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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9:33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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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199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事上诉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在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不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前提下,增加或者减少罪名,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认为应在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的罪名的,应按以下原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如认为应当增加新罪名,或者将原判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无论是否须加重原判的刑罚,均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如认为应将原判所定数罪改为一罪,将原判所定较重罪名改为较轻罪名,或应减少原判所定罪名,并不须加重原判单个罪的刑罚或决定执行的总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改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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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8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中心支局等部门组成。
评审委负责嘉兴市出口名牌的评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评审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出口名牌培育推广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嘉兴市出口名牌,争创浙江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具体类别按照海关归类规则,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下同)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申报类别商品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申报类别商品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申报类别商品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按下列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一项市级科技进步奖得1分。
3.被评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被评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类认证(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得6分;每获得一个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得4分;每获得一个嘉兴市名牌产品或嘉兴市著名商标得2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名牌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时间而定。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在规定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上报评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对上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拟授予出口名牌的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 经确认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由评审委授予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进行复评。在有效期内,可在其标签、包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市出口名牌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年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由评审委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市出口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三条 对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评审委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

  (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

  (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四)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四、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变额年金保险适用《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

  五、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当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

  (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六、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份。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保险公司应将电子文档通过客户端程序打包成电子压缩文件,填写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并将电子压缩文件和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通过光盘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客户端程序下载地址为: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cpkhd.zip

  七、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费率浮动,但费率的浮动范围或浮动办法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的费率浮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销售,但组合销售时不得改变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现金价值,并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七条规定。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派出机构报告。

  十、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

  十一、《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

  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办法》以及本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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