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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05:40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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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煤炭、有色冶金系统退出地方失业保险问题的请示》(赣劳就〔1995〕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均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纳
入所在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管理,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曾给各地劳动部门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劳办发〔1994〕389号),指出上述原则适合所有的部门和系统,中央各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
险工作。该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及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煤炭和有色金属两个系统未提出不同意见。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2号),答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要求实行失业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再次强调国务院有关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规定,请该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
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该公司也未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请你厅认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煤炭、有色冶金系统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并切实做好两个系统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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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除四个观念 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院执法能力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 石青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在过去的一年里,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证”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绝大部分查摆出的问题已达到了整改的要求,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在整改活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使基层检察院的各项执法工作全面步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要彻底破除四个观念,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一、彻底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
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执法活动绝不能按“惯例”,必须按法律规定。我们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二、彻底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就是被上述“瓶颈”所制约。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彻底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
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四、彻底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牢固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
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建总发字(89)第37号“关于汇票和联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对于保持汇路畅通,维护我行汇票信誉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尽管资金形势仍然严峻,但比一季度稍有缓和。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汇票的作用,决定从6月10日起取消限定签发汇票范围的作法,对银行汇
票的金额限制改为不分系统内外一律为50万元。这仍然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措施,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来与全国银行结算办法保持一致。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各行必须按照4月14日电话会议精神,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结算业务直接影响到银行声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为客户着想搞好结算工作。要求签发行签发汇票时必须要有资金,并保证汇票资金及时上交,兑付行必须按规定兑付,不能再出现以无资金为由拒付汇票及联行汇
款现象。如再发生无理拒付,退票等情况,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由退汇行负责。
2.为加强汇票安全和兑付行能及早准备资金,从6月10日起签发2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不分系统内外),均应在汇票上填明兑付地建行名称,同时签发行应于当天(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拍发电报通知兑付建行(格式附后),兑付行接到后,应及时准备资金,按规定审查兑付

3.为保证汇路畅通,维护我行信誉,各级管辖行应按建总发字(89)第7号文件精神,迅速配备结算专管人员,专司结算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检查、协调等事宜。当前要特别强调专管员应协助行领导搞好银行汇票的内外协调事宜和对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结算专
管员要争取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协助领导搞好结算工作,促进全行其他业务的发展。
以上请迅速布置所属认真执行。

附件:银行汇票核对电报格式

兑付行行号 汇票号码 签发日期
××××× ××××(尾数四位) 年 月 日
汇票金额 签发行行号
×××× ×××××
说明:
1.本电报仅作兑付行核对汇票及通知预先准备资金之用。凡签发20万元以上的汇票,签发行应于签发汇票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发往兑付行;
2.拍发电报时比照电汇的收费标准向汇款人另加收取;
3.兑付行收到后,应通知有关部门准备资金,并将电报登记后专夹保管,作为核对之用;
4.汇票核对电报兑付行自收到电报起一个月,客户仍未来行办理汇票兑付事宜,可将电报注销。凡解付核对完毕及注销的电报,各经办行可在保存一个月后,定期集中销毁。




198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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