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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4:23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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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国发36号文件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以上,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依靠质量求生存,依靠节能和管理求效益,依靠机制体制创新求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能源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减排压力大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是:国家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节能减排重点中小企业。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时间,培育和形成一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产业基地、集聚区),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广泛运用,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较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单位能耗下降25%左右,使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指标有显著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近几年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是大幅度提高能效和减少排放的有效措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通过区域热电(冷)联产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能源运输、分配和使用效率,较大幅度降低单个企业能耗和环保成本。凡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都要采取合资、合作、专业化公司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试点。
  (五)加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产品)导向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要通过举办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流会等方式,推动高效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中的广泛运用。
  (六)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发布落后高耗能工业技术和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加强中小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防止落后产能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从源头上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增效。
  (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废旧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中小企业,及各省指定的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经过专业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督促列入重点用能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
  (九)推行节能减排服务新机制。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要调动中小企业节能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指导中小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实现预定节能目标。
  (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强制性能耗标准、行业节能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整改方案,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标杆”,参与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自主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训教育、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贷款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技术信息及先进典型事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信息。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员工节能环保意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把节能减排培训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现有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节能环保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将重点用能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培训考核体系。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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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行政村)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投劳应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筹资投劳的范围必须是村级范围内的农田水利、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公共卫生设施、人畜饮水等关系民生的重要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

第五条 向农民筹集资金原则上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筹资额最高不得超过l5元。农民承担的劳务,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最高不得超过7个工日。承担劳务的男性劳动力为18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为18至50周岁。

第六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校就读的学生不承担筹资投劳;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出资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民,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可减免筹资投劳。

第七条 村级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应以农民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劳动等部门根据当地劳动力平均工价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上述筹资投劳要求,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 管理和程序

第九条 筹资投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应将筹资投劳项目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的筹资投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投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

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时,必须向农民出示正式批文,开具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加盖执收单位的公章。否则,农民有权拒交。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标准,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和奖励措施。

农民承担的劳务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级范围内的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村民有义务自觉履行,出资出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取得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筹资投劳应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劳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项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作出决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工作,并对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本乡镇村内筹资投劳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十六条 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农民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筹资投劳使用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强迫农民筹资投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止和查处,并予公告;已收取钱款或已安排用工的,应责令限期归还已收取的钱款或按当地以资代劳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投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可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家庭年收入属中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改制企业职工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以申请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登记,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属于改制企业职工,其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未移交社区管理而由存续企业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由存续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审查盖章。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改办核查盖章。
  市房改办应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持《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改制企业职工优先申购原则分类排序或抽签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及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内的部分执行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上的部分执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办理权属登记。市房改办在核实购房对象后发放《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办理通知书》,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部门凭通知书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第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款1%的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0.5%的比例缴交和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三年后允许上市交易,其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改办可收回骗购的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购房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市房改办应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房改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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