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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8:30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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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公厅机关各处室,法制办、信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地震局: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办文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机要文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机要文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非密级文件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机要文书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机要文书处收文后,按下列规定分办: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委办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并同时复印分送信息督查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给市政府的来文,由信息督查处会同相关处室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件由分口秘书处室跟踪督办后,信息督查处统一汇总上报。

(三)市政府各部门(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湖新区)、各区县政府、中央在宁单位、驻宁部队、武警部队、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分办。

(四)市委各部门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各(内设)机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市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送信息督查处承办。

(六)其他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七)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由分管机要文书处工作的秘书长签批后分办。

(八)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原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上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机要文书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文稿拟办: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稿,由市政府经研室会同秘书一处负责,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各副市长的讲话稿,由涉及的处室负责,分管处室的副秘书长审核;

2、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3、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4、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以上统一使用“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5、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报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6、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呈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领导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将文稿送秘书一处复核,交机要文书处按办文程序办理。

(二)机要文书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呈报手续是否完备;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核稿完毕后由机要文书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清稿后送批。按审批程序送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依序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省会城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的回复,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三)其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厅务工作(文秘、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五)由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相关工作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各相关处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另有交代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按交代的程序办理。

(七)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便函,须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机要文书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八)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同意,报请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亲笔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处理。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机要文书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承办处室进行最后校核。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

(三)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呈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回传给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在办公网上登录,并统一进入办公厅电子数据库,以便按权限查阅和存档。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督查处登载。

(四)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市长助理和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需要告知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承办处室应在专用抄告单上打印领导同志的最终审批结果并及时传送。如领导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由正职)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报送无单位印章、无签发人的白头公文。

(三)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交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机要文书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四)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审评一次;实施公文网上展评制度,对拟荐好公文、有问题公文复核稿在“公文展评”栏目上展出并开展评议。此项工作由秘书一处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办理。

(五)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此项工作由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

(六)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日内完成起草并送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西宁情况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2日内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由秘书一处形成新闻稿,由主管秘书一处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参加会议的新闻记者,根据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充实,会后次日内在报刊登载。

(七)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不回复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办会制度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事宜;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行政处负责。

十五、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组长、法制办主任、副县级督查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委托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厅工作制度;

(五)每周星期一上午听取各副秘书长、各处室一周工作安排,部署一周工作;

(六)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行政处负责。

十六、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审批;

(二)厅务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

(三)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

(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五)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向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



第四章 办事制度



十七、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省政府各厅委办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秘书一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同意,送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实施。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研,由秘书一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或单位拟定调研计划,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相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有关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确定的事项进行跟踪落实,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秘书一处和相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秘书一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秘书一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西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西宁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政府领导同志来西宁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以上活动由秘书一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五)秘书长、各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有关市政府领导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出境考察按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外出考察、出差的通知》和西宁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并协调安排。

十八、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秘书一处按程序报批。

(二)市政府各位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对口秘书处室在每周五送秘书一处汇总,形成《西宁市人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处室。

十九、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西宁,重要活动在西宁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宁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秘书一处,由秘书一处整理后向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经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批,送交市政府接待办负责办理。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给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问西宁信息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汇总上报。

(四)办公厅负责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回西宁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十、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基层和人民满意。

(一)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1、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专题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4、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及政协委员提案;

5、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1、办公厅信息督查处在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2、办公厅其他各处室在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三)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1、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秘书长、各副秘书长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3、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应在接件后按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确保不泄密;

4、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5、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城乡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督查督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督办督查事项;

6、属于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二十一、政务信息工作要求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三)办公厅要适时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同领导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于当日提供给信息督查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

(五)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1、重大事项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1)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西宁市工作的重要批示;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

(4)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5)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6)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7)一段时间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8)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2、重大事项信息收集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副县级督查员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相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特别应重视为市政府领导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重大信息漏报或迟报。各处室负责人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对西宁市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领导秘书和秘书处室负责收集,信息督查处负责编发;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信息督查处督办工作的信息,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秘书一处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秘书一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秘书一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市应急办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市应急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市应急办、市信访局负责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信息督查处和相关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直报点,将政务信息直报点延伸到部分乡(镇、街道),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

(13)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3、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市政府总值班室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经处长审核把关后,送信息督查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市应急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西宁情况》、《值班快讯》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

(4)领导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秘书一处登记后分送承办处室,并复印分送信息督查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信息督查处或相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及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二十二、政务值班工作要求

(一)政务值班工作要以建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协调指挥作用,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要求

1、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按照领导批示或指示协调处置;

2、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中,市长、秘书长赴现场处置的,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到现场处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3、在处置突发事件(事故)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协助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或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

4、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事故)或市政府领导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反馈。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5、市长、分管副市长赴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如需新闻报道的,按领导指示,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相关问题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把关;

6、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凡需直接向分管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报告的,要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内编写《值班快讯》,及时报送处理该事件(事故)的领导。

(三)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1、全国、省市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处置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事故),市政府总值班室均应及时收集并报告;

2、对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矛盾的事件,责任单位要提出特殊处理的建议,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信访局应及时收集并报告;

3、领导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要跟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并备案。

二十三、信访工作要求

(一)登记、办信、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人民来信记录表》、《接待来访记录表》,准确记录来信、来访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地址、联系方式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信访内容等。

(二)接谈:工作人员应详细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和上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并以《信访事项转送单》的形式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和转送、交办去向。多人来访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三)转送: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应根据内容及时交有关部门或地区处理,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来访,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来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四)交办:对下列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报告结果

1、重大、紧急来信、来访事项;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来信、来访事项;

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事项;

4、上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要处理结果的来信、来访事项;

5、其他需要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对反映问题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来访事项,可以传真等方式及时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确定或报请领导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五)督办: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归档:对已结案的来访案件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七)对反映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报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抄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二十四、法制工作要求

(一)立法工作

1、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1)每年十月底前,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发函征求立法项目,经筛选拟定《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各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对《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经修改形成《立法项目(草案)》;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2、审查、征求意见、修改 

立法责任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征求意见、修改:

(1)登记,确定主要承办人;

(2)主要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对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以书面形式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暂缓审查或退回立法责任单位重新上报;

(3)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形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省市相关部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凡涉及公众利益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西宁晚报》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争议比较大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主持;

(4)根据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3、提交讨论

(1)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形成后,按有关程序报经秘书长、主管市长批准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会同部门及时进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起草说明,由分管秘书长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规章由有关部门会签、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4、公布、备案

签发的规章,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印制,并在《西宁晚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规章向社会公布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政府令、起草说明一式十份,报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5、立法评估

规章实施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立法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立法评价报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评估,按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复议工作

1、受理

(1)登记,由专职人员进行受理登记。

(2)办案人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复核,报分管秘书长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办案人应及时制作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于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决定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应及时进行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办案人应在60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将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

若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办案人提出,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批准后,办案人应在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4、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办案人负责编写结案报告,并整理办案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准后归档。

5、统计

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每年二次对本级政府和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报送,统计报送工作应在报送时限的15日前,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送。

(三)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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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8年4月27日桂政发(1988)44号文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植物检疫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农林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经审定、授予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书的专职检疫员执行。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和给予协助,任何人不能阻挠。
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条 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是产地检疫。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应每隔三至五年,集中技术力量,安排一定资金,对本地区的疫情进行一次普查,并编写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及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作为检疫的依据。其中农业部分,自治区、地区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县编制分布
至村的资料;林业部分,自治区编制分布至县的资料,地、县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
植物检疫机构,要积极协助国营或集体的种苗繁育单位和专业户,选择种苗基地和制定繁育无检疫对象种苗的技术规程,并具体提供技术指导。种苗基地一定要选择在非疫区建立,并由植物检疫机构发给《种苗基地合格证》后才能繁育种苗,否则育出的种苗不得销售或由检疫机构限制
销售范围。
种苗基地内的种子、苗木繁育过程,每年要由检疫人员实地调查二至四次,证明不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或出售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植物检疫机关换取正式植物检疫证书,才能调运或拿到市场销售。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苗木和繁育材料;草木花卉的种苗;
(二)列入“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中的种苗、繁殖材料及产品;
(三)凡有可能传带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铺垫物品等亦应同时检疫;
(四)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五)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中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木材、竹林。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应同时检疫。
以上第(一)、(二)、(三)项由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负责检疫,第(四)、(五)两项,由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第五条 加强疫区种苗的控制和保护区的防范。
局部发生的检疫对象,应将其发生范围划作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出疫区。凡检疫对象发生普遍的区域内,局部地方尚未发生的,应划作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进保护区。
农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分别由区农牧渔业厅和林业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后的疫区和保护区,如疫情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或撤消的,其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六条 农业和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交通要道设卡检查。除种苗和繁殖材料特别集中,检疫部门认为非单独设卡不可者外,检疫哨卡应尽量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公路检查站及水路、铁路货物集运点相符。铁路、公路、航运、公安、工商
行政、林业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农林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区内调运,由调出的地(市)、县按全国农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我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进行检疫和签证。
(二)调往区外的,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调入省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执行。其中,农业植物检疫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站及其授权地(市)、县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和签证;森林植物检疫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区林业厅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或专职检
疫员检疫和签证。
(三)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须到自治区及其授权地(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省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必须时区内植
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
(四)邮寄二公斤以下的种子、及五公斤以下的繁殖材料,不论寄往何地,均由县以上(包括县)植物检疫机构或专职检疫员查验、签证。
第八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站或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与国外签订合同,由对方按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种苗输出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引进后,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和系统观察,证明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才能繁殖推广使用。如隔离试种期间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 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政、乡镇运输社(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承运和收寄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时,需凭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才给予办理承运和收寄手续。
第十条 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植物产品调运中,发现有检疫对象,应予扣留,并进行除害处理。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或除害处理合格证明。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或加工、改变用途。因除害处理所需经费或销毁、改变用途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货主承担。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全国统一格式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影印、涂改、转让。
经检疫合格并签发证书后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不得换货、不得掺假。
第十二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在检疫技术的研究和运用上有较大突破的;在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铁路、公路、航运、邮政、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个人配合植检机构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一切罚款和没收由当地植物检疫站执行,罚没所得,按财政部的规定,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检疫人员要秉公执法,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扑灭和调查新传入的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出口的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农林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合同要求或国家间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协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签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过去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文件和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一: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类别)名单
(一)农业植物检疫对象
1、水稻细菌性条斑病 Xanthomonas Oryzicola Fangetal
2、棉花黄萎病 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ct Berth
3、棉花枯萎病 Fusarium Oxysporum f.vasinfectum(Atk)Snyder and Han-sen
4、红薯瘟 Pseudomonas batatae Cheng et Al.;Xanthomonas batatae Hw-ang et Al
5、马铃薯癌肿病Synchytrium endobioticum(Schilberszky)-Percivadl
6、柑桔黄龙病
7、小麦一号病 Tilletia Contraversa Kuhn
8、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Drury)
9、小麦黑森婴蚊 Mayetiola destructor(Say)
10、葡萄根瘤蚜 Phylloxera vitigolii Fitch
11、苹果绵蚜 Briosoma ianjgerum(Hausmann)
12、柑桔须实蝇 Tetradacus Citri Chen
13、毒麦 Lolium temulen tum Linne
14、柑桔溃疡病 Xanthomonas Citri(llasse) Dowson
15、苹果蠹蛾 Laspeyresia Pomonella(LinBne)
16、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17、红薯黑疤病 Ceratocysitis fimbriata Ellct Halst *18、香蕉束顶病 Virus *19、香蕉花叶心腐病 Virus *20、西贡蕉枯萎病 Fusarium Oxysporum Schl f·Sp
21、胡椒细菌性叶斑病 Xanthomonas betlieola patelet al
22、胡椒花叶病 Cucumber mosais Virus(C、M、V)
23、剑麻斑马纹病 Phytophthora nicotianac Breda deHaan
24、芒果果肉象甲 Sternochetus frigidus F·
25、芒果果家象甲 Acryptorhynchus Oliviri Faust *26、柑桔裂皮病 Virus
27、咖啡旋皮天牛 Dihammus Cervinus(Hope)
(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粮食、豆类、油料(除粮食部门邮寄托运者外)薯类作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2、红麻、黄麻、▲麻、烟草、糖料的种子和繁殖材料;
3、果树(干果类除外)、蔬菜作物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4、药用植物的种子、种苗、繁殖材料;
5、热带、亚热带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6、花卉植物(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7、调往区外的柑桔类果实,合同规定需要检柑桔溃疡病和实蝇者,仍需检疫。
8、可能感染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
注打有*的是我区补充的检疫对象。

附件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1、白扬透翅蛾 parauthrene tabanlJorms Rootenb erg
2、扬干象 Cryptorrhynchus lapathj Linne
3、扬园蚧 Quadraspidotus gigas Thiem et Gerneck
4、牡蛎蚧 Lepidosaphes Salicina Borch
5、日本松干蚧 Matsucoccus matsumurae(Kuwana)
6、松突圆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la Takagi
7、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Drury
8、柴穗槐豆象 Acanthoscolidec Plagiatus Reiche et Saulcy
9、黄连木种子小蜂 Eurytoma Plotnikovi Nikol skaya
10、泡桐丛枝病 MLO
11、板栗疫病 Endothia Parasitics(Murr) And·et And
12、枣疯病 MLO
13、毛竹枯梢病 Gcratosphaeria Phyliostachyais Zhang
14、松泡锈病 Gronartium ribicolaj.c.Fischer
15、扬树花叶病毒病 PMV Nickil
16、松枯萎病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Steimeret et Buhrer) Nickle
17、国外松褐斑病 Lecanosticta aciccla
(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1、乔木、灌木树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2、竹类的种子、竹苗木、繁殖材料。
3、干果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4、野生珍贵花卉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5、木材、竹材、林产品、垫仓物、交通工具及包装物。


经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
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桂政发〔1988〕44号)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7日
“洋扯皮”与警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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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8日 15:22 龙宗智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国家控制犯罪的基本力量。警察负责调查案件以准备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补充侦查实施公诉,双方关系最为密切,可谓唇齿相依。然而,如果协调不好,也会发生问题:不是牙齿咬着舌头,就是舌头不来气,让牙齿空忙。警检关系中的这种不协调现象我们常称为“扯皮”。《现代汉语词典》对“扯皮”的解释是:“无原则地争论;争吵”。扯皮也许存在于有互涉关系的任何地方。近来研究警检关系问题,翻书柜查资料时找到一本书:美国80年代出版的一本案例纪实《堕落、嗥叫与死亡》,其中就有一个“洋扯皮”的案例,简录如下:

  美国的一个嬉皮士集团(所谓“曼森家族”)在洛杉矶杀害了5名无辜者,该案由当地警察局侦查,由地方检察官起诉。庭审前,承办该案公诉的地方检察官办事处助理检察官巴勒斯召集办案警察开了一个会,针对证据上的薄弱环节,布置了52项补充调查的任务。但在布置完工作后,警察们保持沉默。然后,主办警官卡尔金斯抱怨:“干吗要我们去干这些事情?我们是警察,不是检察官。”巴勒斯称:“等等,这项工作完全是为了获得更确凿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击败那些凶手。”“但那不是我们的工作。”卡尔金斯坚持反对。这使巴勒斯大为吃惊,他气愤地质问:“难道调查案子,收集证据,这不是警方的工作吗?你们是警察,我们是检察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分内的工作。如果我们中哪一个想放弃工作,曼森就会逍遥法外。好好想想吧!”在这种磕磕绊绊的警检协作关系下,该案最终完成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司法部调查认为,在美国,警检联系沟通不够,警检相互埋怨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用老话说是“无独有偶”,在中国,警检以及检法之间的扯皮现象也不少见,如在立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补充证据、要求移送赃款赃物等环节,都容易发生互不买账、互相推诿等扯皮问题。警检法均系国家法制维护机构,以适用法律维护法制为己任,当然应当依法协作配合,推诿扯皮显然与职责相悖。尤其是侦查与检察机关,同属承担刑事追诉任务的控诉方,相互扯皮,不能形成合力,只能使控诉不力,令民众和被害人痛而犯罪者快。

  扯皮造成内耗,属于必纠之弊。有的人说,这是认识问题、操作问题、官员素质问题,关键在于教育,似乎执法、司法官员们对于自身的职责和司法的认识提高了,“勤政”精神增强了,扯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们过去常说,关键是正确执行“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贯彻好这项原则,三家关系就顺了。

  然而,按照经济学家樊纲先生《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一文中“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扯皮”问题首先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人们必须选择体制,以节约资源,减少“扯皮”的耗费。当“扯皮”时常发生甚至成为常态时,确实不能只从操作上找原因,而需要溯源于体制、结构和制度。为什么警察不按检察官的要求去取证,因为他做了一个掂量:按检察官的要求去取证劳神费力还不会有多少好处,而不听从检察官并不会招致惩罚或其他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也许办案警察的上司还纵容甚至有意无意地鼓励自己的下属跟检察官过不去——如果检察机关或负责任的检察官与自己关系不好的话。这里的问题是体制上的问题:警察的侦查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公诉(否则就没有意义),但公诉人在体制中却因缺乏手段而管不住警察,警察因此而可以只服从自己的警察上司而不服从检察官。

  这种管不住的问题,在美国和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中国有另一种特殊情况,即中国的法律中有一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人们常常把公检法三机关比喻成一条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三个车间,由原材料到制成品,三道工序之间相互衔接、配合与制约,其特点可以说是“平分秋色”。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项原则是中国式“扯皮”的要害所在。你要求于我,我不愿干时,就会称:别忘了,我们是互相制约。

  症结是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讲三家关系不是一种平行关系,而是一种起伏关系。警察依靠国家权力面对社会和民众,权力大得很,但在警检关系中,检察官是监督指导者,警察是受制一方,对于检察官,他处于一种伏势,检察官则呈起势。而到下一步,当检察官起诉面对法官裁决时,检察官对法官呈伏势,法官则呈起势。这种起伏式的相互制约,才是合理的诉讼构造,由此才能科学构建和调整警检乃至检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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