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南京市惩治卖淫嫖娼暂行办法〉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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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南京市惩治卖淫嫖娼暂行办法〉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废止〈南京市惩治卖淫嫖娼暂行办法〉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7年8月27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公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南京市惩治卖淫嫖娼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对《决定》进行了审查,经与法制室共同研究,我们认为,该《决定》是合适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1997年9月25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标准,交由省政府法制局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