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2:46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令
第5号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陈章立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第三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全国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省、市(地)、县(市)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并配合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受理行政复议和承担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七)调查违法行政行为案件;
  (八)管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
  (九)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任务。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监督事项。
  第七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通过下列制度或者方式实施: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告制度。省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在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将法规、规章和政论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
  有立法权的市的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将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三份上报地震行政机关,同时报送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
  (二)地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后30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备案。
  (三)地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制度。各级地震行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会签后,提请本级行政负责人签发。
  (四)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在防震减灾法制、法规、规章正式实施一年后的30日内,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地震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前一年度本辖区内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
  (五)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地震行政执法的检查。地方地震行政机关可以组织本辖区内的地震行政执法检查;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全国性的地震行政执法检查。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及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和考评。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省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本辖区3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向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备案。
  省级地震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辖区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作出具体规定。
  (八)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地方地震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的要求,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由省级地震行政机关负责汇总,及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的,上级或者本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交办的地震行政违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的行政违法行为,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立案;属于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移;属于下级地震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督促其依法查处。负责办案的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督办机关。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机关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诉和检举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复议案件的,应当告知申诉人或者检举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复议条件,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由上级地震行政机关责令下级地震行政机关改正、变更或者予撤销。
  第九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行政法制监督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地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负责将本辖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持证人员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
  (二)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违法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五)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六)对解决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本级地震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上级地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依职责权限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人[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印发了《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现予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

  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结构、机关后勤服务结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建设部应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不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不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人数有所增加,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际上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也不符合英语等级考试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以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种公共考试成绩作为招生依据。
二、各级教育考试单位要重申有关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不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各地考点不得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集体或个人报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要加强宣传解释和报名考试的督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