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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6:29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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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四、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各省级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方式,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国食药监食〔2011〕124号)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要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七、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八、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九、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十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十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十三、各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应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刘一晨,李天书
  电 话:010-88330733,88330528
  传 真:010-88372194
  邮 箱:sfdaspxx@163.com


  附件: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http://www.sfda.gov.cn/lytj20110427/f1.rar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http://www.sfda.gov.cn/lytj20110427/f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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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5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

  

  前 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保险与其他金融领域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技术已广泛渗透到保险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保险业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保险信息化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关系到保险业发展的全局;信息化水平是衡量一个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对我国保险信息化未来五年的发展进行了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规划,是引领保险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现状与基本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保险核心运营系统平台的改造、数据大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平台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改进,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不断加强。大部分保险公司依托企业发展战略,借鉴国内外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引进信息化咨询服务,加强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制订了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蓝图,推动了保险信息化的稳步进行。

  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保险业信息化资金投入为35.5亿元,占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的0.72%,其中软件、运维和服务费用占比有所增加,信息化投资结构进一步改善。人员投入有所增加,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等在总、分公司层面都建立了较强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业务运营平台的改造和优化逐步深入。推进了业务平台的统一化,逐步消除各地区各自为政和系统平台的不一致。加强了业务系统的标准化,促进了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联机处理,逐步解决业务系统互不支持、信息割裂、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同时,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稳步推进。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处理的全国集中,部分公司完成了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或实现了省级业务处理的集中。此外,保险业在稳步推进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控制和数据资产的利用。

  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各保险公司不同层次地建立了各自的客户服务系统平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新华人寿以及泰康人寿等公司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系统并开展咨询、投诉、报案、客户回访、挂失以及电话投保等工作,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业务系统与客户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联机处理。

  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效。保险监管机构加强了内外网络的规划改造,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网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有效地提高了办公效率和质量;推动了上海、北京车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建成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初步构建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统计信息共享平台;研发了保险现场稽核系统,进一步丰富了保险监管手段,为保险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保险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各保险公司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加快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超过50%的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或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中国平安建立了上海数据备份中心,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或计划建设异地灾备中心。

  但是,保险信息化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投入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制度建设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基本形势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信息化建设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成为促进保险业发展,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未来五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为保险业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同时也赋予了保险信息化新的历史责任和工作使命。保险信息化的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逐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保险信息化的宏观指导不断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中国保监会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十五”期间,伴随着国家信息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基础环境的不断改善,保险业开展了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信息标准体系研究、信息化示范工程以及信息系统密码和密钥规范研究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成立了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力度,在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验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灾难备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进和提升了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二是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广泛应用成为保险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当前,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这必将推动保险信息化加速发展。

  三是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五”期间,保险业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5%,为保险信息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在保险业务、管理以及决策等方面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离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离中央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保险信息化发展步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四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严峻。信息安全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国际间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信息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保险业是信息密集型行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国家重要信息系统之一,目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二、发展方针与目标

  (一)发展方针

  大力推进保险信息化,坚持以信息化带动保险业的发展,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是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举措。“十一五”时期,推进保险信息化的发展方针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夯实基础,深化应用,求实创新,安全可靠。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筹划保险信息化工作,科学规划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以应用为导向,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的同步和协调发展。

  夯实基础,深化应用。深化信息技术在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应用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快业务财务系统的改造优化,加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通过信息技术推动业务流程再造;要不断完善保险信息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体系的建设与改造,促进保险信息化发展。

  求实创新,安全可靠。推动保险业发展是保险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评价保险信息化发展成效的最高标准。保险信息化发展要立足保险业实际,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同时借鉴行业内外的经验教训,避免形式主义、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要稳步提升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要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保险信息化健康发展。

  保险信息化发展任重道远,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和现有信息化基础,推动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努力提高自主开发能力,整体推进保险信息化工作,力争后来居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保险信息化水平要迈上新台阶。主要目标是:

  信息化整体规划显著增强,信息化管理决策机制不断优化。动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机制基本形成,信息化工作的整体性和前瞻性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工作流程不断规范,管理与决策趋于优化,科学完备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和绩效考核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信息化治理不断完善。

  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信息化投资结构不断改善。保险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信息化能够有力支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对于加强风险管控和决策支持的作用显著增强。在加强保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软件、服务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比例,有效地改善信息化投资结构,促进保险信息化的稳步发展。

  “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平台基本建立,业务财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业务平台实现统一化,主要业务系统的改造和整合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理显著改善,基本实现由单元业务管理信息化向集成业务管理信息化的转变,“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平台初步建立。业务财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业务财务数据的一致性进一步增强。

  信息化覆盖面不断扩大,信息技术支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面向产品开发、营销渠道开拓与整合、客户服务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应用不断加强,信息化支持“三农”保险发展的能力逐步提高。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资金运用风险的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保险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初显成效。信息化在业务管理、内控建设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断深化,逐步实现信息化由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加强,历史数据的清理基本完成,数据质量显著提高,支持保险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等的力度明显增强。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基本成型,监管信息化显著加强。建立并完善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丰富并改善保险监管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信息化支持监管创新的能力显著增强,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基本成型。保险监管机构办公自动化环境不断改善,政府门户网站的完善基本完成。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险信息安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明显加大,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信息安全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和灾难恢复计划基本确立并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安全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抵御信息系统灾难的能力切实加强。2010年,信息安全投入达到信息化建设投入的10%,保险网络与核心信息系统无故障运行率不低于99.9%,数据异地备份与系统容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保险信息化基础环境不断完善,信息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合理的信息化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保险基础数据标准基本建立,信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有效的信息化工作交流平台逐步成熟,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更加广泛,保险信息化理论与技术研究不断加强;完善的信息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信息化人才的总量和素质基本满足信息化工作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机制

  依托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制订信息化发展的短期和中长期规划,规划要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体现未来信息技术与企业组织的战略集成。加强信息化建设决策的技术经济论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战略执行评估体系,加强信息化绩效考核,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质量,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建立公司层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决策与审计机制,适时推进首席信息官制度,优化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信息化工作的职责,规范信息化工作流程,建立既能加强风险管控,又富有弹性的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架构。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紧跟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网络和通信技术,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信息网络的改造和优化,构建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可扩展性、高安全性、易管理性的高性能的基础网络架构。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和管理系统,加强对网络资源的有效管理、监控和维护,保障网络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切实加强数据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积极启动并推进灾备中心等基础环境建设,形成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效支撑,为保险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加快保险业务财务系统改造

  根据竞争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紧跟保险业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传统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不断完善并深化信息技术在承保、理赔、再保以及防灾等环节的应用,加快业务系统的整合与改造,积极推动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系统平台。

  加快财务系统的改造与优化,加强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应用,强化精算对业务、财务的支持与约束,推进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整合,努力做到业务、财务的协同,基本实现资金流、信息流与业务流的有机整合。

  (四)拓宽并完善保险信息化应用

  加强并完善保险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系统可稽性,强化授权管理及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信息化在营销渠道开拓与整合、再保险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逐步提高信息化服务“三农”保险的能力。

  建立并完善门户网站,大力推广保险电子商务,不断扩大并提高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和层次,努力使之发展成为对外宣传和客户服务的重要手段,并逐渐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加强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并完善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客户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客户服务、市场营销以及产品开发的水平,增强公司差异化竞争的能力。提高公司内控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将各类单证管理纳入信息化范畴,积极推进信息化在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方面的作用。

  深化信息化在业务流程整合、再造等方面的应用,推进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化由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

  (六)稳步推进保险数据资源利用

  整合业务、财务及管理等各类数据资源,合理解决历史数据的清理问题,完善保险基础数据建设,制订科学的数据集中方案,建立高效、统一的数据平台。

  树立“数据是资产”的理念,不断提高数据的质量,开展数据模型的研究,充分利用数据仓库及数据挖掘的先进技术,加强数据分析,深入挖掘保险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为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加强核保核赔风险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决策,促进保险创新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七)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稳步推进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条款费率监管、保险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分析与决策支持以及现场稽查等在内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体系建设,建立保险监管基础信息库,不断丰富并完善保险监管手段和工具,加强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供决策支持。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基础环境建设,要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发布平台,促进政务公开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积极推进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健全高效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环境,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八)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信息安全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的方针,强调保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确保并加大信息安全的投入,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保险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通报机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架构,建立信息安全标准规范,逐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信息安全保障与信息化建设同步和协调发展。

  (九)夯实保险信息化发展基础

  借鉴国内外信息化工作的成熟经验,深入研究国际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实施规范,逐步统一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各类标准,打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

  吸引高素质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高技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险信息化培训体系,加强信息技术的普及培训,着重培养精通保险业务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以及各类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人员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研究,提高认识。整合行业内研究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保险信息化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促进管理创新,为保险信息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

  保险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创新、引领保险改革、提升核心竞争力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来,加强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和深入应用,加大信息化建设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适时推出保险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保险科技创新意识和水平,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二)推动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逐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制订信息安全等级标准,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同时,要推动保险机构信息化相关的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信息化工作规范。

  标准化工作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保障,要借鉴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工作经验,创新并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参考国际通用的保险数据标准,从制订保险基础数据、接口数据信息标准着手,完善保险统计数据接口标准,推进保险数据标准的应用,促进保险业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监管。引导保险机构根据信息化流程改造公司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新设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提高市场准入的信息化要求。

  信息技术风险监管是及时防范化解保险信息系统风险,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的同步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将信息技术风险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建立并完善保险信息技术风险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信息化的日常监管,督促并引导保险机构提高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信息化建设整体质量的有效提高和稳定发展。

  (四)促进合作,扩大交流。促进并加强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以及保险业内在信息化领域的各项合作,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资源的共享,研究解决保险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保险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深入应用,推进保险信息化的发展。

  信息化工作交流是促进保险信息化发展,提升保险信息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建立保险信息化交流机制,引进国外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保险业内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的交流,加强跨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沟通,组织讨论研究保险信息化面临的关键问题和关键技术,促进保险信息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十一五”时期是保险业推进信息化进程,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时期。保险信息化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开创保险信息化的新局面,促进保险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现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获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才能承担工程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
第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对工程建设的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各级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四条 发给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文件;有专门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仪器、装备;具备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
1980年以后新组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145号)的精神和(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才具备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条件。
第五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地质系统中的水文地质队,以及有能力承担工程地质的地质队,如果具备本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审查后,可以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如要实行收费制,必须经济上独立核算,扣除其注册人员的事业经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责任制。
生产、施工企业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除个别大型联合企业中在1980年以前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外,在颁发证书时,应明确只限于本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对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要加以限制。
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应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三章 证书等级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制定分级标准的原则是:
甲级单位,是本行业的骨干勘察、设计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雄厚,各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包括概预算人员)配套。其中,各主要专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长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专利、特长,或者能够利用国内、外工艺包,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设计。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乙级单位,是本行业的主要勘察、设计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中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强,各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包括概预算人员)配套。其中,各主要专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专利、特长,或者能够利用国内、外的基础设计,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或比较先进水平的设计。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
丙级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人员配备合理。其中,主要专业应配备具有一定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水平。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术装备。
丁级单位,独立地承担过县以下单位或本企业中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专业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其中,主要专业应配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工具。
第七条 甲、乙、丙、丁各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原则,在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经国家计委统一平衡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执行,并抄送各地各部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工程勘察工作内容相近的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制定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颁布。
第八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副本中要详细写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以及是否属于实行收费制单位。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式附后),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级标准和允许收费的条件,确定申请单位承担本行业勘察、设计任务的等级和具体范围,以及是否属于收费制单位。如要承担其他行业的勘察、设计任务,也要根据有关的分级标准,确定承担其他行业任务的等级和具体范围,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要申请其他行业的甲级资格,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主管部门签署审查定级意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地区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签署定级意见,按主专业分别报送有关部,经行业资貉审查后由主管部签署意见,再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各地、各部不需再进行审查、登记和验证。
获得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勘察、设计任务,如要跨地区跨行业承担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获得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本县内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审查和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发证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顾条件滥发证书和下放证书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证书资格升降制度,至少每两年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一次统一检查。如发现达不到所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级别的条件,应及时按本规定的审批手续降低其证书级别或注销其证书。有的单位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应按其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允许承担一、两项升级后任务。如经过实践验证实其确已合格,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发给升级后的证书。如果甲、乙级单位四年内没有做出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对其资格等级要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标明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级别和批准编号。审查勘察、设计的部门或单位,必要时可以核查其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如果发现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已收费者,应没收其全部收入,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提供证书或图签,未经批准也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军队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发证,适用于军队内部,如果承担地方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验证。集体、个体设计单位仍按《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计设[1985]
422号文件)执行,但如果申请甲、乙级证书,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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