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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7:48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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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物资厅(局),乡镇企业局,煤炭厅(局、公司),建材局(公司):
近几年来,农村乡镇、个体经营者及部门、单位开办的煤炭、化学、金属和非金属等小型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发展很快,对我国矿业生产和农民脱贫致富起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小矿山爆破器材管理混乱,炸药、雷管乱存乱放,领取无手续,剩余不清退,私拿、私藏、转
送、转让的情况甚为突出,被盗案件不断发生。非法买卖和非法生产的情况也在一些地方存在。犯罪分子利用弄到的炸药、雷管,进行爆炸、杀人,制造破坏事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文件),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管理好爆破器材,是保障采矿安全,促进矿业生产,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纠正一些单位存在的“爆破器材管理与已无关”,“爆破器材管严了会影响搞活经济”的糊涂认识,以及只抓生产,不抓安全,只重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
。小矿山的主管部门要把爆破器材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作为一项经常工作,认真管好。物资部门要做好爆破器材供应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计委、经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小矿山工作,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管理进行一次整顿。凡不具备爆破器材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和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物资部门不得供应爆破器材。已经发了“开采证”的,如爆破器材管理混乱,要限期
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凡整顿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没有保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由主管部门吊销“开采证”。在清理整顿中,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规。
三、小矿山集中的地方,其主管部门要与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因地制宜成立各种形式的管理爆破器材的服务性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矿山所需的爆破器材,提供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各种服务,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切实
加强起来。各地物资部门要按照小矿山分布情况,逐步分片设立爆破器材供应站,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尽量做到送货上门。
四、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严格储存管理。各地要根据小矿山分布情况和交通地理环境,采取统一规划和自觉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设可靠人员看管。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库,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库,有条件的还可单独建库。同时,要逐步推广在小矿山
设置安全牢固的爆破器材专用储存柜,存放少量爆破器材,防止丢失、被盗。
五、加强对接触爆破器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小矿山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对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严格审查,并进行业务培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小矿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责任制。所有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是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要把爆破器材的
管理纳入承包内容,既包生产指标,也包安全指标,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目前一些地方采取了给雷管编码,领取、使用时按人按号登记的办法,效果较好,可以推广。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小矿山主管部门,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的案件,要抓紧追查和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派
出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请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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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建立电煤供应调控机制、价格联动协调机制、采制化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建立电煤供应调控机制、价格联动协调机制、采制化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关于建立电煤供应调控机制、电煤价格联动协调机制、电煤采制化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遵义市关于建立电煤供应调控机制、电煤价格联动

协调机制、电煤采制化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电煤供应工作,积极构建煤炭和电力企业和谐关系,促进煤电工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煤供应、电煤价格、电煤采制化方面的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调控、和谐共赢”的原则,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经济调控职能,扎实开展电煤供应工作。

第四条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电煤供应有关问题,并不断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 建立电煤供应调控机制

第五条 强化电煤供应目标责任制。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年度任务,市政府与有关产煤县、区(市)政府签订电煤供应责任书;相关县、区(市)政府再将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和煤炭企业。

第六条 强化电煤供应领导责任制。承担电煤供应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对电煤供应工作负总责。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区(市)政府的综合考核内容,并重点考核电煤购销合同签订情况和电煤供应月进度情况、全年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县、区(市)政府要建立完善电煤供应责任制和驻矿监察制度,采取包矿、包量等方式,确保电煤供应任务完成。

第七条 市、县(区、市)两级政府负责合理确定政府对电煤供应的指导价,规范监督电煤采样、制样、化验行为,及时协调处理煤电双方煤质纷争,切实保障煤电双方合法利益。

第八条 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地方政府关于电煤供应的意见和决定,如对电煤收购价格等重大事项作出调整,应提前报告当地政府同意。对不执行地方政府决定或擅自改变电煤收购中重大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相关煤炭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确保电煤供应任务完成。当月没有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一律不准外销,只能供应市内发电企业。对拒不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经当地电煤办核实后,煤炭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炭企业所生产的煤炭应全部供应电煤,否则依法取消其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资格。对按月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或因拓展市外煤炭市场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煤炭企业可组织自己生产的煤炭外销出境。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加大冬季和电力迎峰度夏的储煤力度,每年10月至次年3月要按照20天以上用煤量储煤,每年4月至9月要按照15天以上用煤量储煤。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建立长期供煤合作协议,提前确定下一年电煤最高供应量。最高供应量以省、市、县(区、市)政府下达的全年计划为限,最低收购量以最高收购量的80%为限。煤电双方要明确最低收购保护价,切实保障煤炭企业的基本利益。

第十二条 建立电煤供应工作奖励制度。由地方政府筹集电煤供应奖励资金,每年对电煤供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煤炭企业进行奖励;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电力供应优先满足电煤供应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和煤炭企业。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健全电煤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全市电煤供应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煤炭、物价、安监、国土、国税、监察、公安交警、煤监、公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供电、市煤炭协会和相关县(区、市)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全市电煤供应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经贸委(简称市电煤办),具体负责电煤供应的日常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建立电煤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电煤办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内发电企业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电煤供应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逾期未完成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相关县、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三章 建立电煤价格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电煤价格信息跟踪通报制度,合理确定电煤供应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负责建立电煤价格监测机制,把重点产煤县、区(市)及市内火力发电企业作为监测点,以安顺市和金沙县电煤坑口价为参照,定期收集和提供两地电煤坑口价信息,原则上每月公布一次。当两地电煤坑口价出现波动,市物价部门应及时通报信息。

第十五条 电煤供应政府指导价与周边地区电煤坑口价联动。当安顺市、金沙县两地电煤平均坑口价连续7个工作日波动超过原价10%以上时,电煤供应政府指导价可按照波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时,发电企业或地方煤炭协会可依据市物价部门发布的电煤价格信息,提请启动电煤价格联动协调机制。启动程序为:发电企业和煤炭协会先协商,协商一致后报相关县、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相关县、区(市)政府协调确定。各地电煤供应政府指导价变动情况应在实施前报告市电煤办。

第十七条 鼓励煤电双方探索建立上网电价与电煤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由煤电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 煤电双方应当认真执行政府电煤指导价,不得单方擅自调价。发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降低管理成本,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不得压质压价。煤炭企业不得哄抬煤价、囤积居奇。各级电煤办、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电煤供应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采取量多加价的方式,对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市)政府和发电企业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维护煤炭流通正常秩序。地方政府应督促煤电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煤炭实行直供,不得经过中间环节供应或擅自流转其他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业主的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煤炭流通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煤供求严重失衡,市政府可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状态下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煤电双方要认真执行地方政府的要求。同时,市政府将积极争取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弥补煤电双方经济损失,保障应急状态下煤电双方正常生产。



第四章 建立电煤采制化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电煤质量采制化方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电企业、煤炭协会共同参与电煤原样(初样)采集全过程的监督。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样和验收的方法》,并制定采制化操作流程。煤电双方按每车次煤为一个原样(初样)采集单元,每单元按国家标准采集样本。需人工采样时,由煤电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采样。采样完成后,在三方的监督下进行制样,一试三份,两份供煤电双方化验对比,留存一份样品由煤电双方签章封存、共同保管,供发生异议时仲裁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由相关县、区(市)煤炭协会按照煤炭企业供煤任务的比例出资,在发电企业所在地建立电煤质量化验室,其运行费用由煤炭企业按监测样品数量的比例出资。遵义县已建立的电煤质量化验室要为供应鸭溪电厂的所有煤炭企业提供服务;习水县已建的电煤质量化验室应做好电煤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若煤电双方检验结果误差值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以发电企业的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若煤电双方化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并发生争议,由双方将留存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化验,其化验结果作为煤价结算的依据,化验费用由化验结果误差较大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派专业人员驻电厂参与电煤质量采制化的全过程,监督煤电双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对煤电双方煤质纠纷进行协调处理,严厉打击电煤供应中的掺杂使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认真履行电煤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支付购煤款;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不得弄虚作假和重复计扣;采制化全过程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炭协会的监督;出现煤质纠纷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应认真履行电煤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供应电煤,不得掺杂使假;参与电煤质量准采样、制样、化验,不得弄虚作假;电煤供应过程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发电企业、煤炭协会的监督;出现煤质纠纷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电煤质量标准及种类约定。粉煤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千克为标准,含矸率≤3%,粒度≤20mm,含水分≤10%,灰分≤25%,含硫率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煤电双方应在每次电煤交易后5日内对该批电煤的化验结果进行鉴证,未鉴证的视为同意对方的化验结果。电煤月平均全水分指标超过10%的,发电企业根据公式于当月结算供煤量(当月结算供煤量=当月实际供煤量×(1-实际验收月平均水分)/(1-10%)))。对于高于或低于基准发热量的电煤,发电企业按月实行分段奖惩。奖惩标准为:每千克发热量超过6000大卡的,每增加1大卡,电煤单价加价0.08元/吨;5000-6000大卡的,每增加1大卡,电煤单价加价0.065元/吨;5000-4000大卡的,每降低1大卡,电煤单价减价0.065元/吨;4000-3500大卡的,每降低1大卡,电煤单价减价0.08元/吨;3500大卡以下,并在一周内电煤发热量没有提高的,发电企业对该煤炭企业的电煤价款、运费拒付,电煤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煤电双方的质量检测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的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资质年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派驻电厂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轮岗换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了解煤电双方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严厉打击电煤掺杂使假行为。每年集中开展1-2次打击电煤掺杂使假专项行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工商、经贸、煤炭、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煤炭、安监、国土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触犯刑事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质量技术监督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煤电企业在电煤采样、制样、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对质量信誉度差的企业或者采制化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电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

科技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

(2002年至2010年)

科技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中医药局 中科院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药产业持续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具有较强发展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的战略性产业。但是总体上看,我国中药的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质量检测方法及控制技术比较落后;中药生产工艺及制剂技术水平较低;中药研究开发技术平台不完善,创新能力较弱;中药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中药现代化,特制订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

  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理论,运用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科技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障,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和人才优势,构筑国家中药创新体系,通过创新和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逐步实现中药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

  (二)中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1.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特色和优势,充分利用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手段,借鉴现代医药和国际植物药的开发经验,努力挖掘中医药学宝库,不断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创新产品,全面提高中药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生产水平。

  2.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特别要注意对濒危和紧缺中药材资源的修复和再生,防止流失、退化和灭绝,保障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和企业为主共同推进。政府通过制订国家战略目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发展,围绕国家战略目标,不断创新。

  4.总体布局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同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通过中药现代化的发展,促进改善西部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西部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

  5.与中医现代化协同发展。在推进中药现代化进程的同时,高度重视中医现代化的发展,实现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加强中医药理论的基础研究,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药优势和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

  (三)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

  坚持"继承创新、跨越发展"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构筑国家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制订和完善现代中药标准和规范,开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创新产品,突破一批中药研究开发和产业关键技术,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保持我国中医药科技的优势地位,实现传统中药产业向现代中药产业的跨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1.构筑国家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集成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药企业等多方面力量,通过整体布局、资源重组、机制创新,构筑研究开发体系完整、技术装备先进、人才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规范的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药现代化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及支撑条件平台,重点支持2~3家重点实验室、10个中药研究开发中心、20个中药国家工程和技术研究中心及10个中药产业基地的建设。

  2.制订和完善现代中药标准和规范。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的研究,建立和完善中药种植(养殖)、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标准和规范,保证中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500种常用中药材、500种常用中药饮片(包括相应配方颗粒)的现代质量标准;完成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传统中成药的工艺条件优选评价和质量控制手段的提高工作;完成200种中药化学对照品研究。

  3.开发出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加快疗效确切、使用安全、质量可控的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到2010年,开发出100个中药新产品,完成100个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完成现有国家中成药标准品种整理、提高工作;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中药产品的出口份额,争取2~3个中药品种进入国际医药主流市场。

  4.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跨国集团。形成有利于整体经济增长、区域经济发展和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到2010年,推动形成约5个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10个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幅度提高中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平台建设。

  1.充分吸纳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现代中药研究开发平台。开展中药筛选、药效评价、安全评价、临床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配方颗粒)、中成药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控制研究。

  2.加强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中药国家工程和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整体布局,建立种植、研究开发、生产有机配合、协调发展的中药产业基地,促进中药现代化的全面发展。

  3.加强中药研究开发支撑条件平台建设,改善中药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提高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和实验动物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二)标准化建设。

  1.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建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全面提高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加强常用中药化学对照品研究,建立国家中药标准物质库。

  2.加强符合中药特点的科学、量化的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提高中成药、中药饮片(包括配方颗粒)、中药新药等的质量控制水平。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逐步扩大指纹图谱等多种方法在中药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3.大力推行和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中药研究、开发、生产和流通过程,不断提高中药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三)基础理论研究。

  1.加强多学科交叉配合,深入进行中药药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方剂配伍规律等研究,积极开展中药基因组学、蛋白组学等的研究。

  2.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创新,特别是与中药现代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研究,如证候理论、组方理论、药性理论,探索其科学内涵,为中药现代化提供发展源泉。

  (四)中药产品创新。

  1.选择经过长期中医临床应用证明疗效确切、用药安全,具有特色的经方、验方,开发中药现代制剂产品。

  2.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进中药传统制剂,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发展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使用安全的中药新产品,全面提升中药产品质量。

  3.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按照有关国家药品注册要求,进行针对性新药研究开发,实现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促进我国中药进入发达国家药品主流市场。

  (五)优势产业培育。

  1.加强中药提取、分离、纯化等关键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速现代中药产品产业化进程,促进中药大品种、大市场、大企业的发展。

  2.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实施品牌战略;逐步改变以药材和粗加工产品出口为主的局面,扩大中成药出口比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拓展中药国际市场。

  3.推进市场机制下的企业兼并重组,逐步形成一批产品新颖、技术先进、装备精良、管理有素、具有开拓精神的中药核心企业和数个中药跨国企业,使企业成为中药现代化的实施主体。

  (六)中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野生资源濒危预警机制;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药种源研究,防止品种退化,解决品种源头混乱的问题。

  2.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种质资源库,收集中药品种、产地、药效等相关的数据,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

  3.加强中药材野生变家种家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实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产业化生产;加强植保技术研究,发展绿色药材。

  4.加强中药材新品种培育,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整体规划,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

  1.加强对推进中药现代化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相互合作,形成有利于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

  2.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应围绕国家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职能,根据本地区的优势、特色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

  (二)建立多渠道的中药现代化投入体系。

  1.国家设立中药现代化发展专项计划,加大对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2.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优势、特色和实际情况,增加对中药研究开发和中药产业的投入。

  3.中药企业应进一步加大对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到2010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销售额的5%以上。

  4.充分利用创业投资机制等市场化手段,拓宽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中药现代化发展。

  (三)加大对中药产业的政策支持。

  1.国家将中药产业作为重大战略产业加以发展,支持中药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品种的产业化开发,鼓励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提升中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国家支持中药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中药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出口,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中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医药主流市场。中药产品出口按照科技兴贸有关政策执行。

  3.推进中药材产业化经营。国家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促进中药材流通方式的改变;鼓励中药工商企业参与中药材基地建设,发展订单农业,保证中药材质量的稳定性。各地对发展中药种植(养殖)应给予各项农业优惠政策支持。中药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开发要纳入国家扶贫、西部开发等计划中予以支持。

  4.制订有利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的价格和税收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制订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的价格政策;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及企业开展中药共性、关键生产技术研究所需进口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5.完善中药注册审评办法。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中药创新产品实行按程序快速审批,并优先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医疗保险用药目求。

  (四)加强对中药资源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力度。

  1.根据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制订《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从中药资源保护的实际出发,调整保护品种,规范利用野生中药资源的行为,充分体现鼓励中药材人工种植、养殖的基本政策。

  3.制订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应对国际专利竞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促进中药创新。

  4.加快专利审查速度,缩短审查周期,运用专利制度加速技术产业化,创出经济效益。

  (五)加速中药现代化人才培养。

  1.适应中药现代化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培养造就一批中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高级生产管理和经营人才、国际贸易人才、法律人才、实用技术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2.积极利用中医药专业院校和其他相关专业院校的力量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培养人才。

  3.利用合资合作积极培养国内急需的中医药现代化专门人才,鼓励有关人员出国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国际性人才。

  4.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人才流动的运行机制和环境。

  (六)进一步扩大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进一步加强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传统医药政策、法规方面的交流,加强传统药物有关标准和规范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为中药现代化创造外部条件。

  2.加强中医药的文化宣传,展示中医药发展成就和科学研究成果;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在国外开展正规中医药教育和医疗活动,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服务于人类健康。

  (七)充分发挥中药行业协会的作用。

  中药行业协会应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发挥在规范市场行为、信息交流与技术经济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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