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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1:51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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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新型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扩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与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兼顾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按市上统一制定的标准筹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门诊与住院兼顾,体现公平。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五)属地管理,封闭运行。
  (六)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
  (七)基金按年度征缴。
  (八)建立门诊医药费代金券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合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缴纳20元。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4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各1元的标准筹集大病补助基金。
  第八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全市具有金昌户籍的农村居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费。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参合人员免缴有关合作医疗卡证工本费。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分为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风险基金五部分。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主要用于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地方病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参合人员因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大病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按住院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过高的补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和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三项基金,在当年年底若出现透支,可以相互弥补,如果以上三项基金均透支可由风险基金弥补。
  每个农村居民筹集的102元合作医疗基金中,20元进入家庭门诊帐户,4元进入特殊疾病门诊基金,70元进入住院统筹基金,5元进入大病补助基金,3元提取为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助额度标准为:
  (一)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1、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照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00元;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按照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000元;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按照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000元。农村二女结扎户,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2、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参合农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取消起付线,按照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剩余部分分别按90%、85%、7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00元、30000元、30000元。
  3、在一、二级定点医院正常住院平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民,永昌县,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最高限价30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降消”项目一次性补助医疗费150元,剩余150元从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中予以报销,个人不缴费;二级医院住院分娩最高限价500元,“降消”项目一次性补助医疗费150元,剩余350元从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中予以报销,个人不缴费。金川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最高限价300元,二级医院住院分娩最高限价500元,全部从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中予以报销,个人不缴费。永昌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参合农民,“降消”项目一次性补助医疗费150元,剩余部分按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报销。金川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参合农民,按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报销。
  4、参加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外出(限国内)务工人员或学生在外就医后,可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持用工单位或学校证明或暂住证、住院资料,回原地按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报销。
  (二)特殊疾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1、对患有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Ш期合并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肝炎(活动期)、甲亢、精神病6种特殊疾病患者所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经县(区)合管办审核后,给予报销。
  2、报销办法:特殊疾病大额门诊对症治疗医药费的报销起付线为500元,经审核后,对年度内累计对症治疗医药费超出起付线的费用可分段按比例报销,其中500元—3000元者,按25%的比例报销;3000元—5000元者,按30%的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者,按35%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5000元。对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大额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5%。
  (三)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以《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基金代金券》代替,凡是在市内村卫生所、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者,“代金券”可代替现金交费,也可用“代金券”支付住院时发生的自付费用,“代金券”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兑换现金或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四)不予补助的医药费
  1、未参加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美容、换瓣膜及安装起搏器等费用。
  4、违法犯罪、工伤、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输血、白蛋白及营养、保健药品。
  7、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
  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实行直报制度,在费用结算时,参合农民只支付自费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区)合管办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用减免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各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优惠的医疗费用冲减个人支付的自费部分,不得冲抵应报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转诊制度,在县(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后接受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县(区)卫生部门要将《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与本办法同步实施,构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合作医疗保障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对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财政、民政、计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
  (一)卫生部门是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方案、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以及“代金券”的印制或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并负责基金的征缴和医药费用审批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居民中低保户、五保户等人员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确认工作。
  (四)残联负责对农村居民中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确认工作。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合管办是全市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办法的制定。
  (三)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督导检查及日常管理。
  (四)负责汇总全市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定期分析并公布全市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区)卫生局合管办是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二)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三)负责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核算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四)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药费。
  (五)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
  (六)定期报送或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合人员的监督。
  (七)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八)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九)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台帐。
  (十)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十一)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免费建立的健康档案、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及计划免疫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及相关配套办法制定的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
  (三)享有对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12月底前足额缴纳次年个人参合费用。
  (二)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区)卫生局合管办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卫生部门报送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向上级财政等行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员有权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情况,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负责答复。乡(镇)及村级组织应定期公布参合人员合作医疗报销情况。
  第三十条  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参合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合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合资格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已经报销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要从维护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告诫、退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动态管理制度。县(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定期进行考核。把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畴。也要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控制在5%以内,对平均医药费用过高,上涨幅度超过5%的部分全部从市内一、二级医疗机构中扣除,无法扣除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严禁随意扩大用药目录。严格执行药品网上招标采购制度或药品询价厂家直销制度,规范各项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全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原《金昌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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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7〕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办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初验总结。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项目内容在项目所在村公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移民办上报变更项目和变更的具体内容,说明变更理由。由市移民办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可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必要的移民干部培训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为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主,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上报。
第十六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市移民局(办)备案。
第十九条 市移民办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时报批制度,市移民办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所在市、县(区)的规定实行。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对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的确定,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为了确保库区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库区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建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或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并参照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书面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市移民办对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每年安排2-3次,根据县(市)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机动安排1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省、市移民局(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主体单位进行项目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初步验收。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市移民局(办)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在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申请,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提供:⑴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或请示;⑵自验报告和初验报告;⑶项目招投标文件;⑷项目建设合同;⑸项目监理合同;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⑺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相应的单项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⑻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⑼单项决算和项目总决算报告;⑽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核报告;⑾投资构成;⑿项目档案资料;⒀项目完成后照片资料。⒁“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⒂项目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2.项目资金的投资和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3.项目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
5.项目效益情况;
6.除分户实施的种养业、改厨、改厕项目和培训就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立库区后期扶持项目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等交通项目,应纳入县(市)区交通的路网或移交给项目受益的村;人饮项目的受益村或乡镇为项目管理单位;生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县移民管理机构提早10个工作日报送市移民办提请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准备的资料为: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人数、天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培训效果(技能培训要说明就业及劳动力转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内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工程决算审核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提取,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八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各县(市)区编报的年度计划资金额度应按核定的移民人数,每人每年600元的定额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按经审批的后期扶持规划预备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编报前,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征求项目所在乡(镇)、村意见。年度计划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计划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十条 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二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经市移民办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省、市移民局(办)应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对所报年度计划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自行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 每个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省移民开发局组织终验。
第四十三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实施规定,抄送市库区移民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库区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解决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黑民优〔200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4.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
6.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参核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本办法中简称为优抚对象
第二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补助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在城镇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交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享受城镇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依据黑河市、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保障办法。
第四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为没有工作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会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优抚经费结余等多渠道来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们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对给付和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并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不断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市政字〔2008〕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销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其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销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40%的补助,年内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民政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军队退役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核退役人员,指1964年至1996年在原国防科工委二一实验基地(原8023部队)工作或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由黑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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