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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20:19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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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为支持做好免费开放工作,现就2011年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将支持免费开放工作与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确保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认真研究制定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标准,足额保障人员、公用等日常运转所需经费;要增加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开展业务活动,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二、经费保障分担原则和补助标准

  按照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其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级美术馆、图书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地方予以奖励。

  2011年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分别负担50%和80%。美术馆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负担比例,对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三、2011年中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文化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情况调研、基础数据核实等工作,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列入免费开放名单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应为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已建成并具备免费开放条件。

  2.中西部地区根据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个数,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提出2011年中央专项资金申请;东部地区应将本地区2011年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落实方案报财政部,由中央财政视情况安排奖励经费。

  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3.请你厅(局)会同文化厅(局)联合上报中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本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文化部。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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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解决我市困难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资助互助、医疗单位优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七条 保障性医疗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障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支付。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

(一)第二章第六条(一)类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按下列分类标准实施救助:

1.在本市属地镇街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

2.在本市属地县(市、区)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

3.在市级或市以外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

(二)第二章第六条(二)类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

(三)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必须是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设立慈善门诊、慈善药店,广泛为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减免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本地或外地医院治疗。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凭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诊断证明,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材料、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院通知;

(五)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

(六)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据、发票;

(七)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注:凡是用医疗收费有效票据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已报销的金额,加盖报销部门的公章)

第十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诊断和治疗证明(医疗和住院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会或单位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材料、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院通知;

(五)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

(六)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据、发票;

(七)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注:凡是用医疗收费有效票据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已报销的金额,加盖报销部门的公章)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情况,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逐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大病救助的,乡镇和街道民政部门及申请救助对象的单位对申请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上报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民政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实供养人数和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互杀、自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整容、美容、镶牙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各地财政安排。各地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地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上级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财政、民政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建章立制、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城乡困难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户和特困群众、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特困群众提供医疗保险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及时提供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农村低保户及特困群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有关信息,便于医疗救助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全部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从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4日执行的《清远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与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业协会和广大工业企业共同大力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工业战线各级单位持之以恒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去年质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并确定了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明确了2010年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内容。

  现在将2010质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按照或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并抓好落实,推进和深化工业产品质量建设,为提高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

  2010年,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中央经济工作精神,通过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为调结构、上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在质量工作中,要突出企业的质量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以品种开发、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和服务改善为工作要点,积极推进质量工作。

  二、工作重点

  在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基础上,2010年质量工作要突出以下四个重点。一是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品种开发和品牌培育工作深入开展;二是通过开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和“质量兴业”等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质量进步;三是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为持之以恒地开展质量建设打好基础;四是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公共服务等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规划和政策法规

  按计划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行业在编制行业“十二五”规划时,要对行业质量发展提出目标要求和措施;继续推动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运用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手段,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组织开展重点工业行业质量指标体系研究,逐步建立工业行业质量水平评价和发布制度。

  (二)完善工业产品标准,提高标准符合性水平

  继续开展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0年要完成3400项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组织开展达标工作的试点,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提高工业产品采标率水平,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行业和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消除标准性的贸易壁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争取逐步形成一批“以我为主”的技术和产品标准。

  (三)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大对提高产品质量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与新产品开发、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相关的项目;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企业实现生产改造,增强企业制造能力和工艺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和引导有关产业领域优化技术攻关组织形式,加大研发投入,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关键技术。

  (四)发挥行业和地方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

  指导和帮助地方工信部门落实质量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开展“示范项目”的活动;以“示范项目”拉动地方质量工作,提高区域性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组织工信系统开展质量工作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工信部门质量意识和能力,促进地方质量工作。积极促进和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质量兴业”活动,2010年将确定3-5个行业和领域开展“质量兴业”活动试点;通过发挥行业协会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业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

  开展对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研究工作,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制定和发布食品质量诚信体系的标准,抓好在黑龙江省、河南省分别开展的乳制品和肉类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诚信体系。

  (六)落实“下乡”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继续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和“建材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工作;通过产品选点、制定目录、质量监督和签署质量责任协议书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切实保证下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村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开发和保持进行研究,巩固和扩大“下乡”政策的效果。

  (七)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力度

  积极宣传贯彻《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增强平台的质量服务功能和水平。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2010年要建成150个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将质量管理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为中小企业培养300名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教师;鼓励行业和地方在政策、技术、资源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扶持。

  (八)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筑牢企业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的根基;宣传贯彻《关于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和质量协会等组织在重点行业、地区采用多种手段宣传推广适用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逐步改变我国企业管理粗放的状况;鼓励企业推行ISO9000、ISO22000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体系运行和认证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关于鼓励工业产品开发品种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增强企业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能力;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管理,为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供技术保障;开展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研究,提炼源于我国企业成功实践的质量管理经验并普及推广;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其在我国企业中成功推进的路径研究,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指导和帮助;研究开展评选工业行业质量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有关工作,为培养质量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

  (九)积极开展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开展对工业消费品品牌建设的研究,制定《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关于大力推进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服装和家纺行业为切入点,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开展对市场和用户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研究工作,开展在重点产品领域的用户评价和市场评价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产品的顾客满意度和市场认同度,为质量改进和品牌建设打好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十)做好重点产品质量整治工作

  继续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业产品质量整治工作;与质检、工商部门配合,对国家监督抽查和国家市场监测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农资产品和生产单位的管理,做好农资质量监测和农资打假,提高支农化工产品质量;开展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设中的程序管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通报制度,切实提高通信工程质量;继续开展手机产品的质量整治工作,重点治理手机生产和非法手机交易市场两个源头,制定手机企业售后服务行业标准,维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对手机、电视、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组织和支持全国性质量活动

  继续作为主办单位之一,会同质检总局、中宣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共同举办“第十七届中国质量论坛”和“全国工业质量管理和可靠性现场经验交流大会”;支持中国质量协会等组织开展“先进质量方法推广年”、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用户评价和质量宣传交流等活动;会同宣传部门,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提高全民质量意识,营造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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