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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4:29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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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管理国家所有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是档案人员上岗的凭证,是档案工作人员评选先进、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申请《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申请《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能力;
  (四)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接受档案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的学习,充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八条 取得《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档案工作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职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二)有权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向本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建议,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四)有权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取得《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应于每年年底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人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作为评审持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评选优秀档案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追究本人责任或调离档案专业岗位:
  (一)弄虚作假,获取资格证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档案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或在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而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伪造涂改《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 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所在单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出原工作单位时,可带走所取得的《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但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证书中和本人业务档案里注明调出时间。在市辖区内,调出人员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由调出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调入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明和业务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经调入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泰政发〔199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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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阁下邀请,泰王国政府总理塔信·钦那瓦阁下于2001年8月27日至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塔信总理会见了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同朱镕基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文化合作的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泰国贸易院关于成立中泰商业理事会的谅解备忘录》。塔信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款待表示感谢。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促进了中泰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二、在两国领导人会见、会谈中,双方对中泰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他们同意巩固中泰之间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并推进双方战略性合作,认为这不仅符合两国根本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繁荣与发展。

  三、双方重申,充分肯定和支持1999年2月5日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所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欣慰,并一致确认《联合声明》对未来中泰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双方表示,将采取切实措施,继续积极落实《联合声明》所制定的各项合作计划,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四、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领域开展的合作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惠。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经贸、科技联委会和其他合作机制为促进两国在各领域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不断扩大双方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全面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满意,并一致认为,经贸合作已越来越成为推进中泰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拓展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领域,积极推进两国之间的大型经济合作项目,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双方重申愿早日签署《中泰货币互换协定》。双方同意通过姊妹城市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和文化关系。

  双方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开发战略将为中泰经贸合作带来新的机遇。此外,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关税率将于2002年前降至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五,并于2010年全部取消,泰方希望中国利用这一投资和贸易机遇,将其制造业移至泰国和其它东盟国家。双方表示支持中国西南地区与泰国北部地区扩大经贸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国间的陆路运输。双方还同意进一步探讨两国经济合作新领域。

  六、泰方表示,一个稳定、繁荣的中国有利于本地区及本地区之外的和平与发展。泰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泰国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泰方祝贺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并表示将与中方密切合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中方高度赞赏泰方上述立场。中方对泰国政府在消除国内贫困、重振经济发展、推进地区合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认为泰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富有成效的合作.他们对2001年8月27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禁毒会议及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欢迎。双方一致认为,加强四国禁毒合作,有利于打击本地区毒品犯罪,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泰方对中国在实现四国禁毒合作方面所给予的巨大支持与合作表示欣慰。鉴于在中国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取得了成功,双方愿继续推动这一进程。泰方表达了在适当时机主办更高级别会议的愿望。

  八、双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亚洲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双方表示,将致力于推进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进程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中方赞赏泰方为加强亚洲国家对话与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表示愿意看到一个更加团结、稳定和繁荣的东盟,支持东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九、双方认为,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平等协作的原则对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双方表示,愿继续本着平等参与、协商一致的精神,将东盟地区论坛作为在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上开展合作的一种有效机制进一步加以推进。双方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以及联合国等地区和国际组织中的沟通与协调。

  十、双方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潮流,各国的平等发展是保持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世界各国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请塔信总理转达对泰王国普密蓬国王陛下和诗丽吉王后陛下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泰方对此表示十分感谢。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全市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根据当地开展外贸出口工作的综合情况,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出外贸出口工作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1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3万元、2万元;其它县(市、区)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且达到全市实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可评为外贸出口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评分方法:
(1)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出口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
(2)出口增幅前三名,分别得20分、15分、10分;同比保持增长的得5分;
(3)出口规模超5000万美元的得10分,每超500万美元加1分;
(4)每新批一家自营进出口企业得1分;
(5)出口同比下降的,不得参与评奖。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外贸出口工作的扶持工作及实际效果,评出4-6个扶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每个单位人民币1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的考核
(1)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创历史最高水平)的自营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创汇规模奖。自营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增发奖金1万元。
(2)当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依据
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海关、外管局等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授奖。
五、奖金来源
以上各项奖励奖金,市直单位在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县(市、区)单位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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