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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9:46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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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2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盟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盟教育局、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自治区政府提出的“逐步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和民族幼儿教育阶段实现免费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锡盟户籍,并在盟内公办幼儿园(及经当地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各类学校,接受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的幼儿和在盟内接受蒙古语授课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章 免费内容、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实行免保育费、免管理费的“两免”政策,免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1200元,高于此标准的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实际收费标准给予免费。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书费的“两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然享受《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锡署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助学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蒙语授课学前教育“两免”资金按学年申报,每年9月份幼儿入园后,由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盟教育局。

    第六条 盟财政局按照盟教育局每学年实际汇总数据核定全年蒙古语授课幼儿“两免”教育资金预算,并按学期拨付(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所承担资金一并全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跨旗县市(区)入园(班)幼儿免费教育资金由就读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蒙语授课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均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保障和监管

    第八条 免费教育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采取不同的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先预拨部分资金,保障相关学校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条 盟、旗两级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蒙古语授课幼儿、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在免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民族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幼儿和高中阶段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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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步行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单位、居民、业主、从业人员和来商业步行城旅游观光、休闲购物、宣传促销以及从事其它活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步行城,是指朗州路以西、武陵大道以东、沅安路以北、建设路以南的区域。

  第四条 商业步行城实行市场化经营,区域内街道、广场、建筑物立面和楼外空间等所有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主要指商业步行城的物业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经营活动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及其它事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成立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管理商业步行城的协调机构。

  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商业步行城的发展和建设规划;

  二、审定商业步行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方案;

  三、协调商业步行城建设、管理中的矛盾。

  第七条 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制商业步行城的发展、建设规划和管理方案;

  二、负责商业步行城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户外广告(含门店招牌)的规划和管理;

  四、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公共资源的管理;

  五、协调督导城管、环卫和治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及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八条 商业步行城实行物业管理。封闭式居住小区分别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由市房管部门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道路和广场等公共部位的管理由步行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独立院落的单位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业主都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业主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条 由城管部门派出专门执法队伍,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行政。

  第十一条 商业步行城设立环卫所,负责区域内所有街道、广场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占用商业步行城公共场地从事广告发布、产品促销及各类宣传活动,均应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公共资源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在商业步行城内违反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商业步行城派驻专职干警,负责区域内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步行城步行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方案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除以下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商业步行城步行区域内通行和停放:

  (一)机动车:银行运钞车,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经营业主运送货物的四轮手推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商业步行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业主,都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文明守法经营,主动诚信纳税,热情周到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业主,都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商标、无产地、无合格证的产品。所有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

  第七章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步行城的公共设施主要指商业步行城内的供电、供水、路灯、燃气、电信、有线电视、道路、广场、自动扶梯、休闲座椅和绿化设施等。

  第二十条 商业步行城的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时维护。供电、电信及有线电视信号等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商业步行城供水、供气、道路、公共亮化和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步行城内产权单位和经营业主自行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享受市政府亮化用电优惠政策,按路灯电价计费。但必须分户装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局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公共部位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商业步行城的绿化设施,不得损毁。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商业步行城内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由公安、环保或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临街安置空调器室外机和其它冷却设备;

  二、施工、经营、娱乐导致噪声超标;

  三、焚烧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

  四、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超标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 其它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步行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社区管理等其它方面的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武陵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环发[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环境法律培训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建立环境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定期组织环保审批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环保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加大对西部地区环保系统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力度。

  三、加强环保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突出环境立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修订基础研究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评估、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规。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风险评估、“三同时”执行单和执行责任状制度。将我国已签署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纳入国内相关立法。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制度和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部门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完善环境立法调研论证制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加强清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促进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全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依法对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等开发建设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审批问责制。推动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环境听证范围,规范环境听证程序,增强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将听证意见作为环境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环境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提交部务会议或者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明确环境执法责任和程序,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产业转移承接区域环境监管。改进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推行按日计罚,增加处罚种类,提高违法成本。深化环保后督察工作。支持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环境执法流程,明确环境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环境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健全环境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明确环境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环境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深化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环境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环境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六、推进环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加大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环境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环境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之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七、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做好环境应诉工作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复议在解决环境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环境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完善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做好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完善环境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环境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九、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落实

  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保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推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工作。

  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根据该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汇总后将结果报送国务院。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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