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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25:27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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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区(含住宅小区、住宅组团)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住宅区值班室、警务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住宅组团入口处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2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住宅小区级以上住宅区应当设置警务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第五条 建设住宅组团,应当在住宅组团外围设置美观、实用、透空式围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内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

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本市城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整体实力、城市整体环境、城市整体形象大幅得到提升和改善,城市新建住宅区大量投入使用,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的同时,对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综治委、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结合本市创建“平安贵阳”工程、加强综合治理、营造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为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制定《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央综治委、国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的意见》(筑党发〔2004〕6号),以及《贵阳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主要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筑综治办〔2005〕3号)的要求,市规划局于2005年3月成立了《规定》的起草小组。4月初,完成了《规定》初稿,并于4月8日、4月14日两次征求市法制、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规定》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规划局于4月20日就送审稿征求了市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意见,经充分论证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宅区”概念的界定。
根据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区按居住房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住宅区、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三级。住宅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住宅区人口规模一般为30000~50000人,户数10000~16000户;住宅小区人口规定一般为10000~15000人,户数3000~5000户;住宅组团人口一般为1000~3000人,户数为300~1000户。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对已建成入住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三)关于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设置。
为了确保新建住宅区的安全,《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区设置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从硬件设置上保障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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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10号

1994-04-2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用词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草拟部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请颁发。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可视情邀请法学工作者、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法人或公民)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呈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盖市长印章,并通过重要的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度末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有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府发〔1990〕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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