综合类用地中各地块性质比例确定以及建设用地(主要指工业用地、商住用地、社会事业用地、绿化用地等)性质变更等问题,另行制订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07年10月23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市长热线电话是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造为民政府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市长热线正常高效运转。
二、市政府确定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附后)。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的市长热线工作。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组建。
三、各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市长热线办(市政府督办室)交办事宜。请各网络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政府督办室。
附: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听取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市政府决定,设立市长热线电话。为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市长热线电话,向市政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工作机构。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由三个层次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为一级网络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区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机构为二级网络单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站、所及有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为三级网络单位。各网络单位应设立专门电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反映、投诉及交办事宜。
(三)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为市长电话网络工作的决策指挥机关,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管理机关,暂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的协调调度中枢;各网络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各网络单位要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强化办公手段,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法规法纪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群众来电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
(三)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电话》,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六)负责处理市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领导要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网络成员的热线电话工作必须由主要领导负责,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转办或交办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牵头办理。
(四)务实高效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尊重事实,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和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理解和谅解。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接听电话时应认真、准确地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进行登记。
(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1、直办,对咨询和紧急求助,直接通过电话办理;
2、转办,对一般性求助,迅速转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立即呈报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
4、查办,对电话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核实的投诉,应组织调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三)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和反映人。未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反馈。
(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群众来电办理情况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综合分析情况报告、计划、总结、简报、专报,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六、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开通时间暂定为每天8:00—21:00,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和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部分一级网络单位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细,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四)通报制度。各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督办室每月通报一次市长电话办理情况。
(五)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通过定期的《每周热线动态》及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每月一期的《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将群众反映问题的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报告。各网络单位每半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六)例会制度。市长热线电话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市长热线电话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扩大到网络单位。市长热线网络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分析情况、部署安排工作。
(七)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与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开辟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密切配合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开展工作。
七、工作队伍
(一)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及网络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规范,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二)各网络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考核奖惩
(一)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县、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
(二)市政府对网络单位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监察局在每年12月份对网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政风评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具体考核与表彰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人事局研究制定。
(三)对接到一般事项3次或紧急事项的交办电话未办理的 ,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贵池区政府   东至县政府 青阳县政府
石台县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宗教局
市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外经贸局
市交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气象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电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市外事办     
市供销社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        中国银监局池州分局
池州供电公司  市邮政局     池州电信分公司
池州移动分公司 池州联通分公司  市行政服务中心 

附2: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协调调度中枢,以一级网络单位为主要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值班制度,工作时间须有专人值班,非工作时间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一级网络单位要实行值班制度,其他网络单位须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三、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批评、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电话交办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交办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须立即承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及时报告,说明原因。
五、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六、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并指导、督促二级网络单位组建三级网络。
八、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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