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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8:1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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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4]18号

叶集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下称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试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试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新系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临街经营性用途的,在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一)经批准建设,已按照规定缴纳相关配套费用的临街经营性用房,凭缴费的有效票据,经核实后全额退还;
  (二)被拆迁房屋是临街经营性用途的门面房,根据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城镇规划区内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图、表确定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级别,按照临街门面房的宽度,依据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一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2500/米;
  2、二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2000元/米;
  3、三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1500元/米;
  4、四级地段区域:按临街宽度补助1000元/米。
  第五条 下列拆迁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地公告发出后抢载的树木;
  (三)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打的井;
  (四)违反殡葬规定所立的坟墓;
  (五)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六)违法建筑物。
  第六条 征用集本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可以实行统建安置、自拆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成片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实行统建安置的。统建安置面积与原拆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予以结算。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2倍予以结算。
  试验区管委会或投资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结构应为框架或砖混结构,价格应控制居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第八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可以自拆自建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居民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建。自建的用地程序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办理。
  用于自拆自建安置的农村居民点选址,可以打破原有的乡村、组界限。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使用的居民点用地由政府实行土地置换或集体土地流转。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房屋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符合法律规定户均使用面积的,不予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全部拆除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易搭盖非用于居住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后,村内其他地方没有房屋或宅基地的,根据自愿可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按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补偿。货币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由乡村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乡(办)、村(街)、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为加快拆迁进度,对提前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以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核定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告确定的自拆期限10天内搬迁完毕的,可以按全额发给奖励金额;第11天以后搬迁完毕的,每推迟一天,扣除奖励金额的10%,直至扣完为止。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有约定除外),产权人在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在试验区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失地的农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立生活保障机制。本办法施行后,试验区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决失地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2、房屋被拆迁的失地农民,购买经营性房屋用于经营的,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期。试营业期内税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3、建立失地农民登记制度。凡失地农民符合就业条件的,试验区相关部门予以建档登记发证。失地农民可凭证免费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政府向有关企业推荐就业时,同等条件下优行安排。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人员或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征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成新系数
    3、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附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补偿标准

统建安置
自拆自建

框架
1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660
380

混合
1
底层为钢筋砥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钢筋砼层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616
340

砖混结构
1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层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572
280

2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528
26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层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484
240

砖木结构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檐高2.8米以上
363
180

2
18砖墙瓦顶、木椽、竹条、芦苇垫层,檐高2.8米以上
352
14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5米以上。
330
120

4
土墙草顶、檐高2.4米以上
308
100

简易搭建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70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含门楼)
60

围墙
1
24砖墙,水泥勾缝,高2.2米以上
30

2
18砖墙,水泥勾缝,高2.2米以上
20



附2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含2年)
2—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18年

(含18年)
18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5
0.9
0.85
0.8



附3

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室内地坪
瓷地板砖
20元/㎡

墙面瓷砖
30元/㎡

水磨石
18元/㎡

墙面水刷石
20元/㎡

室内吊顶
木质吊顶
20元/㎡

砖砌粪窖
80元/㎡

塑料扣板吊顶
10元㎡

茅缸
30元/口

锅 灶
单口
60元/㎡


压水井
100元/眼

双口
80元/㎡

砖井(深7米以上)
600元/眼

三口
100元/㎡

电线杆
水泥杆
50元/根

厕所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40元/㎡

木杆、水泥行条
15元/根

砖草建水泥地坪
20元/㎡

毛竹
10元/根

室外设施
水泥地坪
15元/㎡

坟墓
单棺
200元/棺

砖石地坪
6元/㎡

双棺
300元/棺

卫生设备
浴缸
100元/㎡

电表、水表
30元/个

座便器
80元/㎡

自来水管、水渠(下水道)
10元/米

蹲便器
30元/㎡

水池
30元/个

空调
柜式
300元/㎡

水龙头
8元/个

分体式
200元/㎡

通讯
电话
150元/个

窗式
100元/㎡

有线电视
100元/个






太阳能
50元/㎡





电能
50元/㎡





燃、煤气
50元/㎡







注:1、燃气灶台按单口灶台补偿;
2、补偿标准补偿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按质论价给予合理补偿。

附4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树 木

树木直径(厘米)
补偿金额(元/棵)
树木直径(厘米)
补偿金额(元/棵)

一般树
果树
一般树
果树

幼苗
0.5
2.00
1.0—1.9
1.00
4.00

2.0—2.9
2.00
5.00
3.0—3.9
3.00
6.00

4.0—4.9
4.00
7.00
5.0—5.9
5.00
8.00

6.0—7.9
6.00
12.00
8.0—9.9
7.00
14.00

10—12.9
10.00
20.00
13—15.9
12.00
24.00

16—18.9
14.00
30.00
19—21.9
16.00
35.00

22—24.9
20.00
42.00
25—27.9
28.00
50.00

28—30.9
38.00
60.00
31以上
48.00
70.00



说明: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
2、树木木超过每平方米3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3元/平方米,果树6元/平方米;
3、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附5

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200元。
  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计算,期限6个月。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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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研究范式”的疑问

欧锦雄


  张明楷教授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者,是令人敬重的、取得卓越学术成就的刑法学家。然而,他漠视中国学者学术成果,唯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并据此形成自身理论体系。这一独特的“张明楷研究范式”是否科学呢?这实在令人疑惑。
  2009年12月14日,正义网法律博客在首页推荐了博友“向渊而行”的文章“张明楷教授给我洗脑”(网址:http://xhw99.fyfz.cn/blog/xhw99/index.aspx?blogid=557026。2009年12月15日登陆)。该文提到,2009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西南宁举办了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培训班,在培训期间,张明楷教授作了题为“德日刑法中犯罪构成三阶层论”的学术报告。在学术报告中张明楷教授坦言,“他从不看中国教授的文章,因为德日刑法大家的文章和专著都看不完。”闻悉此言,我感到惊奇,也感到担忧。我惊奇中国竟真有这样独特而偏颇的刑法学者,我担忧具有偏颇刑法知识倾向的刑法学者会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向非理性的异端。
  原来,我并不相信该博友所言为真,虽然向其求证时,其言之凿凿。为了进一步求证该言的真实性,我将我书柜里存放的张明楷教授所著的著作拿来浏览,这些著作是:《法益初论》、《刑法格言的展开》、《刑法学》、《刑法的基本立场》、《刑法分则解释原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此外,我从中国知识网下载了张明楷教授近两年发表的刑法论文浏览。从张明楷教授论著的注释和参考文献看,张教授所引用的论著绝大部分为外国刑法学者或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的论著,由此可见,博友“向渊而行”所言应基本属实。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学界公认的、非常有成就的刑法学者,他在全国有无数的拥趸者。正因为如此,中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均非常关注张教授的刑法学术观点。张教授有较多机会参与中国刑法立法的讨论活动,许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或者培训活动中也希望得到张教授的学术意见,近几年来,中国统一司法考试机关也多次邀请张教授参与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出试题的活动。此外,近年来张教授也担任了一检察机关的要职。从这些情况看,张明楷教授已成为了我国的公众人物。张教授的学术观点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刑法立法、刑事司法、法律人才培养以及刑法学研究方向,因此,张教授的学术观点的对与错将对中国刑事法治产生重要影响。张教授学术研究的方法和好恶将会影响到其学术观点的对错,从张教授学术论著来看,其研究范式是具有缺陷的,其不少学术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为此,笔者对“张明楷研究范式”提出学术批评。
  张明楷教授精通日语、德语,在日本进修日本刑法学多年,对德日刑法学有着深入的研究。也许,由于他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以及不屑阅读中国刑法学者的论著,因此,他的刑法学论著充满了德日刑法学的法言法语及判例,甚至司法考试试题也引用了德日刑法学的法言法语。由于其独好德日刑法学,因此,其刑法思维、研究方式和刑法理论体系具有浓重的德日刑法理论滋味。由于其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因此,其一些观点偏离了中国的现实乃至中国现有刑法规定,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张明楷研究范式”。
  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并非垃圾一堆。德日刑法学者并不一定都比中国学者聪明。其实,即使是法学研究生,也同样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其成果同样值得一读。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在大学里仅学习了4年法律专业知识,几年后即完成了举世闻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当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这一著作仅6万多字,但是,这本小书奠定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贝卡利亚据此被称为“现代刑法的鼻祖”。一个26岁的青年所完成的一本小册子足以让无数耄耋刑法学人汗颜。当前,虽然中国刑法学界也存在浮躁的气氛,但是,许多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有着诸多的真知灼见。中国刑法学者根植于中国的现实土壤,呼吸着时代法治的空气,因此,许多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非常符合中国刑事法治实际,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中国刑法学三十年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研究成果而仅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的“张明楷研究范式”是有缺陷的。法学研究应吸收古今中外法学理论的精华,应尽可能穷尽相关问题的种种观点。若偏颇地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有意忽视中国刑法学者论著,其研究成果的可信性将大打折扣。其实,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体系”观点、“结果无价值”观点、“未遂犯”观点、“刑法解释客观说”观点、“盗窃罪构成要件”观点以及“讼欺诈以诈骗罪定罪”的观点等均大有商榷的余地。“张明楷研究范式”的局限导致了张教授学术观点的局限。
  精通外语可以拓宽知识视野。张明楷教授精通日语、德语,让其刑法知识领域得到了巨大的拓展,但是,他在刑法研究中偏颇地钟爱德日刑法学者论著,而冷落中国刑法学者论著,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让自己变得更像一个德日刑法学者。他得了一座果园,却失去了一片森林。忽视中国刑法学者研究成果,最终的结果是缺乏对中国刑事法治现状及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的足够认识,从而使自身的研究成果带来瑕疵。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学研究应根植于中国现实,以兼收并蓄的包容态度,研究世界各国刑法理论精华。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刑法学吸收了原苏俄刑法学的大量营养并茁长成长,现在,许多中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英美刑法理论以及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创新发展中国刑法学,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兼收并蓄的包容研究范式”可以让中国刑法学得到全面发展,而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的“张明楷研究范式”并不明智,它会让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张明楷教授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者,若其坚守“张明楷研究范式”,他将永远只是中国区域的著名刑法学者,而不能成为世界级的刑法大师,因为无论张教授对德日刑法理论如何精通,若将其置身于德日刑法学界,他很难挤身于德日顶级刑法学者之列,反之,若张教授能正视传统中国刑法学,具有兼收并蓄的包容心态,创新研究出令世界瞩目的刑法理论,形成“新张明楷研究范式”,这将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幸!我们期待一个世界级的中国刑法大师在世界东方屹立!

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138号


《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票、集邮票品的管理,促进集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是指国家统一印制发行的普通邮票、专用邮票和在规定出售期限内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包括集邮票和集邮品。集邮票是指超过规定出售期限用于收藏、经营或者交换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以及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含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集邮品是指利用邮票或邮票经加盖邮戳制成的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
片、年票册(折)、邮戳盖销票和风景纪念戳集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票销售和集邮票品制作、经营、交换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票、集邮票品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各级邮政主管部门做好邮票、集邮票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票和集邮票按规定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造、变造邮票和集邮票。
第六条 普通邮票和在国家规定出售期限内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由邮政企业及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邮政企业及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普通邮票和在规定出售期限内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必须按照票面面值或国家规定的售价销售。
邮政企业应当为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现行通信资费标准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发行日之前出售邮票。
第七条 专用邮票按规定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供特定人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印件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禁止使用错体票、变体票和国家禁止流通或停止使用的邮票。
第九条 集邮品按规定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和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禁止伪造、仿造、变造集邮品。
第十条 经营集邮票品实行申报制度。申报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集邮票品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熟悉集邮票品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邮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四)营业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 各地(市)邮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公休日除外)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市)邮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公休日除外)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
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集邮票品。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二年。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经营有效期内,要求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擅自转让经营集邮票品的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自制、伪造、仿造、变造和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第十六条 集邮者可以在下列场所和活动中交换各自的集邮票品:
(一)集邮票品交换市场;
(二)由集邮协会组织进行的会员之间的集邮票品交换活动;
(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社会性集邮票品交换活动;
(四)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本单位集邮爱好者之间的集邮票品交换活动。
第十七条 集邮者在交换场所进行集邮票品交换活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附近单位的正常工作,必须服从邮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集邮票品交换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换非集邮票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按规定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统一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邮寄邮票、集邮票品出入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邮票、集邮票品出入境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邮票、集邮票品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省邮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仿造、变造邮票或者集邮票品以及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印件的,由县级以上邮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和非法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经营集邮票品的批准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邮政企业及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邮票的;
(二)在规定的出售期限内不按面值或规定售价销售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的;
(三)在规定的发行日之前出售邮票的;
(四)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集邮票品的;
(五)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擅自转让经营集邮票品批准文件的;
(六)经营自制、伪造、仿造、变造和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
第二十三条 邮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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