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6:28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粤公通字〔2007〕328号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2007年12月21日以粤公通字〔2007〕328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广东省反假货币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广东省境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10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追加奖金最高5万元:

  (一)抓获印制假币的主犯的(含制造假币版样的行为人);

  (二)现场缴获假币成品、半成品的。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公安厅是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税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格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doc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17419507853.doc

附件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格式).doc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17419768023.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国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