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4:21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

会协[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我会起草了《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pdf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1/P020110118426684034714.pdf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应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海关可以对上述报
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
三、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四、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册,并应以外汇结算。帐册按季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补税并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双方应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企业的产品出口合同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使用《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中的“合同及附件”一栏进行登记管理、核销
,并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企业没有签订出口合同且在使用和购买国产料、件前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不予出具“出口报关单”。
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擅自转让、内销。如发现企业有擅自转让、内销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1992年7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