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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7:34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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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促进我省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做好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免税品供应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出版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定点单
位、旅游度假场所经营单位以及旅业和餐饮服务业中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缴纳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
第三条 专用奖金计征率为应计征企业年度营业额的3‰。应计征企业所在地为山区贫困县的可减半计征。
第四条 专用资金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未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代征。
省旅游局负责征收中央、部队和省直驻穗旅游企业缴交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 专用资金每季度征收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上季度应缴资金的征收时间。各缴款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凭证”。逾期缴交者,除责令补足应缴数额外,每天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
第六条 专用资金从开征之日起3年内全额留各县、市使用。3年后各县、市应将征收总额的30%上缴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余70%留当地使用。
第七条 专用奖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省内旅游资源、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全省重点旅游景点的建设和维修以及征收管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专用资金实行有偿投放,定期回收。
第八条 专用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旅游事业发展情况作出年度专用金使用计划,接受同级财政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景点布局,确定专用资金的重点投资对象,省财政厅监督检
查专用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益。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用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专用资金或营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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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6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宣传报道,确保新闻宣传的正确导向性、时效性、准确性,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服从和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推进内容、形式、手段创新,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市政治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条 各新闻媒体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新闻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新闻宣传稿件必须内容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画面清晰,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宣传稿件(包括文字稿、图片、音像、视频)主要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市内新闻媒体上报中央、省级等新闻媒体,对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活动以及要求进行宣传报道活动所利用的稿件。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下列程序送审:
  涉及全局性、全市性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其它方面的新闻宣传稿件,归口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
  对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宣传稿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前款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新闻媒体送审稿件的接收和衔接工作。
  第八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新闻稿件由市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有关联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送市委有关部门会审。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稿件由各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稿件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各新闻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客观真实原则。宣传内容客观准确,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力求新闻报道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各新闻媒体对同一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报道的文字稿实行通稿制。通稿由陇东报社草拟、送审。
  第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记者不宜采访的一些重要会议,需要报道的,由会议筹备单位提供新闻通稿,并预先告知新闻单位预留版面或节目时段。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方式采取以网络传递审核为主。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新闻宣传稿件审核,一般情况下,要随到随审,不得无故影响报刊的正常出版或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正在制定、研究、审议过程中的重要政策措施等所有涉密内容,未解密前不得公开报道。
  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0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应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7天。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克辉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北京市 1426 6
天津市 843 4
河北省 769 3
山西省 129 1
内蒙古自治区 183 1
辽宁省 1428 6
吉林省 292 2
龙江省 395 2
上海市 1354 6
江苏省 1446 6
浙江省 1635 6
安徽省 621 3
福建省 12043 15
江西省 1432 6
山东省 496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479 2
湖南省 587 3
广东省 2569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8 2
海南省 2951 9
重庆市 296 1
四川省 424 2
贵州省 174 1
云南省 340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201 1
甘肃省 112 1
青海省 64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9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8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计 33692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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