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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01:48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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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的记录和记分。
企业不良信息分值是企业和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的总和,其中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记分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良信息记分数/企业在本市管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企业、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18分、6分、3分、1分四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一)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十三)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书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三)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四)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六)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七)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三)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四)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绿地的;
(五)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六)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八)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九)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账目、共用部分收益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或不接受业主查询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
(六)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企业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七)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天内修复 (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三)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
(四)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第八条 上述记分的违规行为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按照本标准给予再次记分的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不良行
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依据记分标准
企业项目经理
1SHBLXY18001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18分-
2SHBLXY18002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18分-
3SHBLXY18003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18分-
4SHBLXY18004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18分18分
5SHBLXY1800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18分18分
6SHBLXY1800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7SHBLXY1800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8SHBLXY1800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9SHBLXY1800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18分-
10SHBLXY18010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第19条18分-
11SHBLXY18011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18分-
12SHBLXY180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18分18分
13SHBLXY1801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1条18分18分
14SHBLXY1801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18分-
15SHBLXY18015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1条-18分
16SHBLXY06001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6分-
17SHBLXY06002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关于执行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6分6分
18SHBLXY06003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6条6分6分
19SHBLXY06004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2条6分-
20SHBLXY06005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8条6分-
21SHBLXY06006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0条6分-
22SHBLXY06007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第2条第3款6分6分
23SHBLXY06008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1条6分6分
24SHBLXY06009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2条-6分
25SHBLXY06010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3条-6分
26SHBLXY06011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绿地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6分
27SHBLXY06012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 6分
28SHBLXY0601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3条-6分
29SHBLXY06014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0条-6分
30SHBLXY03001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第1条3分3分
31SHBLXY03002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2SHBLXY03003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投诉电话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3SHBLXY03004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帐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或不接受业主查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9条-3分
34SHBLXY03005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5SHBLXY03006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30条-3分
36SHBLXY03007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分天内修复 (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 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4条-3分
37SHBLXY01001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
38SHBLXY01002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4条-1
39SHBLXY01003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
40SHBLXY01004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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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预防和遏制测绘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我市测绘市场信用机制,维护测绘市场正常秩序,引导测绘产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测绘市场,是指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以及各种建设工程和资源调查所含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接等活动及测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成果交易、成果使用等活动的市场。
  本暂行办法所称测绘市场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测绘项目单位、测绘单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测绘成果交易和使用者;测绘市场从业人员包括注册测绘执业人员、测绘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进行监督和管理: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违法测绘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记录、公示和通报;涉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嫌疑的,应及时通报检察、监察部门。
  检察部门负责对测绘市场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认定和通报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对象在测绘市场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通报工作。
  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测绘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土地测绘、房产测绘等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涉及违法测绘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记录、公示和通报,或及时移送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发改、财政部门应配合测绘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测绘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扰乱测绘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制定或调整的测绘市场不良行为具体内容在正式实施前应当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的测绘市场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附件)。
  
  第三章 记录与公示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和市区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的公示和记录工作,并在每月25日将不良行为记录汇总情况报市规划局。
  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需要测绘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分别以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及时抄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土资源、 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测绘、房产测绘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以通报形式及时抄送同级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测绘学会等社团组织要加强自律及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社团组织会员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时通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社团组织的组成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前,应告知拟被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职能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经记录的测绘市场不良行为,应同时记入有关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测绘市场不良行为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纪检、监察决定书;
  (二) 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或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五条 对各县(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的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由市规划局在宁波规划(测绘)网上进行公示,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在“信用宁波”网(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测绘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示。
  第十七条 经各地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公示的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具体见附件《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测绘市场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在1年内因不良行为被记录达3次(含)以上的,其第3次及以后的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一律按2年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各地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行贿行为,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个人行贿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公示3个月;
  (二)个人行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公示6个月;
  (三)个人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公示12个月;
  (四)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示2年。
  第十九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并积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的,查处部门可以作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或免予提交公示。
  
  第四章 不良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测绘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对测绘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年检、资质升降、资信评估、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从重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测绘学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把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各类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拨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委托给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1年(含)以上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禁止应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该单位从业人员执行本委托业务。
  测绘单位在其应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期间(1年以上)承接的,或者有应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完成的上述测绘项目,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使用该测绘项目成果;其中测绘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发改、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或不予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不良行为的测绘市场从业人员不得执行委托业务;测绘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有不良行为的测绘单位、测绘工程监理等机构停止从事本单位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或从业人员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年内信用情况,包括市外测绘单位注册地省级和本市测绘单位注册地县(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期限证明。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其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暂行办法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不得参加测绘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不得参加测绘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本暂行办法正常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类别 编号 测绘市场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公示
  时间
资质 1-1-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2年
1-1-2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2年
1-1-3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1年
1-3-1 非本市测绘单位未经测绘资质备案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十三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一条 6个月
1-3-2 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测绘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6个月
1-3-3 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九条
  《测绘办法》第三十三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五条 6个月
1-3-4 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九条
  《测绘办法》第三十三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五条 1年
资格 2-1-1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五条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1年
2-3-1 从事测绘作业的人员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的 《测绘办法》第十七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四条 3个月
2-3-2 测绘技术人员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十七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四条 6个月
市场 3-1-1 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2年
3-1-2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1年
3-1-3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6个月
3-1-4 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1年
3-2-1 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 《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四条 1年
3-2-2 违反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五条 6个月
3-2-3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六条 6个月
3-2-4 测绘项目实施前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六条 6个月
3-3-1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的 《测绘办法》第十二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条 6个月
3-3-2 以挂靠方式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三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1年
3-3-3 指使委托方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委托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1年
3-3-4 测绘单位从事技术性测绘作业的人员无测绘作业证件的 《测绘办法》第十七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3个月
3-3-5 测绘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测绘技术性作业的 《测绘办法》第十七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6个月
3-3-6 未按规定备案测绘项目基本情况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八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二条 6个月
3-3-7 违法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委托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三条 1年
3-3-8 个人以挂靠方式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测绘办法》第十三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四条 2年
标准 4-1-1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测绘法》第十条 《测绘法》第四十条 1年
4-3-1 不执行国家、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四条 6个月
4-3-2 指使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测绘强制性标准测绘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三条 2年
价格 5-1-1 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2年
5-10-1 不执行测绘收费的政府定价的 《测绘办法》第二十四条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1年
质量 6-1-1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6个月
6-1-2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1年
6-2-1 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八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九条 6个月
6-4-1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房产测绘办法》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办法》第二十一条 6个月
6-4-2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房产测绘办法》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办法》第二十一条 2年
6-4-3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办法》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办法》第二十一条 1年
地图 7-1-1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 《地图办法》第五条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2年
7-2-1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七条 《测绘条例》第六十条 6个月
7-2-2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 《测绘条例》第六十条 1年
7-2-3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测绘条例》第六十条 6个月
7-5-1 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地图办法》第十七条 《地图办法》第三十一条 6个月
7-5-2 销售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地图办法》第十六条 《地图办法》第三十二条 6个月
7-5-3 地图或者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2年
7-5-4 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号的 《地图办法》第条 《地图办法》第三十三条 2年
7-5-5 地图或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核号”的 《地图办法》第三十五条 6个月
成果 8-1-1 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测绘法》第三十二条 《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2年
8-1-2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6个月
8-2-1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七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三条 1年
8-2-2 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测绘条例》第三十六条 《测绘条例》第五十八条 6个月
标志 9-1-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测绘法》第五十条 1年
9-1-2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测绘法》第五十条 1年
9-8-1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督或查询的 《测量标志办法》第十六条 《测量标志办法》第二十三条 6个月
其他 10-1-1 外国组织或个人擅自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七条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2年
10-1-2 外国组织或个人独自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七条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2年
10-9-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2年
10-9-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2年
10-3-1 测绘单位向负责测绘资质、测绘质量、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测绘办法》第四十六条 1年
10-1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2年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简称《测绘法》
  2.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简称《测绘条例》
  3.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简称《测绘办法》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简称《房产测绘办法》
  5.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简称《地图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8.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简称《测量标志办法》
  9.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10.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价格法法——简称《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及时宣传报道本系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情况、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不断推动学习贯彻活动扎实深入开展。
  (二)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也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文化建设,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解文化发展难题,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于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和自觉抓好中央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各项部署的落实。
  (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国有文化单位和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文化活动、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支持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广告业繁荣发展、维护文化发展市场秩序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肩负着光荣使命。要真正把推动文化改革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中央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化在认识里、体现在措施上、落实到实践中,努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支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积极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关,要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其他国有文化单位、教育机构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
  (五)支持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鼓励文化单位面向农村提供流动服务、网点服务。支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支持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演出。
  (六)支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在商标审查和评审中,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严格把关、依法审查,对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一律不予注册。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管,凡属于不良文化的企业名称申请,一律不予核准注册。
  三、优化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支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七)积极支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支持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支持创意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鼓励文化企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相邻企业的对接和互动,促进市场主体融合发展。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文化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为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组建集团提供制度支持。
  (八)积极服务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以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支持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
  (九)积极支持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十)放宽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十一)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适应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的文化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把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与引导创业带动就业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和服务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文化企业或到文化企业就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加强文化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服务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十二)扩大文化企业融资渠道。认真办理涉及文化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为以股权作为担保进行贷款融资提供保障,切实解决文化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问题。
  (十三)推动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积极引导、支持广告、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发展壮大。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大力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
  (十四)积极支持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支持、引导外向型文化企业、中介机构、文化培训机构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加大商标海外维权力度,推进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四、积极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大力促进广告业繁荣发展
  (十五)支持广告企业改革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改制或成立企业集团。选择百家广告企业加强重点联系、指导,培育大型广告骨干企业。提升中小型广告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打造广告服务企业知名品牌。着力提升广告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国广告业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水平。
  (十六)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广告示范区和广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广告产业结构。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广告业发展试点工作。
  (十七)支持广告外向发展。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引进外资水平,积极融入国际广告产业链,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十八)加大对广告功能作用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告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为广告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九)健全公益广告发展机制。探索建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公益广告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制定广告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广告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广告专业人才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互补机制,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广告人才培育。
  (二十一)加强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与广告行业标准化体系,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广告业发展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广告业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广告活动信用管理体系。
  五、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二十二)支持创新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支持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十三)积极服务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支持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稳妥做好文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重点支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社、文艺院团、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为转企改制、资本投资、股权转让提供咨询指导,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积极做好对企业的登记注册辅导,方便企业顺利办理登记,尽快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二十四)支持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加快建设大型文化流通企业和文化产品物流基地,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
  六、强化市场监管,努力维护文化发展市场秩序
  (二十五)大力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在企业等市场主体中积极开展“守法经营、诚信兴商”、“守合同、重信用”、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等主题活动,推广抵制侵权盗版承诺制,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对严重失信特别是仿冒制作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主体予以曝光,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商标文化。
  (二十六)加强文化产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设“国家经济户籍库”,建立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结合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加强文化产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产业企业信息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促进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十七)努力营造和谐文化消费环境。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作用,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理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扩大文化消费,提升群众文化消费水平,努力营造和谐文化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八)加强网络商品交易法制建设。抓住“建设和管理”两个关键环节,调研起草《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管理条例》,为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努力促进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交易管理体系。
  (二十九)加强对网上文化产品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文化产品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三十)依法维护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积极为拍卖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拍卖公司的违法行为,净化艺术品拍卖市场。
  (三十一)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努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工作,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三十二)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
  (三十三)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制作、生产、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力度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切实营造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市场环境。
  (三十四)依法查处文化市场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在巩固“双打”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护文化企业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文化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为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坚决扫除文化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公平的文化市场秩序。
  七、以深化工商文化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文明素质
  (三十五)进一步丰富工商文化建设的内涵。工商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要求为指引,充实丰富工商文化,创新发展工商文化。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以深化行风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加强道德培养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文明素质。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广大工商干部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职尽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做社会公德的倡导者、职业道德的实践者、家庭美德的弘扬者、个人品德的示范者。
  (三十六)扎实推动工商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推动工商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要把工商文化建设纳入工商工作的全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努力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建立健全教育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工商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坚持贴近工作实际,丰富群众生活,尊重工商干部在工商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工商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要注重形式载体的丰富创新,以广大工商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展示多姿多彩的工商文化建设成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十八)认真完成分工任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了国家工商总局参与承担的12项任务。完成好这12项分工任务,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共同责任。要细化措施,严格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三十九)努力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宣传、文化、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立足本职,依法监管,改进管理,高效服务,努力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四十)始终坚持常抓不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步推进,常抓不懈,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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