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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4:17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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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企业,水运、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现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各级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交通部设“交通部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和“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下称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管理水运系统、汽车运输系统直属单位的能源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站的建站管理,指导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接受“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组建本地区水运系统和汽车运输系统的能源利用监测站(下称地方监测站)。
第五条 直属、双重领导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能源监测站(下称企业监测站)。企业监测站对其所属基层单位的能源利用进行监测。
第六条 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直属、双重领导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
(三)负责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的建站审查、认定工作;
(四)指导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如有必要,也可对地方企业实施节能监测;
(五)开展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对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考核、审定、认证和技术指导;
(七)向交通部能源主管部门及“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监测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 地方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计划;
(二)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
(三)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对地方企业中的能源利用自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监测中心报告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能源利用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油状况;
(二)检测、评价合理用电状况;
(三)检测、评价合理用热状况;
(四)对企业或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量平衡的监测和评价;
(五)对节能技术、节能装置(产品)的节能效果进行鉴定认证;
(六)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七)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申报节能管理升(定)级技术数据进行测查;
(八)监督企业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机电产品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时,必须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须按计划进行,并提前一至三个月通知被监测单位。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随时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监测中心(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监测中心(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者,监测中心(站)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测。如复测仍不合格者,可再次限期整改并复测;第二次复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度节能企业升(定)级评选,已获得的节能等级应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可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测、复审,并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章 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须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审定合格后,由交通部批准发给证书,才能施行其职能。
第十六条 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须经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查认可合格发给“监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监测。
第十七条 各监测站的监测专业人员须经监测中心考核,合格后发给“节能监测员证书”。监测人员凭证工作,无证工作提供的监测数据无效。
第十八条 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证监测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优秀的能源利用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可参与科研成果评比。能源利用监测资料和文件,涉及机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材料、劳务等费用。收费标准须经监测中心(站)的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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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
岩石松 2012-3-8
我非常忙,错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刑法修正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但再也不能错过《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意见征求。故在百忙中挤时间撰写本文,以表达我对中国教育的历来关心与关注。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一文中写道:“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继续教育承担着前所未有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继续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将继续教育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并列为教育的八项发展任务之一,并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该段文字精辟地概述了国家要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时代背景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继续教育的意义,我在此不再多说,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必然性
由于人类现代社会在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飞速发展,使得大至国家、小至单位与个人,要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向自己挑战,来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技能。短短的学校教育,仅仅是为今后漫长的继续教育打个基础而已,不可能把一个人一生要用的本领全部学完。因为社会在日新月异的不断向前发展着,而学校所学的知识往往是已经成熟但即将或已经过时的旧知识,学校里学习的知识永远会比社会实践前沿的最新知识慢半拍。所以跨出校门、踏向社会,为了适应社会的生存竞争,就必须终身学习,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人类还处在有些地方忍受饥饿、战争时刻威胁的世界里,在落后就意味着挨打、受欺凌的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面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阶段,不重视继续教育这个提升民族整体素质与综合国力的法宝行吗?所以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既是世界竞争的逼迫,也是党和政府决策的高瞻远瞩。
二、保障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
能否保障继续教育的健康向前发展,不是仅凭政府的说教、动员就能完成的,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最基本的实体硬件支持,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在政府部门及各个大中型企业的领导、技术等重要岗位的人才选拔上没有公平竞争可言,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谁还会愿意付出心血学习呢?还不如多看些历史人物来学点玩弄权术的本领有效。如果没有公平正义,我们整天都不学无术,而千方百计地去争权夺利,那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的民族不就因自弃而完蛋了吗?还能经受住强国的侵略击打吗?
但怎样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呢?俗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提倡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严厉法规并严格实施。记得90年代就有不少有识之士曾提出应该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但至今未得到政府的采纳支持。人才靠培养,但人才的公平选拔只能靠严格实施考试法,否则公平选拔就是欺骗民众的谎言。如果早有考试法出台并严格实施,能出现曾经的大学教授、大学生冲向考场,为了一点点经济小利而充当“枪手”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能出现大学生录取被冒名顶替的现象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能出现高考试题泄漏的丑恶现象发生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电子作弊的生产、使用人员敢年年在高考中猖獗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会出现考生因迟到被拒绝进入考场而跳楼自杀的惨剧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会有大批的混混因买到假文凭而混入中国官场而贪污腐败、祸国殃民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买假文凭至今还敢在社会中与互联网上公开叫卖吗?
其次,用人单位因承包制及CEO(首席执行官)一人说了算,使得“一人升官、鸡犬升天”的历史丑悲剧重演,使得用人上至今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这怎么来实现公平选拔重用人才而激励继续教育持续发展呢?所以,必须实行人才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脱钩的人才使用机制:即只要用人单位需要什么类型的人才,只需向政府部门提交数量申请,而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才招聘会,招聘会上公开现场考试答辩,当场公布选拔结果,并接受司法、媒体、社会群众的参与监督。对选拔出的人才,用人单位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待遇执行使用,无权随便解雇,要解雇必须要有充足的违法事件做理由,并经司法部门调查核实后,对不构成犯罪的,由政府人才主管部门最终裁决是否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我国以前实行过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的统配制就有这方面的优势,应该从中汲取其精华后加以改造而为之。
国家应同时加强企业执行劳动法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加重处罚力度,并对企业首领给予司法警告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然劳动者在企业中因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举报,而永远处于受人宰割的被动局面,国家的法律就永远是“镜中月、水中花”,而无实际意义,就永远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天电视报道了一典型案例:一家国外医院的一个女医生,因长期遭受本医院男士的性骚扰,当该女大夫把此情况汇报院长后,不久被医院找茬而开除,此女医生诉状法院后,法庭判处医院赔付女医生失业保险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2亿美元,如此严厉的判决,今后谁还敢随便侵犯人权呢?
三、国家对人才招聘客观条件的法定放宽是继续教育的后动
这几年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得奖者中,有几个是年轻人呢?截至目前还恐怕没有吧?我们曾经宣扬的几个少年大学生天才也在茫茫人海中销声匿迹了,也没曾听说过其中的那位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科学成就。这些都说明一味地追求过早的文化教育是不符合科学的有害行为,受教育者的年龄不能离开人脑的正常发育规律而过早,否则就不仅因犯了拔苗助长的错误而事与愿违,还会给人脑的正常健康发育带来危害,以至于可能早早地扼杀了一个正常成长的天才、巨星。这就进一步说明了成功等于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加上百分之一的天赋的正确性。一个科学巨人的知识与智慧的储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是要耗费几十年的辛勤学习与不断实践探索的过程。这就是应验了人们常说的“姜还是老的辣”这句至理名言,也就是网络工程师与中医大夫年长者吃香的道理。
但是我们现行的人才招聘机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的招聘用人,对应聘者年龄的极端苛刻限制,使大量的有着高深学识能力的人才被拒之门外,这是对人才的最不尊重与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越来越密集,受教育的时间会加长,甚至提倡终身学习。但现行的各个部门对人才年龄的极端苛刻条件限制,如果不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那么苦心学习后已经无人用你了,继续教育不就会因人才市场的限制而萎缩,甚至变为一句空话吗?我想不通,一个高速危险、使部分人人命关天的汽车司机,考驾照的年龄能被放宽至70岁。而一个知识与社会实践经验都具备的人才,一到40岁以上就无人用了。这就等于一颗花费了几十年才长成的大树,正好能被加工成木器时,却被不识材料的人丢弃了一样,是多么可惜的巨大浪费。我们把一个人从小【甚至胎教】开始,花费了巨大的社会人力与物力资源进行长期教育,但到真正成才了的时候,却仅娴他年龄大而被社会抛弃,这种长期投资而短时收益的买卖符合经济学吗?是一个有头脑的商人会如此做的吗?尤其是政府部门及科研部门的高端人才,真是越老越有能力,应该对他们的退休年龄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放宽至70岁。关于高级知识分子放宽退休年龄的问题,前几年专家曾经讨论过,但至今未被国家人力资源部采纳。
四、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支持要具有长期性与永久性
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建立、修订及经济投入必须保持持久性与长效性,才能取得巨大成效。不能像搞政治运动的一样,一阵风过去后无人关心问津。必须当作一项长久国家大计,来持之以恒地坚持执行下去,才能使继续教育为国家建设不断输送能量。
五、最后的一点实际建议
建议国家以法定的形式把人才招聘的脑力劳动者年龄放宽至65周岁,报考公务员与研究生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人才招聘年龄要求不能违法,否则依法处理。建议在自学考试这个非常成功的低成本继续教育领域增加自考研究生的项目,这是完全现实的。因为从书本理论学习钻研上前人多少科学家都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实践环节有主考院校的硬件支持。这样国家可以把更多的教育资源留给那些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人,但对年龄相对大的人有至于继续深造研究的人员也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这样人人有终生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从此角度上也就真正实现了教育的公正性。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省华容、桂阳、安化、溆浦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请示》(湘中医〔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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