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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8:10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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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资党委宣传 [2011] 132号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回顾了我们党90年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了党和人民创造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任务,阐述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的大政方针,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对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按照中央部署,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兴起学习讲话精神的热潮

  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和国资委党委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迅速兴起学习热潮。要在全面领会讲话丰富内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认真学习讲话对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历程的全面回顾、对90年奋斗的高度概括、对90年探索的深刻总结和对未来形势的精辟分析,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把握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着重学习、领会、把握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加深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目标任务的认识,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认识,为推进中央企业各项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企业各级党组织要集中一定时间,组织集体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理解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全面把握讲话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讲话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努力学深学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与党校培训、专题研讨班、学习报告会等形式相结合,帮助党员、干部学习领会讲话精神。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把企业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讲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密结合企业工作实际,注重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干部职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把学习效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实际成效,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监管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入实施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人才强企、和谐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独特优势。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重要内容。要推进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创先争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党员的战斗力。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推进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三、大力营造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组织有深度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90年奋斗的光辉历程、伟大业绩和宝贵经验,宣传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和重大成就,宣传中央企业在大事、要事、难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成效,激励企业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有为地投身企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对党员、干部在学习中提出的思想认识问题和理论问题,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阐释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讲话精神。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活动的领导,及时将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情况报送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党委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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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

第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

第七条 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三)在城市道路周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四)在城市道路周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五)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六)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七)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八)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三)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树木与交通安全设施须保持必要距离。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部门协商后予以修剪。城市范围公路上的树木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蓄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因交通肇事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隐瞒不报的,除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逃逸事故的驾驶员,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以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举报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损失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5%奖励;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0%奖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8%奖励。

第十七条 厦门岛内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区政府所在镇的道路与公路相交叉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外,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的路产、路权的管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明确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是今后三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区要将此项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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