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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46:25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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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全省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即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电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单位轮休、调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新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属于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隶属关系,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报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要按劳动部、人事部《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加班加点的职工,可安排补休,或按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地方、各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不属于加班加点。
第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实放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外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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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劳动部门已制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江苏省社会保
险审计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金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各地开展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函告我部。

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障社会保险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条 省、市级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内设审计机构,县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级社会保险机构、下属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和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它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
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和当地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 计 内 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提取、收缴、储存、拨付、上缴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四)管理经费的提取、使用、上缴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拨付、使用情况;
(八)其它经济行为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九)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社会保险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
审计结论和决定报告送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当地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审计决定十五天内,可向社会保险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审计局,省劳动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1年1月1日起试行。



1991年11月7日

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敬老院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在抓敬老院建设上,加大力度,取得了
显著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完备、环境幽雅、管理科学、服务质量好的省级模范院、标兵院。为推动全国敬老院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方向健康发展,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敬老院为全国模范敬老院。
这些模范敬老院是全国4万多所敬老院的标兵。在改革的大潮中,他们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办院方针和办院原则,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有的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了五保服务中心,为全乡镇五保对象服务,不仅使在院老人安度晚年,也使散居五保
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有的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仅提高了在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而且改善了敬老院居住条件,使院办经济的收入成为基层民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入院供养,向着老龄事业社会化方向迈出了新的步伐。


各地敬老院要以全国模范敬老院为榜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积极进取,锐意改革,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扩大服务内容,提高社会效益,努力把敬老院办成人们心目中的老人乐园。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把敬老院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模范敬老院名单

北京市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敬老院
通县马驹桥镇敬老院
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

天津市
北辰区宜兴埠镇敬老院
津南区八里台镇敬老院
蓟县邦均镇敬老院

河北省
栾城县郄马乡敬老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敬老院
遵化市遵化镇敬老院
武邑县审坡镇敬老院
文安县文安镇敬老院

山西省
襄汾县陶寺乡敬老院
阳泉市郊区三郊乡敬老院
河津市柴家乡敬老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郊区兴胜乡敬老院
巴林左旗丰水山乡敬老院

辽宁省
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敬老院
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敬老院
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敬老院
鞍山市旧堡区宁远镇敬老院

吉林省
东丰县猴石镇敬老院
图门市红光乡敬老院
德惠市天台镇敬老院
永吉市双河镇敬老院
东辽县建安镇敬老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敬老院
穆棱市马河桥镇敬老院
双城市双河镇敬老院
阿城市玉泉镇敬老院

上海市
嘉定区安亭镇敬老院
浦东新区顾路乡敬老院
金山县朱行镇敬老院

江苏省
锡山市东湖塘镇敬老院
邳州市铁富乡敬老院
武进市横山桥镇敬老院
昆山市城北镇敬老院
通州市观音山镇敬老院
建湖县恒济乡敬老院
张家港市杨舍镇敬老院
泰州市朱庄乡敬老院

浙江省
余杭市塘栖敬老院
鄞县五乡镇敬老院
海宁市周王庙镇敬老院
湖州市南浔镇敬老院

安徽省
泗县大庄镇敬老院
青阳县杜村乡敬老院
宁国县仙霞镇敬老院
肥西县三河镇敬老院
阜阳市正午乡敬老院

福建省
宁化县泉上镇敬老院
武平县桃溪乡敬老院
福鼎县秦屿镇敬老院

江西省
上高县翰堂乡敬老院
景德镇市竞成镇幸福院
万安县潞田镇社会敬老院
南昌市郊区青云谱乡敬老院
萍乡市上栗区彭高镇敬老院

山东省
平度市中庄镇中心敬老院
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敬老院
枣庄市峄城区峄城镇敬老院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敬老院
曲阜市书院乡敬老院
泰安市郊区满庄镇敬老院
日照市石臼办事处敬老院
文登市宋村镇敬老院
平阴县平阴镇敬老院

河南省
郑州管城区十八里河乡幸福院
清丰县大流乡敬老院
长葛市董村乡敬老院
南召县云阳镇敬老院
上蔡县杨集镇敬老院
林州市城郊乡敬老院
孟津县马屯乡敬老院
兰考县张君墓镇敬老院

湖北省
荆沙市荆州区八岭乡敬老院
潜江市渔洋镇幸福院
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幸福院
武穴市四望镇敬老院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敬老院
恩施市龙凤镇敬老院

湖南省
炎陵县策源乡敬老院
岳阳市郊区梅溪乡敬老院
长沙市郊区马王堆乡敬老院
洞口县花古乡敬老院
湘潭县古城镇敬老院

广东省
番禺市石棋镇敬老院
斗门县井岸镇敬老院
三水市芦苞镇敬老院
东莞市樟木头镇敬老院
化州市林尘镇敬老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港市贵城镇敬老院
兴安县界首镇敬老院
荔浦县荔城镇敬老院

海南省
琼海市大路镇敬老院

四川省
垫江县高安镇敬老院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敬老院
双流县东升镇敬老院
大竹县石河区敬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敬老院
内江市市中区国光乡敬老院
自贡市贡井区艾叶乡敬老院

贵州省
桐梓县娄山关镇社会福利院
玉屏县大龙镇幸福院

云南省
晋宁县古城镇敬老院
禄丰县仁兴镇敬老院

西藏自治区
波密县敬老院

陕西省
丹凤县商镇区大峪乡敬老院
城固县原公镇敬老院
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敬老院

甘肃省
泾川县合道乡敬老院
山丹县清泉敬老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金积镇敬老院
陶乐县县乡联办敬老院

青海省
玉树县下拉秀乡敬老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敬老院
昌吉市三工乡敬老院



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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