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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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经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
市长 丰立祥
2007年10月11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规章制定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二、《大同市黄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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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
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国家局《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2年及以前在地方劳动部门取得的“推销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予以承认。
二、已获得“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进行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
三、已获得初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同时,可按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条件,申报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四、已获得中级和高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申报原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不得申报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各鉴定站在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的鉴定申报条件以及本补充规定,积极稳妥、高质高效地做好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好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中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差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低
80.0~82.9
中等
83.0~85.9
高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差
26.0~28.9
中等
29.0~30.9
强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少
201~300
中
301~450
多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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