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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2:56:19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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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2003-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使用者和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方面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站、投诉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消协[2002]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站是指在各市、县(市)农机主管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支机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市、县分站。

  第三条 根据维权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设立分站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把大量的投诉受理工作落实在基层。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分站按地域管辖受理农机投诉。

  第五条 省站在省消费者协会、省农机管理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分站在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在同级消费者协会和省站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投诉受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性质

  第七条 分站行政上由同级农机主管局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站的指导。

  第八条 分站原则上应设在主管局科教质量部门或农机市场整顿("打假")办公室。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省站职责

  (一)受理重大、典型投诉。

  (二)受理分站转上来的涉及面广、跨地区或性质严重的投诉。

  (三)受理上级消协、有关部门、中消协农机投诉站和外省市农机投诉站转来的农机投诉。

  (四)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投诉受理统计,编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县分站职责

  (一) 直接受理所辖范围内的农机投诉。

  (二) 受理由省站按地域范围转来的农机投诉。

  (三) 外市、县(市)分站要求处理或协助处理的农机投诉。

  (四) 负责本地农机质量投诉统计,编写投诉分析报告。

  (五) 负责本地投诉统计上报。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充实业务能力强、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各市、县(市)消协和农机主管部门履行对本市、县(市)农机投诉站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机投诉站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各分站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投诉站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农机投诉受理程序,完善农机投诉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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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医疗保险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经费来源

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风险储备金中提取50%作为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用于补助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适用对象

已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 补助的费用范围及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属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以医疗保险费用收据为依据), 补助比例为50%。

第六条 办理程序

每年8月份对参保人员上年度(医保年度)的医疗费进行一次医疗补助。

(一) 市医保中心利用计算机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从高到低检索并排序。

(二) 根据医疗保险互助金总额,按名单顺序和应得补助金额由计算机自动分配互助金,至互助金总额分配完为止。

(三) 补助名单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凭医疗补助通知单、医保费用收据、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 参保时间未满六个月者,或当年度欠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仍可保留其参加当次医疗补助的资格,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互助金。

第九条 医疗补助对象的确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在当年度(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不出现赤字的前提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第五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四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四、第五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五、第六修改为:“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六、第八条修改为:“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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