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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6:24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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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办机[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转变监理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是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机安全监理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十二五”期间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以及《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成就

  (一)法制化建设加快,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十一五”期间,一批农机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2009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农业部制修订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2008年以来,修订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国家标准;制定了《植保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拖拉机号牌》、《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行业标准。各地相继制修订了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37部地方性法规,全国农机安全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机构持续加强,队伍保持稳定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农机安全工作,不断强化体系建设。2010年农业部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设立了安全监理处。全国30个省(区、市)设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达2901个,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3.3万余人,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人员的国家、省、地、县、乡、村多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网络。参公管理步伐明显加快,36%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52%的实行全额预算拨款,80%的省级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体系不断完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费保障明显改善。

  (三)工作改革创新,机制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了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理总局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各地因地制宜,整合各方面资源,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免费安全监理、互助保险、农机交警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改进了监管方法,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四)投入不断增加,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十一五”期间,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在部分产粮大县启动实施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农业部实施了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为全国100个县配备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组织开发了移动式农机驾驶人考试车等监理装备技术。各地用于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不断增加。监理信息化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系统”和“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纳入了农业部“金农工程”建设,开发设计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登记信息库、驾驶人信息库、事故信息库。

  (五)理念不断转变,监管领域延伸拓展

  “十一五”期间,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转变监管理念,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农机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原来的道路为主转向在重要农时季节对农机田间作业环节进行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已成为农机化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基层监理人员深入乡村,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加强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安全查验,组织开展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发布安全提醒信息等服务。

  总体上,“十一五”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农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农机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2010年全国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4989起,死亡1908人,受伤5076人,直接经济损失1012.94万元;道路外农机事故共812起,死亡214人,受伤517人,直接经济损失865.13万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

  二、“十二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宽的重要阶段,随着农业机械快速增长,事故隐患多、安全监理手段弱等问题更加突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面临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础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职责更加明确,法制基础更加牢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农机安全事故纳入考核指标,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落实,安全监理工作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国家财政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增大,用于购机补贴和农民培训经费持续增加,相关安全投入不断增加,农民购置应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农机具热情高涨,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大有作为的广阔空间。

  (二)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机安全生产及监管水平依然不高,事故隐患依然突出,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新任务还不相适应,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有的未经培训就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农业机械安全性能低,农业机械的科技含量普遍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少机械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潜藏着巨大事故隐患。三是监管手段薄弱,农机安全投入不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不够,执法装备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四是拖拉机“三率”低,监管漏洞大,全国仅有40%左右的拖拉机办理了注册登记,拖拉机检验率、驾驶人的持证率不高,存在大量的监管死角。一些地区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率很低,相当一部分农机事故因私了等原因未纳入统计上报的范围。

  综合判断,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领域拓宽,我国农机安全事故仍处于高发、易发、多发期,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进入“十二五”,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站在新的起点上,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发展的新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农机”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为载体,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监理,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方式转变,加强事故防控,努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扶持政策,推进建立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以旧换新、回收报废、政策性保险等制度,健全农机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

  ——提高安全监理能力,协调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财政投入,加快装备和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检测技术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提高重要农时季节、关键生产环节和重点机械设施的农机安全监管水平;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操作技能;

  ——扩大安全监理覆盖面,“十二五”期末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水平力争达到70%以上;

  ——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 示范窗口各500个以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1000名以上;

  ——降低事故死亡率,保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万台死亡率持续下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监管环节由使用操作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

  积极协调工业、公安、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与报废等全过程安全监管与服务。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系统各方面力量,将安全理念贯穿于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维修服务和回收报废等各个环节,突出安全,各司其责,综合治理,共同推进安全生产。

  (二)推进监管范围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

  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领域,积极开展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在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的同时,加大力度做好卷帘机、微耕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推进监管方式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农机安全监管与安全宣传和驾驶操作培训等安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深入生产一线为农民服务。推进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创新安全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培训服务到乡村、实地检验到村屯、隐患排查到田头、技术咨询到农户、信息发布到机手的安全服务形式。及时做好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进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研发、装备和运用高科技安全检查、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的技术与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高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集成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数据采集、宣传教育、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各项业务互通互联、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各项安全监管业务信息化建设。

  五、重点工程

  (一)“平安农机”创建工程

  以“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积极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加大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推出5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和若干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

  (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工程

  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深入落实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监理服务意识,改进监理工作作风,提高监理业务水平,保障依法依规监理,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机手群众服务。“十二五”期间,创建500个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1000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标兵。

  (三)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工程

  以建立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体系、安全检验规范体系为重点,根据农业机械的通用性和区域性特点,建立分级负责的标准化建设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通用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区域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安全监理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程

  以研究开发推广安全检验、驾驶人考试、事故勘查技术与设备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科研项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其他装备建设以及地方项目,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的可靠性、适应性,全面提高农机监理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以“金农工程”和各地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依托,开发农机安全监理适用软件,配备现代化的信息装备,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审批、事故统计报送等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实现监理业务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争取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视,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考核目标。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争取加大财政和基本建设投入,保障工作经费,改善装备条件。贯彻《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积极协调落实,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贯穿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各方面。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站点和农机户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周密组织部署。

  (二)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加快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加快制定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报废回收办法,制定完善农机禁用和报废标准,规范农机回收解体或销毁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和节能降耗。加快制定农机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坚持规范服务,提高农机质量安全和操作使用水平。加快制定地方农机安全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体系。

  (三)加强安全执法,推进规范管理

  规范牌证管理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牌证业务,开展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专项治理。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发放牌证,严禁给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操作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时,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运输机组查验交强险投保证明。规范农机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加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教育培训扶持力度,确保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安全法规知识和取得法定的驾驶操作证件。规范执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喷涂统一标识。

  (四)加强开拓创新,健全监管机制

  积极推广免费开展实地安全检验、免费发放牌证、免费培训考试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免费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鼓励驾驶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鼓励支持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提供安全救助和安全生产信息等服务。鼓励以师带徒传授农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机保险制度,加强农机综合保险和安全互助保险研究,推动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争取财政资金对农机保险保费给予补贴,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理能力

  加强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性质,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充实力量,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强化牌证、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素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提高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系统等装备能力,改善执法服务手段。加强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竞赛活动,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机安全宣传文化作品。加强行风建设,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精神风貌。

  (六)加强安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农机作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法律技术咨询、安全知识学习和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机安全知识。推进“六个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经常化,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农机安全倡议信,放映一部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农机安全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次农机安全知识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把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附表:“十二五”拖拉机“三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10/P0201110214172466819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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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保护,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垃圾处置和管理水平,强化餐厨垃圾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所有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三、餐厨垃圾管理以政府引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
  四、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作为本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管行政执法、旅游、贸易、房管、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现有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地址和产生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饮业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提倡顾客适量点菜和餐后打包,企事业单位食堂可采取自助分食制就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七、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委托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定时定点统一密封收运、集中处置,并按规定的标准向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居民直接投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后投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生化处理。居民已支付垃圾清运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最高收费标准。
  八、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并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向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九、处置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种,必须在通过有关专业部门的安全性评价后方可推广使用。
  十、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餐厨垃圾处置规划,合理布局,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网络。
  十一、引导、鼓励社会单位、企业、自然人积极参与餐厨垃圾处置的投资、经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使餐厨垃圾处置走向产业化、资源化。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全市推广施行。具体试点地区和单位及时间进度由发文单位另行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2]第6号文)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广东省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卫[1991]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能有效施行妇幼保健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的承保医疗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风险金,由承保医疗单位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技术或责任原因致使保健保偿对象患保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由承保医疗单位按规定向保健保偿对
象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是妇幼保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办公室(简称妇幼保偿办),由同级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所)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保偿工作的组织和技术指导,以及对保偿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偿技术鉴定组由同级妇幼保健院(所)和辖内部分有关医院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疾病的技术鉴定和复核确诊工作。
第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保健保偿种类及内容
第八条 孕产妇和儿童的入保条件:
(一)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器质性疾病、过敏性体质。
(二)本省孕产妇需持有广东省《生育证》;外省孕产妇需持有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儿童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
第九条 孕期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孕3个月至临产入院时止(包括羊膜早破)。
(二)提供服务:
1.产前检查8次(农村5次)。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
2.免费进行高危妊娠筛查,发现高危妊娠者,建立专案管理,并及时监护与治疗。
3.进行优生优育指导。
4.优先产前检查。
5.优先产科门诊治疗。
6.优先住院分娩。
(三)赔偿范围:
1.臀位。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2.横位。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3.子痫。
第十条 产时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因分娩入院至产后出院止。
(二)提供服务:
1.监护。
2.科学接生。
3.母婴保健。
4.进行母乳喂养、母婴保健的宣教与指导。
(三)赔偿范围:
1.子痫。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3.产妇破伤风。
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7.新生儿破伤风。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产后出院至产后第42天内止。
(二)提供服务:
1.访视产妇及新生儿2次(产后第14、28天)。
2.产后第42天,母婴检查各1次。
3.免费进行产后保健及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4.免费进行婴儿科学喂养及护理咨询指导。
5.优先产后母婴检查。
(三)赔偿范围:
因不按规定时间访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婴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出生后第43天至满1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2.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
3.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4.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5.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6.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第十三条 幼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1周岁起至满3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2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儿童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3周岁起至满7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1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赔偿范围相同。

第四章 入保手续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由入保孕产妇和入保儿童的家长,与承保医疗单位签订保健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风险金,领取《保偿证》,凭《保偿证》享受保健保偿服务。
第十六条 保偿风险金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规定。
对于贫困边远地区,可按保偿风险金标准下调20—30%。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外,其余的服务项目,须按规定缴纳检查、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保偿风险金,劳保或合作医疗单位可视本单位的情况给予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按现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治疗费用,由承担其公费、劳保、合作医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 赔偿与退保
第十九条 因承保医疗单位技术或责任原因,保健保偿对象发生赔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的,由承保医疗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健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赔偿条件的,按各项赔偿金标准累计赔偿。(同一疾病者除外,例如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引起死亡的,仅按新生儿破伤风死亡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健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发生疾病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认为应当赔偿的,可向承保医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保医疗单位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保医疗单位接到书面赔偿申请或发现保健保偿对象患赔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均应立即调查并向所在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报告,经确诊属实后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对承保医疗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可向所在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申请技术鉴定,同时交纳鉴定押金100元,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组织同级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对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所作出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服,可向广州市妇幼保偿办申请复议,同时交纳鉴定押金100元,市妇幼保偿办应在10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作出赔偿结论的,退回鉴定押金,鉴定费由承保医疗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不予赔偿的,鉴定费从鉴定押金中支付,多余的退回,不足部分由承保医疗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有关承保医疗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七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凭《保偿证》和书面鉴定结论领取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保健保偿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赔偿:
(一)未按承保医疗单位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二)未按承保医疗单位的指定地点分娩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送围产卡到承保医疗单位而影响产后访视的。
(四)填报住址不详、不清或产后改变产休住址而未通知承保医疗单位,影响产后访视的。
(五)患非赔偿范围内疾病或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 保健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保手续:
(一)因工作调动、搬迁,不能继续享受承保医疗单位服务的,凭单位或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因非保偿原因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
(三)怀孕20周内流产、死胎的,凭就诊医院证明办理。
第三十条 退还保偿风险金的标准由市妇幼保偿办制定。退还保偿风险金时保偿合同和《保偿证》同时注销。

第六章 保偿风险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偿风险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保偿风险金的分配与使用:
承保医疗单位占70%,主要用作赔偿金和发展妇幼保健事业资金。
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占25%,主要用作赔偿金,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和奖励资金。
市妇幼保偿办占5%,主要用作奖励和发展妇幼保健事业资金。
第三十三条 赔偿金的支付比例:承保医疗单位支付70%,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支付3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对优质完成保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保偿风险金使用和管理不善,不按时按比例上交或挪作他用的单位,除由该单位补足金额外,并由市妇幼保偿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其主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保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在保偿期限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及其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赔偿鉴定的资料的,由区、县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及承保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
│保偿种类│需赔偿病名(死亡) │赔偿金(元)│
├────┼─────────────────────┼──────┤
│ │1.臀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50 │
│孕期保偿│2.横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150 │
│ │3.子痫 │ 300 │
├────┼─────────────────────┼──────┤
│ │1.子痫 │ 300 │
│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300 │
│ │3.产妇破伤风 │ 300 │
│产时保偿│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 300 │
│ │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 500 │
│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1500 │
│ │7.新生儿破伤风 │ 300 │
│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 1000 │
├────┼─────────────────────┼──────┤
│产后保偿│因不按规定时间防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 │ 80 │
│ │出现不良后果 │ │
├────┼─────────────────────┼──────┤
│ │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 300 │
│婴儿保偿│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 300 │
│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 300 │
├────┼─────────────────────┼──────┤
│幼儿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儿童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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