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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7:48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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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及中央各部门、外省、市、自治区驻本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违反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和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含企业、事业公安机构,下同)及保卫组织对其管辖的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单位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期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可向通知机关申报理由,请求延期,但必须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范围,列为行政首长和厂长、经理的职责之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对干部、职工、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六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两种:
(一)警告。
(二)罚款。罚款额为一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处罚不超过二百元。
因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案件破获或事故查清后,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贻偿费可相应减免。

第二章 处 罚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金库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财会部门存放的库存现金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的;
(三)财会部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房间不安装自动报警设备或门窗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存放国家和集体现金、有价证券不设置保险柜的;
(五)保险柜锁后不乱号或班后将险柜钥匙放在办公室内的;
(大)因特殊原因滞留过夜的大宗现金不设两人以上专职看护的;
(七)不按银行管理规定提取和送交现金的;
(八)其它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枪支、弹药库(柜)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不按规定设置专人值班看护或看护人擅自脱离岗位的;
(三)在枪库、弹药库内会客或留宿他人的;
(四)不执行枪支和弹药发、还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佩带、使用枪支或将枪支借与他人的;
(六)其它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出及倒卖、丢失、赠送或私自拿用危险物品,数量较少,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试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重要物资、器材设备和贵重商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保管重要物资、器材设备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对进出重要库房的人员、车辆不执行检查制度,或对重要物资、器材设备的进货或领取不执行复核规定的;
(三)大型或重要物资仓库不严格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的;
(四)经销金银首饰、珠宝玉器、贵重药材及珍贵工艺美术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重要物资、器材设备、贵重商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文物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保存、展出文物的库房、展厅,不安装自动报警设备的;
(二)文物部门工作人员私自外借或保存馆藏文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展出一、二级文物及珍品文物的;
(四)不严格执行文物收购、登记、入库、出库、使用和调拨交换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其它违反文物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凭证、票证管理行为之一,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执行有关规定,丢失或被他人盗窃、骗取支票、提货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的;
(二)不严格执行票证、凭证使用规定,致使单位财物被诈骗,数量较少的;
(三)其它违反凭证、票证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巡逻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的;
(二)值班、门卫人员违反守护规定,擅离岗位的;
(三)押运人员不执行押运规定的;
(四)单位内部礼堂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单位内部在组织群众性集合、娱乐活动中,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举办展览、展销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七)更衣室、浴室不符合治安防范规定的;
(八)商业、粮食、供销、贸易系统的商店、门市部夜间不设值班人员守护或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岗位的;
(九)其它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信托商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收购或代售物资,使犯罪分子得以销赃,情节轻微、数量较少的,除没收赃物和非法所得外,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要害、保密管理规定,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应建立而没有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经指出或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违反治安防范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危害,尚不够治安处罚的;
(二)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的;
(四)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处罚和责令赔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公安处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百元以下赔偿可由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处(科)、公安科裁决。
第二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合并罚款不得超过三百元。
第二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能够认真检查,确实改正的,可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案件或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以罚款的人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罚款送交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给予处罚,并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个人的罚款,不得报销。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被责令赔偿的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将赔偿款送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拒不缴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裁诀受治安防范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经指出”,系指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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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教联[2008]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基建》(教基[2007]23号)要求,我省于2008年春季开始,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科书 管理 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2008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360份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国家规定对提供的部分免费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纳入循环使用范围的教科书,属于学校的公共教育装备,由学校统一管理。
2、教科书循环使用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能源,同时,可以提高教科书的使用效益,节约公共教育装备,对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使用范围
3、从2008年春季开始,根据国家要求及我省中小学课程设置的实际需要,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规定课程中的小学《科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本省规定地方课程中的中小学《生命教育》、《技术》、《黑龙江人文与社会》。
三 日常管理
4、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由国家和省免费提供,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学校要保证教科书按照学生人数足额配备,确保课前有书,人手一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根据循环使用教科书工作的有关要求,成立循环使用教科书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教科书循环使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发放、回收、消毒、保管、更新等项工作要作出具体规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关人员协助管理并将其纳入到教师工作量之中。
6、对新配备和补充更新的循环使用教科书,学校要及时登记入册,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循环使用的教科书提供专门的储存场所,配备专柜进行管理,每学期定期对循环使用教科书进行清理和统计,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生有书用,用好书。
7、各校在实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中,要积极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不在教科书上留作业。开展爱书保洁活动,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应要求学生为课本包上书皮,并标明“不乱写、不乱划、不标记、不署名”,保持课本整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8、学校要建立循环使用教科书学生阅读使用规范和借阅制度,明确学生借阅、使用循环教科书的程序,制定学生使用循环教科书的规范,加强对学生正确使用循环教科书的教育。学校可以与学生签订使用协议,保证不污损、不撕毁,用完即还。按班级建立循环教科书的发、收学生花名册,开学按班发给学生,期末分班如数回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学生有意损坏的要实行赔偿。
9、加强循环使用教科书的卫生和质量管理,对回收用于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学校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全面消毒,保证学生再使用时的卫生安全。每学期末学校对破损的教科书要进行分类清理,登记报废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的数量与质量。
10、每学期省里将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补充和更新。根据各地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版本分布情况和当年实际学生数,原则上每年按1/3的比例补充资金,用于更新循环使用教科书。学校要确保循环教科书的完好率达到2/3以上,达不到部分自行解决。
四 宣传与监督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义。通过教师、家长会等形式,提高教师和家长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学校要通过学生板报、主题班会等方式,加大对学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书籍,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良好品德的宣传教育。
12、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监督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中小学校强行推销和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13、实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定期申报与检查制度。在每学期教科书征订时,学校要根据本校循环教科书使用的实际情况,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补充新教科书的科目和数量,由市、县(区)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
14、建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奖励机制,对省级地方课程循环使用教科书每年更新数量小于1/3比例的学校,省里将给予适当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要求,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不当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政府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队,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筹备、划拨救灾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地质灾害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保证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建系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省交通厅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并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水利厅负责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组织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抢修损坏的水利工程,及时为灾区提供较好的生活用水水源。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气象局负责引发地质灾害气象要素的连续监测,联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尤其是短时强降水监测预报,并提供相关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以及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省级机构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监测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市要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基础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群众主动预防地质灾害。每年汛期前县区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要对每个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监测,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九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科研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治理的科研工作,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的群测群防工作。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较重):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市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抢险准备工作
  疏散危险区群众,调查遇难者人数、身份和大致方位,为抢救灾区群众提供依据;调集挖掘机、推土机等救援设备,组织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调查灾害原因、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避灾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二)抢险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抢险队伍开展以营救被困人员为主的抢救工作。抢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煤气、输油、输水管线和输电线路的保护。
  (三)灾民临时安置
  当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尽快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拨出足够资金,及时解决群众吃、穿、住、医疗以及灾后防疫等问题,确保群众不挨饿、不受冻,灾区不发生传染性疫情。
  (四)在确认已找到全部遇难人员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救灾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灾害或救灾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省卫生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对拟重建的居民点要由专业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将居民点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甘肃省地质灾害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实时地质灾害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交通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类型;
  (五)地质灾害规模;
  (六)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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