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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4:02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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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 2004 〕 6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推荐外国政府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招商引资,积极拓展国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团体推荐,并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市外事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但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外国人对待。

第九条 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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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制定2006年度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制定2006年度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1月14日

教基〔2006〕2号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2006年,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6年度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好工程的实施。现就工程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的实施由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建立保障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落实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和更新等运行经费,严禁向农民摊派。

  二、选择好工程实施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集中地选取若干个地市(州、盟),作为工程的实施地区。工程的实施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相衔接。

  三、要基本覆盖工程实施地区的农村中小学。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点、小学、初中、完中(初中部分)。工程建设要优先安排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已经安排各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安排。项目学校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它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相衔接,与本地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工程项目。

  五、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部委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软件)及教育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招标人,按照三种模式配置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工程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维修等工作。认真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工程验收工作,国家进行抽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与相关企业签定的合同,及时拨付合同款项。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以及教育教学应用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2006年工程总投入2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1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安排5亿元,地方投入10亿元。2006年是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工程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认真核算地方政府所需承担的资金数额,确保地方专项资金的落实。山东、福建两省的中央专项资金只能安排补助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工程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能突破。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实行分帐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设备运转和维护经费。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未实行分帐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档案。各省要建立对项目学校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七、进一步强化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2006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任务将完成大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工作,特别要注意抓好教学光盘在农村小学的应用,把现代远程教育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素养和教学能力,全面、持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力度。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工程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工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工程实施地区;2.工程实施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和信息化工作情况;3.工程建设方案及实施的具体措施;4.招标方案;5.投入资金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6.运行保障机制;7.教师培训计划;8.工程实施时间进度安排等。请务必于2006年3月24日前将工程实施方案及填报的相关报表(附件2,附电子表格),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三部委,经三部委审核同意后实施。(附件略)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一)甲级,24家;

1、中国文物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4、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6、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7、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8、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19、敦煌研究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

20、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1、湖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2、山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23、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24、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 、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二)乙级,17家

1、北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7、东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江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0、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1、湖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广西文物工作队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3、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14、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5、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6、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7、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三)丙级,7家;

1、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6、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7、福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一)一级,38家;

1、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4、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7、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8、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10、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1、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中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3、北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

14、河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15、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16、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7、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18、南京博物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9、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0、苏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

业务范围: 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1、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2、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3、杭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4、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

25、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26、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7、山东省文物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8、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29、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

30、广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1、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2、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3、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4、重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5、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6、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7、甘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8、敦煌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二)二级,35家;

1、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北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7、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0、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1、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3、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4、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5、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6、金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7、浙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9、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0、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2、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4、长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5、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6、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7、梅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8、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9、广西文物工作队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30、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1、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2、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3、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4、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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