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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00:56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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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六、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门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整合技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十、各地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边整合技改边生产、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被兼并的煤矿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并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电监会 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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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国的经济犯罪和打对策击

近日,公安部有关部门对美国的经济犯罪及执法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听取了美国专家介绍美国的司法体制以及美国的经济犯罪情况;先后与美国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等联邦执法机构进行了交流;同时,与国务院、财政部高级官员进行了会晤,就中美开展执法合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

一、美国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执法机构

美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十分广泛,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洗钱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美国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蔓延趋势很快,造成损失巨大。低风险、高回报使得经济犯罪不断蔓延,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据美国官方估计,仅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使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损失一万亿美元。1999年因支票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二是金融犯罪的国际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由于金融行业和记录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介绍,美国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1999年年底,全美只有35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但目前已增加到1250家,开设网上交易,使贷款手续十分简便,但核查起来十分困难。随之带来了不少的犯罪问题。这些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用700美元就可以在市场上毫无困难地购买到制作假身份证、假信用卡的机器设备。目前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情况十分严重,为遏制此类犯罪,美国将窃取个人身份资料的行为定为犯罪。电子和信息技术革命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非法活动创造了机会,数据可以被篡改或破坏,安全系统可以被变换,偷窃的信用卡和长途电话账户可以瞬间传递到全球各地,转移资金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美国政府为加大打击力度,在联邦和地方执法机构设立了专门队伍,联邦调查局还建立了互联网投诉中心,在网上受理案件。

三是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

四是假币犯罪突出。据统计,全球流通的美元,有万分之三是假币,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假币犯罪中,集团犯罪尤为突出。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50个州。按美国宪法规定,一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美国司法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各州有权并且有责任建立和管理本州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犯罪界定和惩罚犯罪行为。

美国的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多重管辖问题。一个案件往往由多个警察部门参与调查,特别是经济犯罪大多触犯了联邦法律。但联邦执法机构在管辖上也有重复情况(如信用卡、伪造、诈骗、洗钱等),几个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由于许多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同时也触犯了州法律,所以也可以在州法庭处理。这些机构的权限由立法加以限定,尽管有重叠,但还是运用自如。

美国联邦调查局有2500名特工从事涉及金融诈骗、政府性诈骗、公务员贪污、洗钱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调查。金融诈骗调查主要针对联邦政府担保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与其相关的诈骗、贪污行为。政府性诈骗调查主要处理涉及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欺诈行为,包括违反环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犯罪行为。公务员贪污的调查则是处理联邦、州的地方官员的系统性贪污行为。其他经济犯罪调查则是指处理发生在国内外金融组织内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财产犯罪、洗钱犯罪、涉税犯罪均由美国国税局下属的刑事调查局负责,该局在全美有3000名特工,分为六个大区,下设34个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刑事调查局是惟一可不受限制查询纳税申报和货币交易报告制度的执法机构。

美国特工局主要负责假币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诈骗、伪造犯罪。

美国海关总署下设刑事调查局,在全美有20个分局,下设114个办事处,有2700名特工。主要负责涉及海关监管区域内有关毒品、走私、洗钱等犯罪案件的调查。

二、打击经济犯罪的经验

美国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一)美国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他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因而十分重视情报的搜集、汇总、积累、分析和使用。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对重要信息的需要。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联邦调查局、州和地方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密切合作。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户可通过地方和州级的计算机系统进入该中心,可在数秒钟内得到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据统计,该信息系统每天的查询数量达100万次。

美国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一个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它与全美各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信息库由金融信息库、商业信息库、执法部门信息库三部分组成。金融信息库资料来源于《银行保密法》要求填写的各种金融交易的报告,包括现金交易报告、国际现金与货币汇款报告、赌场交易报告、外国银行转汇款报告。商业信息库是由各类零售商建立的有关购买资产所有人的信息资料。FINCEN并与各个联邦、地方执法机构达成信息共享协议,能够互相进行信息间的沟通与交换。通过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内找到某个人的金融机构、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信息。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所进行的金融和商业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

另外相关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国税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储存了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海关、特工局以及其他州、地方执法机构也都有自己的情报信息系统。这些不同的信息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但是,执法机构在信息共享与交流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因此十分高效。

(二)美国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美国80年代储贷危机爆发后,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1987年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使联邦法官在适用法律、决定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地加以限制。量刑的决定因素是犯罪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多少。1989年又颁布了著名的《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这一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根据这一方案,由政府拨款6000万美元,用于充实调查和稽查机构,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调查起诉此类案件。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各个执法和监管部门认识到仅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是不够的,逐步从事后惩罚转到事前预防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由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它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员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货币管理局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如果某一行为是因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并确有大量材料表明该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货币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美国货币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同时,执法机构还重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这些机构举办防诈骗培训班,经常与大学、研究机构、学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查人员共同举办专业研讨会,共同研究探索打击和预防犯罪措施。完善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执法协调工作十分顺畅,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却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是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件时,也采取类似我国的专案组的方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联合办案,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复杂分散的执法体制比较适合美国的特点,对一些经济犯罪,比如洗钱、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诈等由多个执法部门管辖,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垄断和腐败的发生。

(四)美国有统一的犯罪报告。美国统一的犯罪报告是一项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报告,它包括全美17000个各级执法机构的报案情况。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执法机构掌握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所有的执法部门有责任每月向联邦调查局写出统一犯罪报告。由联邦调查局汇总,并予以公布。这一报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统计以供美国执法机构的运作管理。多年来,其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内主要的社会参考数据。这个统一的报告,较准确反映出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趋势,对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编辑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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